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944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94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946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供差务担保之田未经消灭担保差务以前不得私擅变卖违者及知情中人均应按律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