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728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729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730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执行财产如系嗣母赡产有据可查嗣母自可主张异议即非赡产而已家产净绝别无可供养赡者亦应酌留财产俾资度日此与嗣子负债已未得母同意无关均可一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