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903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90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905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已经判决之债权若债务人宣告破产应与他债权者平等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