大理院统字第548号解释 中华文库 ←大理院统字第547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统字第548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549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随母下堂就养于人而窃取其物者既非同居亲属不能免除其刑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