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589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590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591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判决中已确定之一部与他未确定部分不相牵连者自可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