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罢参酌院疏
作者:崔杞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732

    国家法度,高祖、太宗定制,二百馀年矣。《周礼》正月布刑,张之门闾及都鄙邦国,所以屡丁宁,使四方谨行之。大理寺陛下守法之司也,今别设参酌之官,有司定罪,乃议其出入。是予夺系于人情,而法官不得守其职。昔子路问政,孔子曰:“必也正名乎?”臣以为参酌之名不正,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