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56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大理院统字第566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统字第567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568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提庙产办学虽系行政处分但僧道住持或原施主得对于声请提拨人提起民诉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