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66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大理院统字第663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统字第66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665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质权者非依契约或得本人同意变卖祗押品并以代价交付第三人应构成侵占罪第三者如系知情应以赃物罪论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