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813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81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815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异姓子为嗣已久未经告争权人主张其无效消灭其身分则其子孙自可出继本姓他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