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943号解释 中华文库 ←大理院统字第94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统字第94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94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先买权之竞合依条理应以权利成立在先者为先顺位 共有人之私债祗应就该所有部分执行无侵及他人共有部分之理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