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76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大理院统字第764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统字第76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766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预审决定免诉之部分自不能再受裁判惟如有合于刑诉审条件时得请求再审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