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854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85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856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立契时与偿还时兑换券价额有涨落时应以两者相差之价额为其折补之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