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767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768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769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所后之亲系指被继人即继父母而言不得二字须有不得之事实审判衙门认为达于废继之程度者始能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