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638号解释 中华文库 ←大理院统字第637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统字第638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639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在监罪犯脱逃未遂致伤害他人者应以累犯论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