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948号解释 中华文库 ←大理院统字第947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统字第948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949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因财谋杀自应以强盗杀人论诱令被害者至行为地点应以共犯论 债务之履行不问债务者是否真意既有交付行为即应发生效力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