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90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91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92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律第第三七一条系包括窃盗已遂未遂而言但虽窃盗未遂而有该条行为者仍应以强盗论既遂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