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644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64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646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解释中所称易科罚金之审判衙门系指应行执行裁判检察厅之同级审判衙门其请求权系专属于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