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7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7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7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买卖人口契约应为无效如有强迫情形应照刑律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