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书/卷11 中华文库
序
左史记言,右史记事,事则春秋是也,言则尚书是也。至于楚书、郑志、晋乘、楚杌之篇,皆所以昭述前史,俾不泯于后。
司马迁制一家之言,始区别名题,至乎礼仪刑政,有所不尽,乃于纪传之外,创立八书,片文只事,鸿纤备举。班氏因之,靡违前式,网罗一代,条流遂广。律历礼乐,其名不变,以天官为天文,改封禅为郊祀,易货殖、平准之称,革河渠、沟洫之名;缀孙卿之辞,以述刑法,采孟轲之书,用序食货。刘向《鸿范》,始自春秋,刘歆《七略》,儒墨异部,朱赣博采风谣,尤为详洽,固并因仍,以为三志。而礼乐疏简,所漏者多,典章事数,百不记一。天文虽为该举,而不言天形,致使三天之说,纷然莫辨。是故蔡邕于朔方上书,谓宜载述者也。
汉兴,接秦坑儒之后,典坟残缺,耆生硕老,常以亡逸为虑。刘歆七略,固之艺文,盖为此也。河自龙门东注,横被中国,每漂决所渐,寄重灾深,堤筑之功,劳役天下。且关、洛高垲,地少川源,是故镐、酆、潦、潏,咸入礼典。漳、滏、郑、白之饶,沟渠沾溉之利,皆民命所祖,国以为天,沟洫立志,亦其宜也。世殊事改,于今可得而略。
窃以班氏律历,前事已详,自杨伟改创景初,而魏书阙志。及元嘉重造新法,大明博议回改,自魏至宋,宜入今书。
班固礼乐、郊祀,马彪祭祀、礼仪,蔡邕朝会,董巴舆服,并各立志。夫礼之所苞,其用非一,郊祭朝飨,匪云别事,旗章服物,非礼而何?今总而裁之,同谓礼志。刑法、食货,前说已该,随流派别,附之纪传。乐经残缺,其来已远,班氏所述,政抄举乐记,马彪后书,又不备续。至于八音众器,并不见书,虽略见世本,所阙犹众。爰及雅郑,讴谣之节,一皆屏落,曾无概见。郊庙乐章,每随世改,雅声旧典,咸有遗文。又案今鼓吹铙歌,虽有章曲,乐人传习,口相师祖,所务者声,不先训以义。今乐府铙歌,校汉、魏旧曲,曲名时同,文字永异,寻文求义,无一可了。不知今之铙章,何代曲也。今志自郊庙以下,凡诸乐章,非淫哇之辞,并皆详载。
天文、五行,自马彪以后,无复记录。何书自黄初之始,徐志肇义熙之元。今以魏接汉,式遵何氏。然则自汉高帝五年之首冬,暨宋顺帝升明二年之孟夏,二辰六沴,甲子无差。圣帝哲王,咸有瑞命之纪,盖所以神明宝位,幽赞祯符,欲使逐鹿弭谋,窥觊不作,握河括地,绿文赤字之书,言之详矣。爰逮道至天而甘露下,德洞地而醴泉出,金芝玄秬之祥,朱草白乌之瑞,斯固不可诬也。若夫衰世德爽,而嘉应不息,斯固天道茫昧,难以数推。亦由明主居上,而震蚀之灾不弭;百灵咸顺,而悬象之应独违。今立符瑞志,以补前史之阙。
地理参差,事难该辨,魏晋以来,迁徙百计,一郡分为四五,一县割成两三,或昨属荆、豫,今隶司、兖,朝为零、桂之士,夕为庐、九之民,去来纷扰,无暂止息,版籍为之浑淆,职方所不能记。自戎狄内侮,有晋东迁,中土遗氓,播徙江外,幽、并、冀、雍、兖、豫、青、徐之境,幽沦寇逆。自扶莫而裹足奉首,免身于荆、越者,百郡千城,流寓比室。人伫鸿雁之歌,士蓄怀本之念,莫不各树邦邑,思复旧井。既而民单户约,不可独建,故魏邦而有韩邑,齐县而有赵民。且省置交加,日回月徙,寄寓迁流,迄无定托,邦名邑号,难或详书。大宋受命,重启边隙,淮北五州,翦为寇境,其或奔亡播迁,复立郡县,斯则元嘉、泰始,同名异实。今以班固、马彪二志,晋、宋起居,凡诸记注,悉加推讨,随条辨析,使悉该详。
百官置省,备有前说,寻源讨流,于事为易。
元嘉中,东海何承天受诏纂宋书,其志十五篇,以续马彪汉志,其证引该博者,即而因之,亦由班固、马迁共为一家者也。其有漏阙,及何氏后事,备加搜采,随就补缀焉。渊流浩漫,非孤学所尽;足蹇途遥,岂短策能运。虽斟酌前史,备睹妍嗤,而爱嗜异情,取舍殊意,每含毫握简,杼轴忘飡,终亦不足与班、左并驰,董、南齐辔。庶为后之君子削藳而已焉。
律历上
黄帝使伶伦自大夏之西,阮隃之阴,取竹之嶰谷生,其窍厚均者,断两节间而吹之,以为黄锺之宫。制十二管,以听凤鸣,以定律吕。夫声有清浊,故协以宫商;形有长短,故检以丈尺;器有大小,故定以斛斗;质有轻重,故平以钧石。故虞书曰:“乃同律、度、量、衡。”然则律吕,宫商之所由生也。
夫乐有器有文,有情有官。锺鼓干戚,乐之器也;屈伸舒疾,乐之文也;“论伦无患,乐之情也;欣喜欢爱,乐之官也。”“是以君子反情以和志,广乐以成教,故能情深而文明,气盛而化神,和顺积中,而英华发外。”故曰:“乐者,心之动也;声者,乐之象也。”周礼曰:“乃奏黄锺,歌大吕,舞云门,以祀天神。乃奏太蔟,歌应锺,舞咸池,以祭地祇。”四望山川先祖,各有其乐。又曰:“圜锺为宫,黄锺为角,太蔟为征,[1]姑洗为羽,雷鼓雷鼗,孤竹之管,云和之琴瑟,云门之舞,冬日至,于地上之圜丘奏之。若乐六变,则天神皆降,可得而礼矣。”地祇人鬼,礼亦如之。其可以感物兴化,若此之深也。
“道始于一,一生二,二生三,三三而九。[2]故黄锺之数六,分而为雌雄十二锺。锺以三成,故置一而三之,凡积分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为黄锺之实。故黄锺位子,主十一月,下生林锺。林锺之数五十四,主六月,上生太蔟。太蔟之数七十二,主正月,下生南吕。南吕之数四十八,主八月,上生姑洗。姑洗之数六十四,主三月,下生应锺。应锺之数四十三,主十月,上生蕤宾。蕤宾之数五十七,主五月,上生大吕。大吕之数七十六,主十二月,下生夷则。夷则之数五十一,[3]主七月,上生夹锺。夹锺之数六十七,主二月,下生无射。无射之数四十五,主九月,上生中吕。中吕之数六十,主四月,极不生。〈极不生,锺律不能复相生。〉宫生征,征生商,商生羽,羽生角,角生姑洗,姑洗生应锺,比于正音,故为和。[4]〈姑洗三月,应锺十月,与正音比,故为和。和,从声也。〉[5]应锺生蕤宾,蕤宾不比于正音,故为缪。〈缪,音相干也。周律故有缪、和,为武王伐纣七音也。〉日冬至,音比林锺浸以浊;日夏至,音比黄锺浸以清。以十二月律应二十四时。甲子,中吕之征也;丙子,夹锺之羽也;戊子,黄锺之宫也;庚子,无射之商也;壬子,夷则之角也。”
“古人为度量轻重,皆生乎天道。黄锺之律长九寸,物以三生,三三九,三九二十七,故幅广二尺七寸,古之制也。音以八相生,故人长八尺,寻自倍,故八尺而为寻。有形即有声,音之数五,以五乘八,五八四十尺为匹。匹者,中人之度也,一匹为制。秋分而禾䅺定,〈䅺,禾穗芒也。〉䅺定而禾孰。律之数十二,故十二䅺而当一粟,十二粟而当一寸。[6]律以当辰,音以当日。日之数十,故十寸而为尺,十尺为丈。其以为重,十二粟而当一分,十二分而当一铢,十二铢而当半两。衡有左右,因而倍之,故二十四铢而当一两。天有四时,以成一岁,因而四之,四四十六,故十六两而一斤。三月而一时,三十日一月,故三十斤而为一钧。四时而一岁,故四钧而一石。”“其为音也,一律而生五音,十二律而为六十音;因而六之,六六三十六,故三百六十音以当一岁之日。故律历之数,天地之道也。下生者倍,以三除之;上生者四,以三除之。”
扬子云曰:“声生于日,〈谓甲己为角,乙庚为商,丙辛为征,丁壬为羽,戊癸为宫。〉律生于辰,〈谓子为黄锺,丑为大吕之属。〉声以情质,〈质,正也。各以其行本情为正也。〉律以和声,〈当以律管锺均,和其清浊之声。〉声律相协,而八音生。〈协,和。〉宫、商、角、征、羽,谓之五声。金、石、匏、革、丝、竹、土、木,谓之八音。声和音谐,是谓五乐。”
夫阴阳和则景至,律气应则灰除。是故天子常以冬夏至御前殿,合八能之士,陈八音,听乐均,度晷景,候锺律,权土炭,效阴阳。冬至阳气应,则乐均清,景长极,黄锺通,土炭轻而衡仰。[7]夏至阴气应,则乐均浊,景短极,蕤宾通,土炭重而衡低。进退于先后五日之中,八能各以候状闻。太史令封上。效则和,否则占。候气之法,为室三重,户闭,涂衅周密,布缇幔。室中以木为案,每律各一,内庳外高,从其方位,加律其上。以葭莩灰布其内端,案历而候之。气至者灰动。其为气动者其灰散,人及风所动者,其灰聚。[8]殿中候,用玉律十二。唯二至乃候灵台,用竹律六十。[9]取弘农宜阳县金门山竹为管,河内葭莩为灰。[10]
三代陵迟,音律失度。汉兴,北平侯张苍始定律历。孝武之世,置协律之官。元帝时,郎中京房知五音六十律之数,受学于小黄令焦延寿。其下生、上生,终于中吕,而十二律毕矣。中吕上生执始,执始下生去灭,终于南事,而六十律毕矣。夫十二律之变至于六十,犹八卦之变至于六十四也。宓羲作易,纪阳气之初,以为律法。建日冬至之声,以黄锺为宫,太蔟为商,姑洗为角,林锺为征,南吕为羽,应锺为变宫,蕤宾为变征。此声气之元,五音之正也。故各统一日。其馀以次运行,当日者各自为宫,而商角徵羽以类从焉。礼运篇曰:“五声、六律、十二管还相为宫。”此之谓也。以六十律分一期之日,黄锺自冬至始,及冬至而复,阴阳寒暖风雨之占于是生焉。房又曰:“竹声不可以度调,故作准以定数。准之状如瑟,长丈而十三弦,隐间九尺,以应黄锺之律九寸;中央一弦,下有画分寸,以为六十律清浊之节。”房言律详于歆所奏,[11]其术施行于史官,候部用之。续汉志具载其律准度数。
汉章帝元和元年,待诏候锺律殷肜上言:“官无晓六十律以准调音者,故待诏严嵩具以准法教子男宣,愿召宣补学官,主调乐器。”诏曰:“嵩子学审晓律,别其族,协其声者,审试。不得依托父学,以聋为聪。声微妙,独非莫知,独是莫晓,以律错吹,能知命十二律不失一,乃为能传嵩学耳。”试宣十二律,其二中,其四不中,其六不知何律,宣遂罢。自此律家莫能为准。灵帝熹平六年,东观召典律者太子舍人张光等问准意。光等不知。归阅旧藏,乃得其器,形制如房书,犹不能定其弦缓急。音不可书以晓人,[12]知之者欲教而无从,心达者体知而无师,故史官能辨清浊者遂绝。其可以相传者,唯候气而已。
旧律度 | 新律度 | 旧律分 | 新律分〈新律小分母三十六〉[13] |
黄锺九寸 | 九寸 | 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 | 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 |
林锺六寸 | 六寸一厘 | 十一万八千九十八 | 十一万八千二百九十六〈二十五〉 |
太蔟八寸 | 八寸二釐 | 十五万七千四百六十四 | 十五万七千八百六十一〈十四〉 |
南吕五寸三分三釐〈少强〉[14] | 五寸三分六釐〈少强〉 | 十万四千九百七十六 | 十万五千五百七十二〈三〉 |
姑洗七寸一分一厘〈强〉 | 七寸一分五釐〈强〉[15] | 十三万九千九百六十八 | 十四万七百六十二〈二十八〉 |
应锺四寸七分四釐〈强〉[16] | 四寸七分九釐〈强〉 | 九万三千三百一十二 | 九万四千三百五〈十七〉 |
蕤宾六寸三分二釐〈强〉 | 六寸三分八釐〈强〉[17] | 十二万四千四百一十六[18] | 十二万五千六百八〈六〉[19] |
大吕八寸四分二釐〈大强〉 | 八寸四分九釐〈大强〉 | 十六万五千八百八十八 | 十六万七千二百七十八〈三十一〉 |
夷则五寸六分一厘〈大强〉 | 五寸七分〈弱〉 | 十一万五百九十二 | 十一万二千一百八十一〈二十〉 |
夹锺七寸四分九釐〈少弱〉[20] | 七寸五分八釐〈少弱〉[21] | 十四万七千四百五十六 | 十四万九千二百四十四〈九〉 |
无射四寸九分九釐〈半弱〉[22] | 五寸九釐〈半〉 | 九万八千三百四 | 十万二百九十〈三十四〉 |
中吕六寸六分六釐〈弱〉 | 六寸七分七釐 | 十三万一千七十二 | 十三万三千二百五十七〈二十五〉[23] |
黄锺八寸八分八釐〈弱〉 | 九寸 | 十七万四千七百六十二〈三分之二,不足二千三百八十四,三分之一〉[24] | 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 |
论曰:律吕相生,皆三分而损益之。先儒推十二律,从子至亥,每三之,凡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而三约之,是为上生。故汉志云:三分损一,下生林锺,三分益一,上生太蔟。无射既上生中吕,则中吕又当上生黄锺,然后五声、六律、十二管还相为宫。今上生不及黄锺实二千三百八十四,九约实一千九百六十八为一分,此则不周九寸之律一分有奇,岂得还为宫乎?凡三分益一为上生,三分损一为下生,此其大略,犹周天斗分四分之一耳。京房不思此意,比十二律微有所增,方引而伸之,中吕上生执始,执始下生去灭,至于南事,为六十律,竟复不合,弥益其疏。班氏所志,未能通律吕本源,徒训角为触,征为祉,阳气施种于黄锺,如斯之属,空烦其文,而为辞费。又推九六,欲符刘歆三统之数,假托非类,以饰其说,皆孟坚之妄矣。
蔡邕从朔方上书,云前汉志但载十二律,[25]不及六十。六律尺寸相生,司马彪皆已志之。汉末,亡失雅乐,黄初中,铸工柴玉巧有意思,形器之中,多所造作。协律都尉杜夔令玉铸锺,其声清浊,多不如法。数毁改作,玉甚厌之,谓夔清浊任意。更相诉白于魏王。魏王取玉所铸锺,杂错更试,然后知夔为精,于是罪玉及诸子,皆为养马士。[26]
晋泰始十年,中书监荀勖、中书令张华,出御府铜竹律二十五具,部太乐郎刘秀等校试,其三具与杜夔及左延年律法同,其二十二具,视其铭题尺寸,是笛律也。问协律中郎将列和,辞:“昔魏明帝时,令和承受笛声,以作此律,欲使学者别居一坊,歌咏讲习,依此律调。至于都合乐时,但识其尺寸之名,则丝竹歌咏,皆得均合。歌声浊者,用长笛长律;歌声清者,用短笛短律。凡弦歌调张清浊之制,不依笛尺寸名之,则不可知也。”
勖等奏:“昔先王之作乐也,以振风荡俗,飨神佑贤,[27]必协律吕之和,以节八音之中。[28]是故郊祀朝宴,用之有制,歌奏分叙,清浊有宜。故曰‘五声十二律,还相为宫’。此经传记籍可得而知者也。如和对辞,笛之长短,无所象则,率意而作,不由曲度。考以正律,皆不相应,吹其声均,多不谐合。又辞:‘先师传笛,别其清浊,直以长短,工人裁制,旧不依律。’是为作笛无法。而和写笛造律,[29]又令琴瑟歌咏,从之为正,非所以稽古先哲,垂宪于后者也。谨条牒诸律,问和意状如左。及依典制,用十二律造笛像十二枚,声均调和,器用便利。讲肄弹击,必合律吕,况乎宴飨万国,奏之庙堂者哉!虽伶、夔旷远,至音难精,犹宜仪刑古昔,[30]以求厥衷,合于经礼,于制为详。若可施用,请更部笛工,选竹造作,下太乐、乐府施行。[31]平议诸杜夔、左延年律可皆留。其御府笛正声下征各一具,皆铭题作者姓名。其馀无所施用,还付御府毁。”奏可。
勖又问和:“作笛为可依十二律作十二笛,令一孔依一律,然后乃以为乐不?”和辞:“太乐东厢长笛正声已长四尺二寸,今当复取其下征之声;于法,声浊者笛当长,计其尺寸,乃五尺有馀,和昔日作之,不可吹也。又笛诸孔,虽不校试,意谓不能得一孔辄应一律也。”案太乐,四尺二寸笛正声均应蕤宾,以十二律还相为宫,推法下征之孔,当应律大吕。大吕笛长二尺六寸有奇,不得长五尺馀。令太乐郎刘秀、邓昊等依律作大吕笛以示和。又吹七律,一孔一校,声皆相应。然后令郝生鼓筝,宋同吹笛,以为杂引、相和诸曲。和乃辞曰:“自和父祖汉世以来,笛家相传,不知此法,而今调均与律相应,实非所及也。”郝生、鲁基、种整、朱夏,皆与和同。
又问和:“笛有六孔,及其体中之空为七。和为能尽名其宫商角征不?孔调与不调,以何检知?”和辞:“先师相传,吹笛但以作曲相语,为某曲当举某指,[32]初不知七孔尽应何声也。若当作笛,其仰尚方笛工,依案旧像讫,但吹取鸣者,初不复校其诸孔调与不调也。”案周礼调乐金石,有一定之声,是故造锺磬者,先依律调之,然后施于厢悬。作乐之时,诸音皆受锺磬之均,即为悉应律也。至于飨宴殿堂之上,无厢悬锺磬,以笛有一定调,故诸弦歌皆从笛为正。是为笛犹锺磬,宜必合于律吕。如和所对,直以意造,率短一寸,七孔声均,不知其皆应何律。调与不调,无以检正。唯取竹之鸣者,为无法制。辄令部郎刘秀、邓昊、王艳、魏邵等与笛工参共作笛,[33]工人造其形,律者定其声,然后器象有制,音均和协。
又问和:“若不知律吕之义,作乐音均高下清浊之调,当以何名之?”和辞:“每合乐时,随歌者声之清浊,用笛有长短。假令声浊者用三尺二笛,因名曰此三尺二调也。声清者用二尺九笛,因名曰此二尺九调也。汉、魏相传,施行皆然。”案周礼奏六乐,乃奏黄锺,歌大吕;乃奏太蔟,歌应锺。皆以律吕之义,纪歌奏清浊。而和所称以二尺三尺为名,虽汉、魏用之,俗而不典。部郎刘秀、邓昊等以律作笛,三尺二寸者,应无射之律,若宜用长笛,执乐者曰“请奏无射”。周语曰:“无射所以宣布哲人之令德,示民轨仪也。”二尺八寸四分四釐应黄锺之律,若宜用短笛,执乐者曰“请奏黄锺”。周语曰:“黄锺所以宣养六气九德也。”是则歌奏之义,当合经礼,考之古典,于制为雅。
书曰:“予欲闻六律五声八音,在治忽。”[34]周礼载六律六同。礼记又曰:“五声十二律,还相为宫。”刘歆、班固纂律历志,亦纪十二律。唯京房始创六十律,至章帝时,其法已亡;蔡邕虽追纪其言,[35]亦曰“今无能为者”。依案古典及今音家所用六十律者,无施于乐。谨依典记,以五声十二律还相为宫之法,制十二笛象,记注图侧,如别。省图,不如视笛之了,故复重作蕤宾伏孔笛。其制云:
黄锺之笛,正声应黄锺,下征应林锺,长二尺八寸四分四釐有奇。〈周语曰:“黄锺所以宣养六气九德也。”正声调法,[36]以黄锺为宫,则姑洗为角。翕笛之声应姑洗,故以四角之长为黄锺之笛也。其宫声正而不倍,故曰正声。〉正声调法,黄锺为宫,〈第一孔。〉应锺为变宫,〈第二孔。〉南吕为羽,〈第三孔。〉林锺为征,〈第四孔。〉蕤宾为变征,〈第五附孔。〉姑洗为角,〈笛体中声。〉太蔟为商。〈笛后出孔也。商声浊于角,当在角下,而角声以在体中,故上其商孔,令在宫上,清于宫也。然则宫商正也,馀声皆倍也。是故从宫以下,孔转下转浊也。此章说笛孔上下次第之名也。[37]下章说律吕相生,笛之制也。〉正声调法,黄锺为宫,〈作黄锺之笛,将求宫孔,以姑洗及黄锺律从笛首下度之,尽二律之长而为孔,则得宫声也。〉宫生征,黄锺生林锺也。〈以林锺之律从宫孔下度之,尽律作孔,则得征声也。〉征生商,林锺生太蔟也。〈以太蔟律从征孔上度之,尽律以为孔,则得商声也。〉商生羽,太蔟生南吕也。〈以南吕律从商孔下度之,[38]尽律为孔,则得羽声也。〉羽生角,南吕生姑洗也。〈以姑洗律从羽孔上行度之,尽律而为孔,则得角声也。然则出于商孔之上,吹笛者左手所不及也。从羽孔下行度之,尽律而为孔,亦得角声,出于变征附孔之下,[39]则吹者右手所不逮也,故不作角孔。推而下之,复倍其均,是以角声在笛体中,古之制也。音家旧法,虽一倍再倍,[40]但令均同。适足为唱和之声,无害于曲均故也。周语曰,匏竹利制,议宜,谓便于事用从宜者也。〉角生变宫,姑洗生应锺也。〈上句所谓当为角孔而出商上者,[41]墨点识之,以应律也。从此点下行度之,尽律为孔,[42]则得变宫之声也。〉变宫生变征,应锺生蕤宾也。〈以蕤宾律从变宫下度之,尽律为孔,则得变征之声。十二笛之制,各以其宫为主。[43]相生之法,或倍或半,其便事用,[44]例皆一者也。〉下征调法,林锺为宫,〈第四孔也。本正声黄锺之征。征清当在宫上,用笛之宜,倍令浊下,故曰下征。下征更为宫者,记所谓“五声十二律还相为宫”也。[45]然则正声调清,下征调浊也。〉南吕为商,〈第三孔也。[46]本正声黄锺之羽,今为下征之商。〉应锺为角,〈第二孔也。本正声黄锺之变宫,今为下征之角也。〉黄锺为变征,〈下征之调,林锺为宫,大吕当变征。而黄锺笛本无大吕之声,故假用黄锺以为变征也。假用之法:当变征之声,则俱发黄锺及太蔟、应锺三孔。黄锺浊而太蔟清,[47]大吕律在二律之间,俱发三孔而微硙𥖪之,[48]则得大吕变征之声矣。诸笛下征调求变征之法,皆如此。〉太蔟为征,〈笛后出孔,本正声之商,今为下征之征。〉姑洗为羽,〈笛体中翕声也。本正声之角,今为下征之羽也。〉蕤宾为变宫,〈附孔是也。本正声之变征也,今为下征之变宫也。然则正声之调,孔转下转浊;下征之调,孔转上转清也。〉清角之调:以姑洗为宫,〈即是笛体中翕声也,于正声为角,于下征为羽。清角之调,乃以为宫,而哨吹令清,故曰清角。唯得为宛诗谣俗之曲,不合雅乐也。〉蕤宾为商,〈正也。〉林锺为角,〈非正也。〉南吕为变征,〈非正也。〉应锺为征,〈正也。〉黄锺为羽,〈非正也。太蔟为变宫。非正也。清角之调,唯宫商及征,与律相应,馀四声非正者皆浊,一律哨吹令清,假而用之,其例一也。〉
凡笛体用角律,其长者八之,〈蕤宾、林锺也。〉短者四之,〈其馀十笛,皆四角也。〉空中实容,长者十六,〈短笛竹宜受八律之黍也。[49]若长短大小不合于此,或器用不便声均法度之齐等也。然笛竹率上大下小,不能均齐,必不得已,取其声均合。〉三宫〈一曰正声,二曰下征,三曰清角。〉二十一变也。〈宫有七声,错综用之,故二十一变也。诸笛例皆一也。〉伏孔四,所以便事用也。〈一曰正角,出于商上者也。二曰倍角,近笛下者也。三曰变宫,近于宫孔,倍令下者也。四曰变征,远于征孔,倍令高者也。[50]或倍或半,或四分一,取则于琴徽也。四者皆不作其孔而取其度,以应进退上下之法,所以协声均,便事用也。其本孔隐而不见,故曰伏孔。〉
大吕之笛:正声应大吕,下征应夷则,长二尺六寸六分三釐有奇。〈周语曰:“元间大吕,助宣物也。”〉
太蔟之笛:正声应太蔟,下征应南吕,长二尺五寸二分八釐有奇。[51]〈周语曰:“太蔟所以金奏,赞阳出滞也。”〉
夹锺之笛:正声应夹锺,下征应无射,长二尺四寸。周语曰:“二间夹锺,出四隙之细也。”
姑洗之笛:正声应姑洗,下征应应锺,长二尺二〔寸四分七釐有奇。〈周语曰:“姑洗所以修洁百物,考神纳宾也。”〉〕
〔中吕之笛:正声应中吕,下征应黄锺,长二尺一〕寸三分三釐有奇。[52]〈周语曰:“三间中吕,宣中气也。”〉[53]
蕤宾之笛:正声应蕤宾,下征应大吕,长三尺九寸九分五釐有奇。〈周语曰:“蕤宾所以安静神人,献酬交酢。”变宫近宫孔,故倍半令下,[54]便于用也。林锺亦如之。〉
林锺之笛:正声应林锺,下征应太蔟,长三尺七寸九分二釐有奇。[55]〈周语曰:“四间林锺,和展百事,俾莫不任肃纯恪。”〉
夷则之笛:正声应夷则,下征应夹锺,长三尺六寸。〈周语曰:“夷则所以咏歌九则,平民无贰也。”[56]变宫之法,亦如蕤宾,体用四角,故四分益一也。〉
南吕之笛:正声应南吕,下征应姑洗,长三尺三寸七分一厘有奇。[57]〈周语曰:“五间南吕,赞阳秀也。”〉
无射之笛:正声应无射,下征应中吕,长三尺二寸。〈周语曰:“无射所以宣布哲人之令德,示民轨仪也。”〉
应锺之笛:正声应应锺,下征应蕤宾,长二尺九寸九分六釐有奇。[58]〈周语曰:“六间应锺,均利器用,俾应复也。”〉
勖又以魏杜夔所制律吕,检校太乐、总章、鼓吹八音,与律乖错。始知后汉至魏,尺度渐长于古四分有馀。夔依为律吕,故致失韵。乃部佐著作郎刘恭依周礼更积黍起度,[59]以铸新律。既成,募求古器,[60]得周时玉律,比之不差毫厘。又汉世故锺,以律命之,不叩而自应。初勖行道,逢赵郡商人县铎于牛,其声甚韵。至是搜得此铎,以调律吕焉。
晋武帝以勖律与周、汉器合,乃施用之。散骑侍郎阮咸讥其声高,非兴国之音。咸亡后,掘地得古铜尺,果长勖尺四分,时人咸服其妙。
元康中,裴𬱟以为医方民命之急,而称两不与古同,为害特重,宜因此改治权衡。不见省。
黄锺箱笛,晋时三尺八寸,元嘉九年,太乐令锺宗之减为三尺七寸。十四年,治书令史奚纵又减五分,为三尺六寸五分。〈列和云:“东箱长笛四尺二寸也。”〉太蔟箱笛,晋时三尺七寸,宗之减为三尺三寸七分,纵又减一寸一分,为三尺二寸六分。姑洗箱笛,晋时三尺五寸,宗之减为二尺九寸七分,纵又减五分,为二尺九寸二分。蕤宾箱笛,晋时二尺九寸,宗之减为二尺六寸,纵又减二分,为二尺五寸八分。
校勘记
- ↑ 黄锺为角太蔟为征 各本脱“为角太蔟”四字,据周礼春官大司乐职文补。
- ↑ 三三而九 各本并作“三而九”,据淮南子天文训原文补正。
- ↑ 夷则之数五十一 “五十一”宋书各本并作“五十”,据淮南子天文训及晋书律历志(以下简称晋志)补。钱宝琮宋书律志校勘记云:“夷则之数为五0。五七,若举成数言之,当作五十一。”
- ↑ 比于正音故为和 各本“比”字上并有“不”字,据淮南子天文训原文删。小注“与正音比”上各本亦有“不”字,今并删去。
- ↑ 故为和和从声也 “故”各本作“效”,“从”各本作“徙”,并据淮南子天文训原文改正。
- ↑ 十二粟而当一寸 各本并作“一粟而当一寸”,据淮南子天文训原文改正。
- ↑ 土炭轻而衡仰 “仰”,各本讹卭,当由卬之形似而讹。卬仰古今字,续汉志、晋志作仰,今改正。
- ↑ 气至者灰动其为气动者其灰散人及风所动者其灰聚 三朝本、北监本、毛本、局本原作“气至者次去散人及风所动者其灰聚”,殿本但“次”字作“吹”字,其馀文字并同。字句夺讹,义不可通。今据续汉志、晋志改正。
- ↑ 唯二至乃候灵台用竹律六十 “灵台用竹律六十”七字,各本并脱,据续汉志、《御览》一六引京房传补。
- ↑ 取弘农宜阳县金门山竹为管河内葭莩为灰 各本并脱“为管河内葭莩”六字,据晋志补。
- ↑ 房言律详于歆所奏 各本并脱“于歆所奏”四字,据晋志补。
- ↑ 音不可书以晓人 “书以”各本作“以书”,据晋志乙正。
- ↑ 新律小分母三十六 “母”各本并作“十”,据钱宝琮校勘记改。
- ↑ 南吕五寸三分三釐〈少强〉 “三分”各本并作“二分”,张文虎舒艺室随笔云:“当作南吕五寸三分三釐少强。”钱宝琮校勘记云:“太蔟正律度八寸,二乘而三除之,正得五寸三分三釐少强也。”今据张、钱二家说改正。
- ↑ 七寸一分五釐〈强〉 “强”各本并作“少强”,据律理校算改正。
- ↑ 应锺四寸七分四釐〈强〉 百衲本、北监本、毛本作“应锺四寸七”。殿本、局本作“应锺四寸七分”。据钱宝琮校勘记订正。
- ↑ 六寸三分八釐〈强〉 “强”各本并作“少强”,据律理校算改正。
- ↑ 十二万四千四百一十六 各本并作“十二万四千四百三十六”。据续汉志改。
- ↑ 十二万五千六百八〈六〉 各本并作“十二万五千六八〈六〉”。钱宝琮校勘记云:“据术当作十二万五千六百八。六。”今改正。
- ↑ 夹锺七寸四分九釐〈少弱〉 “少弱”各本并作“少强”,据钱宝琮校勘记改。
- ↑ 七寸五分八釐〈少弱〉 “少”字,各本并脱,据律理校算补正。
- ↑ 无射四寸九分九釐〈半弱〉 “半弱”各本并作“半强”,据钱宝琮校勘记改。
- ↑ 十三万三千二百五十七〈二十五〉 “二十五”各本并作“二十三”,据钱宝琮校勘记改正。
- ↑ 三分之二不足二千三百八十四三分之一 各本并作“三分之二分二千四百八十四三分之一”,据钱宝琮校勘记改正。
- ↑ 云前汉志但载十二律 “十二律”各本皆脱“二”字。今据前汉志补。
- ↑ 于是罪玉及诸子皆为养马士 “士”各本并作“主”,据三国志魏志杜夔传改。
- ↑ 飨神佑贤 “佑”各本并作“佐”,据晋志改。
- ↑ 以节八音之中 “中”各本并作“用”,据晋志改。
- ↑ 而和写笛造律 “和”各本并作“知”,据晋志改。按和指协律中郎将列和。
- ↑ 犹宜仪刑古昔 各本并夺“仪”字,据晋志补。
- ↑ 下太乐乐府施行 “下”字各本并夺去,据晋志补。
- ↑ 为某曲当举某指 “举”各本并作“与”,据晋志改。
- ↑ 辄令部郎刘秀邓昊王艳魏邵等与笛工参共作笛 “辄”晋志作“趣”,严可均全晋文“趣”下有“令”字,今不改“辄”字,补“令”字。“王艳”二字各本皆空白,据晋志补。
- ↑ 在治忽 三朝本作“在治七始”,北监、毛本、殿本、局本作“在治忽始”。按《尚书益稷篇》作“在治忽”,今据改。
- ↑ 蔡邕虽追纪其言 “纪”字,百衲本空格一字。北监、毛本、殿本、局本作“古作”二字。今据晋志补。
- ↑ 正声调法 “正声”各本并作“主声”,据晋志改。
- ↑ 此章说笛孔上下次第之名也 “次第”百衲本作“太律”,北监、毛本、殿本、局本作“大律”,今据晋志改。
- ↑ 以南吕律从商孔下度之 “南吕律”下各本有“度”字,据晋志删。“商孔”各本作“角孔”,据晋志改。
- ↑ 出于变征附孔之下 “变征附孔”各本并作“附商孔”,晋志作“商附空”。钱宝琮校勘记云:“晋志亦误。当云出于变征附孔之下。变征附孔,即上文所谓第五孔也。”今据钱说改。
- ↑ 虽一倍再倍 “一倍”各本并作“一部”,据晋志改。
- ↑ 上句所谓当为角孔而出商上者 “商上”各本及晋志并作“商下”。张文虎舒艺室随笔及钱宝琮校勘记并云商下当作商上。今据改。
- ↑ 尽律为孔 各本只有“为孔”二字,夺去上二字。晋志作“应律为孔”。张文虎舒艺室随笔云:“应律为孔,当作尽律为孔。”今据张氏说补。
- ↑ 各以其宫为主 “各”各本并作“名”,据晋志改。
- ↑ 其便事用 “便”各本并作“使”,据晋志改。
- ↑ 记所谓五声十二律还相为宫也 “也”各本并作“者”,据晋志改。
- ↑ 第三孔也 各本夺“也”字,依前后文例,据晋志补。
- ↑ 黄锺浊而太蔟清 “浊”字上,各本并有“应”字,钱宝琮校勘记云:“应字是衍文。”今删去。
- ↑ 俱发三孔而微硙𥖪之 “微”各本并作“征”。晋书斠注改作“微”。张文虎舒艺室随笔云:“征当作微,晋志亦误。”按斠注盖据张氏说改。今改正。
- ↑ 长者十六〈短笛竹宜受八律之黍也〉 钱宝琮校勘记云:“注文与正文不相属,疑有脱误。”
- ↑ 四曰变征远于征孔倍令高者也 据钱宝琮校勘记云:“当云四曰变征,近于征孔,半令高者也。”
- ↑ 长二尺五寸二分八釐有奇 各本并作“长二尺五寸三分一厘有奇”。据张文虎舒艺室随笔说改正。
- ↑ 长二尺二寸四分七釐有奇〈至〉长二尺一寸三分三釐有奇 各本均夺去“寸四分〈至〉二尺一”,据张文虎舒艺室随笔说补。
- ↑ 三间中吕宣中气也 “宣”各本讹“宫”,据《晋志》改。
- ↑ 变宫近宫孔故倍半令下 各本并脱去“近宫孔”之宫字,今据晋志补。“倍”,各本作“陪”,今据晋志改正。
- ↑ 长三尺七寸九分二釐有奇 “二釐”各本并作“七釐”。据钱宝琮《校勘记》改。
- ↑ 夷则所以咏歌九则平民无贰也 “九则”各本并作“九州”,据国语原文改正。
- ↑ 长三尺三寸七分一厘有奇 “一厘有奇”四字,各本并脱,据钱宝琮校勘记补。
- ↑ 长二尺九寸九分六釐有奇 “二尺”各本作“三尺”,殿本作“五尺”。张文虎舒艺室随笔、钱宝琮校勘记并云:“三尺当作二尺。”今据张、钱二家说改。
- ↑ 乃部佐著作郎刘恭依周礼更积黍起度 “乃”各本并作“及”,据晋志改。
- ↑ 募求古器 “募”各本并作“慕”,今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