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72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72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72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婚姻案件不能强制执行除由衙门传唤劝导外别无执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