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969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970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971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妨害内债信用惩罚令各条所定徒刑罚金既无并科明文自应认为选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