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713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71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715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补行宣示后复送覆判或控诉之案件应另具意见书或意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