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669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670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671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发回重审案件之控告人屡传不到得注销控诉唯应认为缺席判决之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