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744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74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746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省议会议员之选举诉讼应淮其上诉至初选事务既系县知事为监督若以之为被告提起诉讼自可依民事诉讼法草案指定管辖规定声请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