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78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大理院统字第788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统字第789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790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被告人在上诉中脱逃者应停止公判程序不能撤销其上诉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