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88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大理院统字第884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统字第88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886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推事遇有应行回避之情形若未至司法官惩戒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程度者仍许执行职务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