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618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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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619号解释→ |
判决确定之案当事人之一方复提出与判决内容相反之请求原县迳予批准自应认为一事再理之判决许其控诉不能以普通之批谕论
县知事审理诉讼章程所谓批谕者自指关于诉讼程序之裁判而言若关于实体上之裁判必须开言词辩论以判决之形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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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确定之案当事人之一方复提出与判决内容相反之请求原县迳予批准自应认为一事再理之判决许其控诉不能以普通之批谕论
县知事审理诉讼章程所谓批谕者自指关于诉讼程序之裁判而言若关于实体上之裁判必须开言词辩论以判决之形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