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844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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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845号解释→ |
使用国家公有水面自以不害及他人使用之限度为原则但国家得于例外情形限于依特别法律行为或具有特种条件之人始许其使用如因此而侵害岸上业主之土地所有权者业主自得请求排除其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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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国家公有水面自以不害及他人使用之限度为原则但国家得于例外情形限于依特别法律行为或具有特种条件之人始许其使用如因此而侵害岸上业主之土地所有权者业主自得请求排除其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