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788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789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790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被告人在上诉中脱逃者应停止公判程序不能撤销其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