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六 礼三 宋书
志第七 礼四
志第八 礼五 

    宋文帝元嘉三年五月庚午,[1]以诛徐羡之等,仇耻已雪,币告太庙。

    元嘉三年十二月甲寅,西征谢晦,告太庙、太社。晦平,车驾旋轸,又告。

    元嘉六年七月,太学博士徐道娱上议曰:“伏见太庙烝尝仪注,皇帝行事毕,出便坐,三公已上献,太祝送神于门,然后至尊还拜,百官赞拜,乃退。谨寻清庙之道,所以肃安神也。礼曰,庙者貌也。神灵所冯依也。事亡如存,若常在也。既不应有送神之文,自陈豆荐俎,车驾至止,并弗奉迎。夫不迎而送,送而后辞,暗短之情,实用未达。按时人私祠,诚皆迎送,由于无庙,庶感降来格。因心立意,非王者之礼也。仪礼虽太祝迎尸于门,此乃延尸之仪,岂是敬神之典。恐于礼有疑。谨以议上。”有司奏下礼官详判。博士江邃议:“在始不迎,明在庙也。卒事而送,节孝思也。若不送而辞,是舍亲也。辞而后送,是遣神也。故孝子不忍违其亲,又不忍遣神。是以祝史送神以成烝尝之义。”博士贺道期议:“乐以迎来,哀以送往。祭统‘迎牲而不迎尸’。诗云:‘钟鼓送尸。’郑云:‘尸,神象也。’与今仪注不迎而后送,若合符契。”博士荀万秋议:“古之事尸,与今之事神,其义一也。周礼,尸出,送于庙门,拜,尸不顾。诗云:‘钟鼓送尸。’则送神之义,其来久矣。记曰:‘迎牲而不迎尸,别嫌也。尸在门外,则疑于臣;入庙中,则全于君。君在门外,则疑于君,入庙,则全于臣。是故不出者,明君臣之义。’”邃等三人谓旧仪为是,唯博士陈珉同道娱议。参详“邃等议虽未尽,然皆依拟经礼。道娱、珉所据难从。今众议不一,宜遵旧体”。诏可。

    元嘉六年九月,太学博士徐道娱上议曰:“祠部下十月三日殷祠,十二日烝祀。谨按禘祫之礼,三年一,五年再。公羊所谓五年再殷祭也。在四时之间,周礼所谓凡四时之间祀也。盖历岁节月无定,天子诸侯,先后弗同。礼称‘天子祫尝,诸侯烝祫。有田则祭,无田则荐’。郑注:‘天子先祫然后时祭,诸侯先时祭然后祫。有田者既祭又荐新。祭以首时,荐以仲月。’然则大祭四祀,其月各异。天子以孟月殷,仲月烝,诸侯孟月尝,仲月祫也。春秋僖公八年秋七月,禘。文公二年八月,大事于太庙。穀梁传曰:‘著祫尝也。’昭公十五年二月,‘有事于武宫’。左传曰:‘礼也。’又周礼‘仲冬享烝’。月令‘季秋尝稻’。晋春烝曲沃,齐十月尝太公,此并孟仲区别不共之明文矣。凡祭必先卜,日用丁巳,如不从,进卜远日。卜未吉,岂容二事,推期而往,理尤可知。寻殷烝祀重,祭荐礼轻。轻尚异月,重宁反同。且‘祭不欲数,数则渎’。今隔旬频享,恐于礼为烦。自经纬坟诰,都无一月两献,先儒旧说,皆云殊朔。晋代相承,未审其原。国事之重,莫大乎祀。愚管肤浅,窃以惟疑。请详告下议。”寝不报。

    元嘉七年四月乙丑,有司奏曰:“礼丧服传云:‘有死于宫中者,则为之三月不举祭。’今礿祀既戒,而掖庭有故。下太常依礼详正。太学博士江邃、袁朗、徐道娱、陈珉等议,参互不同。殿中曹郎中领祠部谢元议以为:‘遵依礼传,使有司行事,于义为安。’辄重参详。宗庙敬重,飨祀精明。虽圣情罔极,必在亲奉。然苟曰有疑,则情以礼屈。无所称述,于义有据。请听如元所上。”诏可。

    元嘉十年十二月癸酉,太祝令徐闰刺署:“典宗庙社稷祠祀荐五牲,牛羊豕鸡并用雄。其一种市买,由来送雌。窃闻周景王时,宾起见雄鸡自断其尾,曰:‘鸡惮牺,不祥。’今何以用雌,求下礼官详正。”勒太学依礼详据。博士徐道娱等议称:“案礼孟春之月,‘是月也,牺牲无用牝’。如此,是春月不用雌尔,秋冬无禁。雄鸡断尾,自可是春月。”太常丞司马操议:“寻月令孟春‘命祀山林川泽,牺牲无用牝’。若如学议,春祠三牲以下,便应一时俱改,以从月令,何以偏在一鸡。”重更勒太学议答。博士徐道娱等又议称:“凡宗祀牲牝不一,前惟月令不用牝者,盖明在春必雄,秋冬可雌,非以山林同宗庙也。四牲不改,在鸡偏异,相承来久,义或有由,诚非末学所能详究。求详议告报,如所称令。”参详闰所称粗有证据,宜如所上。自今改用雄鸡。

    孝武帝孝建三年五月丁巳,诏以第四皇子出绍江夏王太子睿为后。有司奏:“皇子出后,检未有告庙先例,辄勒二学礼官议正,应告与不?告者为告几室?”太学博士傅休议:“礼无皇子出后告庙明文。晋太康四年,封北海王寔绍广汉殇王后,告于太庙。汉初帝各异庙,故告不必同。自汉明帝以来,乃共堂各室,魏、晋依之。今既共堂,若独告一室,而阙诸室,则于情未安。”太常丞庾亮之议:“案礼‘大事则告祖祢,小事则特告祢’。今皇子出嗣,宜告祢庙。”祠部朱膺之议以为:“有事告庙,盖国之常典。今皇子出绍,事非常均。愚以为宜告。贺循云,古礼异庙,唯谒一室是也。既皆共庙,而阙于诸帝,于情未安。谓循言为允,宜在皆告。”兼右丞殿中郎徐爰议以为:“国之大事,必告祖祢。皇子出嗣,不得谓小。昔第五皇子承统庐陵,备告七庙。”参议以爰议为允。诏可。

    大明元年六月己卯朔,诏以前太子步兵校尉祗男歆绍南丰王朗。有司奏:“朗先嗣营阳,告庙临轩。检继体为旧,不告庙临轩。”下礼官议正。太学博士王燮之议:“南丰昔别开土宇,以绍营阳,义同始封,故有临轩告庙之礼。今歆奉诏出嗣,则成继体,先爵犹存,事是传袭,不应告庙临轩。”祠部郎朱膺之议:“南丰王嗣爵封已绝,圣恩垂矜,特诏继茅土,复申义同始封,为之告庙临轩。”殿中郎徐爰议:“营阳继体皇基,身亡封绝,恩诏追封,锡以一城。既始启建茅土,故宜临轩告庙。今歆继后南丰,彼此俱为列国,长沙、南丰,自应各告其祖,岂关太庙。事非始封,不合临轩。同博士王燮之议。”参详,爰议为允。诏可。

    大明三年六月乙丑,有司奏:“来七月十五日,尝祠太庙、章皇太后庙,舆驾亲奉。而乘舆辞庙亲戎,太子合亲祠与不?且今月二十四日,第八皇女夭。案礼‘宫中有故,三月不举祭’。皇太子入住上宫,于事有疑。”下礼官议正。太学博士司马兴之议:“窃惟‘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皇太子有抚军之道,而无专御之义,戎既如之,祀亦宜然。案祭统,‘夫祭之道,孙为王父尸’。又云,‘祭有昭穆,所以别父子’。太子监国,虽不摄,至于宗庙,则昭穆实存,谓事不可乱。又云,‘有故则使人’。准此二三,太子无奉祀之道。又皇女夭札,则实同宫一体之哀,理不得异。设令得祀,令犹无亲奉之义。”博士郁议:[2]“案春秋,太子奉社稷之粢盛,长子主器,出可守宗庙,以为祭主,易彖明文。监国之重,居然亲祭。皇女夭札,时既同宫,三月废祭,于礼宜停。”二议不同。尚书参议,宜以郁议为允。诏可。

    大明三年十一月乙丑朔,有司奏:“四时庙祠,吉日已定,遇雨及举哀,旧停亲奉,以有司行事。先下使礼官博议,于礼为得迁日与不?”博士江长议:“礼记祭统:‘君之祭也,有故则使人,而君不失其仪。’郑玄云:‘君虽不亲,祭礼无阙,君德不损。’愚以为有故则必使人者,明无迁移之文。苟有司充事,谓不宜改日。”太常丞陆澄议:“案周礼宗伯之职,‘若王不与祭祀则摄位’。郑君曰:‘王有故,行其祭事也。’臣以为此谓在致斋,祭事尽备,神不可渎,斋不可久,而王有他故,则使有司摄焉。晋泰始七年四月,世祖将亲祠于太庙。庚戌,车驾夕牲。辛亥,雨。有司行事。此虽非人故,盖亦天硋也。求之古礼,未乖周制。案礼记,‘孔子答曾子,当祭而日蚀太庙火,如牲至未杀,则废’。然则祭非无可废之道也。但权所为之轻重耳。日蚀庙火,变之甚者,故乃牲至尚犹可废。推此而降,可以理寻。今散斋之内,未及致斋,而有轻哀甚雨,日时展事,可以延敬。不愆义情,无伤正典,改择令日,夫何以疑。愚谓散斋而有举哀若雨,可更迁日。唯入致斋及日月逼晚者,乃使有司行事耳。又前代司空顾和启,南郊车驾已出遇雨,宜迁日更郊,事见施用。郊之与庙,其敬可均,至日犹迁,况散斋邪。”殿中郎殷淡议:“曾子问‘日蚀太庙火,牲未杀则废’。纵有故则使人。清庙敬重,郊禋礼大,故庙焚日蚀,许以可迁;轻哀微故,事不合改。是以鼷鼠食牛,改卜非礼。晋世祖有司行事,顾司空之改郊月,既不见其当时之宜,此不足为准。愚谓日蚀庙火,天谴之变,迺可迁日。至于举哀小故,不宜改辰。”众议不同。参议,既有理据,且晋氏迁郊,宋初迁祠,并有成准。谓孟月散斋之中,遇雨及举轻哀,宜择吉更迁,无定限数。唯入致斋及侵仲月节者,使有司行事。诏可。

    大明五年十月甲寅,有司奏:“今月八日烝祠二庙,公卿行事。有皇太子献妃服。”前太常丞庾蔚之议:“礼所以有丧废祭,由祭必有乐。皇太子以元嫡之重,故主上服妃,不以尊降。既正服大功,愚谓不应祭。有故,三公行事,是得祭之辰,非今之比。卿卒犹不绎,况于太子妃乎?”博士司马兴之议:“夫缌则不祭,礼之大经。卿卒不绎,春秋明义。又寻魏代平原公主薨,高堂隆议不应三月废祠,而犹云殡葬之间,权废事改吉,芬馥享祠。寻此语意,非使有司。此无服之丧,尚以未葬为废,况皇太子妃及大功未祔者邪?上寻礼文,下准前代,不得烝祠。”领军长史周景远议:“案礼‘缌不祭’。大功废祠,理不俟言。今皇太子故妃既未山茔,未从权制,则应依礼废烝尝。至尊以大功之服,于礼不得亲奉,非有故之谓,亦不使公卿行事。”右丞徐爰议以为:“礼,‘缌不祭’,盖惟通议。大夫以尊贵降绝,及其有服,不容复异。祭统云‘君有故使人可’者,谓于礼应祭,君不得斋,祭不可阙,故使臣下摄奉。不谓君不应祭,有司行事也。晋咸宁四年,景献皇后崩,晋武帝伯母,宗庙废一时之祀,虽名号尊崇,粗可依准。今太子妃至尊正服大功,非有故之比。既未山茔,谓烝祠宜废。寻蔚之等议,指归不殊,阙烝为允。过卒哭祔庙,一依常典。”诏可。

    大明七年二月丙辰,有司奏:“銮舆巡蒐江左,讲武校猎,获肉先荐太庙、章太后庙,并设醢酒,公卿行事,及献妃阴室,室长行事。”太学博士虞和议:“检周礼,四时讲武献牲,各有所施。振旅春蒐,则以祭社;茇舍夏苗,则以享礿;治兵秋狝,则以祀祊;[3]大阅冬狩,则以享烝。案汉祭祀志:‘唯立秋之日,白郊事毕,始扬威武,名曰“䝙刘”。乘舆入囿,躬执弩以射,牲以鹿麑。太宰令谒者各一人,载获车驰送陵庙。’然则春田荐庙,未有先准。”兼太常丞庾蔚之议:“和所言是蒐狩不失其时,此礼久废。今时和表晏,讲武教人,又虔供干豆,先荐二庙,礼情俱允。社主土神,司空土官,故祭社使司空行事。太庙宜使上公。参议蒐狩之礼,四时异议,礼有损益,时代不同。今既无复四方之祭,三杀之仪,旷废来久,禽获牲物,面伤翦毛,未成禽不献。太宰令谒者择上杀奉送,先荐庙社二庙,依旧以太尉行事。”诏可。

    明帝泰豫元年七月庚申,有司奏:“七月尝祠,至尊谅暗之内,为亲奉与不?使下礼官通议。伏寻三年之制,自天子达。汉文愍秦馀之弊,于是制为权典。魏、晋以来,卒哭而祔则就吉。案礼记王制,‘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为越绋而行事’。郑玄云:‘唯不敢以卑废尊也。’范宣难杜预、段畅,所以阙宗庙祭者,皆人理所奉,哀戚之情,同于生者。谯周祭志称:‘礼,身有丧,则不为吉祭。缌麻之丧,于祖考有服者,则亦不祭,为神不飨也。’寻宫中有故,虽在无服,亦废祭三月,有丧不祭。如或非若三年之内必宜亲奉者,则应禘序昭穆。而今必须免丧,然后禘祫,故知未祭之意,当似可思。起居注,晋武有二丧,两期之中,并不自祠。亦近代前事也。伏惟至尊孝越姬文,情深明发,公服虽释,纯哀内缠。推访典例,则未应亲奉。有司祗应,祭不为旷。仰思从敬,窃谓为允。臣等参议,甚有明证,宜如所上。”诏可。

    后废帝元徽二年十月丙寅,有司奏:“至尊亲祠太庙文皇帝太后之日,孝武皇帝及昭皇太后,虽亲非正统,而尝经北面,未详应亲执爵与不?”下礼官议。太学博士周山文议:“案礼,尊者尊统上,卑者尊统下。孝武皇帝于至尊虽亲非正统,而祖宗之号,列于七庙。愚谓亲奉之日,应执觞爵。昭皇太后既亲非礼正,宜使三公行事。”博士颜燮等四人同山文。兼太常丞韩贲议:“晋景帝之于世祖,肃祖之于孝武,皆傍尊也,亲执觞杓。今孝武皇帝于至尊,亲为伯父,功列祖宗,奉祠之日,谓宜亲执。按昭皇太后于主上,亲无名秩,情则疏远,庶母在我,犹子祭孙止,况伯父之庶母。愚谓昭后觞爵,可付之有司。”前左丞孙缅议:“晋世祖宗祠显宗、烈宗、肃祖,并是晋帝之伯,今朝明准,而初无有司行事之礼。愚谓主上亲执孝武皇帝觞爵,有惬情敬。昭皇太后君母之贵,见尊一时,而与章、宣二庙同飨閟宫,非唯不躬奉,迺宜议其毁替。请且依旧,三公行事。”诏缅议为允。

    宋孝武帝孝建元年十月戊辰,有司奏章皇太后庙毁置之礼。二品官议者六百六十三人。太傅江夏王义恭以为:“经籍残伪,训传异门,谅言之者罔一,故求之者鲜究。是以六宗之辩,舛于兼儒,迭毁之论,乱于群学。章皇太后诞神启圣,礼备中兴,庆流胙胤,德光义远。宜长代崇芬,奕叶垂则。岂得降侔通伦,反遵常典。夫议者成疑,实傍纪传,知一爽二,莫穷书旨。按礼记不代祭,爰及慈母,置辞令有所施。穀梁于孙止,别主立祭。则亲执虔祀,事异前志。将由大君之宜,其职弥重,人极之贵,其数特中。且汉代鸿风,遂登配祔,晋氏明规,咸留荐祀。远考史策,近因暗见,未应毁之,于义为长。所据公羊,祇足坚秉。安可以贵等帝王,祭从士庶,缘情访制,颠越滋甚。谓应同七庙,六代乃毁。”六百三十六人同义恭不毁。散骑侍郎王法施等二十七人议应毁。领曹郎中周景远重参议,义恭等不毁议为允。诏可。

    大明二年二月庚寅,有司奏:“皇代殷祭,无事于章后庙。高堂隆议魏文思后依周姜嫄庙禘祫,及徐邈答晋宣太后殷荐旧事,使礼官议正。”博士孙武议:“按礼记祭法,‘置都立邑,设庙祧坛𫮃而祭之,乃为亲疏多少之数。是故王立七庙,远庙为祧’。郑云:‘天子迁庙之主,昭穆合藏于二祧之中,[4]祫乃祭之。’王制曰:‘祫禘。’郑云:‘祫,合也。合先君之主于祖庙而祭之,谓之祫。三年而夏禘,五年而秋祫,谓之五年再殷祭。’又‘禘,大祭也’。春秋文公二年,‘大事于太庙’。传曰:‘毁庙之主,陈于太祖;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太祖。’[5]传曰:‘合族以食,序以昭穆。’祭统曰:‘有事于太庙,则群昭群穆咸在,不失其伦。’今殷祠是合食太祖,而序昭穆。章太后既屈于上,不列正庙。若迎主入太庙,既不敢配列于正序,又未闻于昭穆之外别立为位。若徐邈议,今殷祠就别庙奉荐,则乖禘祫大祭合食序昭穆之义。邈云:‘阴室四殇,不同祫就祭。’此亦其义也。丧服小记,‘殇与无后,从祖祔食’。祭法,‘王下祭殇’。郑玄云:‘祭适殇于庙之奥,谓之阴厌。’既从祖食于庙奥,是殇有位于奥,非就祭别宫之谓。今章太后庙,四时飨荐,虽不于孙止,若太庙禘祫,独祭别宫,与四时烝尝不异,则非禘大祭之义,又无取于祫合食之文。谓不宜与太庙同殷祭之礼。高堂隆答魏文思后依姜嫄庙禘祫,又不辨祫之义,而改祫大飨,盖有由而然耳。守文浅学,惧乖礼衷。”博士王燮之议:“按禘小祫大,礼无正文,求之情例,如有可准。[6]推寻祫之为名,虽在合食,而祭典之重,于此为大。夫以孝飨亲,尊爱罔极,既殷荐太祖,亦致盛祀于小庙。譬有事于尊者,可以及卑。故高堂隆所谓独以祫故而祭之也。是以魏之文思,晋之宣后,虽并不序于太庙,而犹均禘于姜嫄,其意如此。又徐邈所引四殇不祫,就而祭之,以为别飨之例,斯其证矣。愚谓章皇太后庙,亦宜殷荐。”太常丞孙缅议以为:“祫祭之名,义在合食,守经据古,孙武为详。窃寻小庙之礼,肇自近魏,晋之所行,足为前准。高堂隆以祫而祭,有附情敬。徐邈引就祭四殇,以证别飨。孙武据殇祔于祖,谓庙有殇位。寻事虽同庙,而祭非合食。且七庙同宫,始自后汉,礼之祭殇,各祔厥祖。既豫祫,则必异庙而祭。愚谓章庙殷荐,推此可知。”祠部朱膺之议:“閟宫之祀,高堂隆、赵怡并云周人祫,岁俱祫祭之。魏、晋二代,取则奉荐,名儒达礼,无相讥非,不愆不忘,率由旧章。愚意同王燮之、孙缅议。”诏曰:“章皇太后追尊极号,礼同七庙,岂容独阙殷荐,隔兹盛祠。閟宫遥祫,既行有周,魏、晋从飨,式范无替。宜述附前典,以宣情敬。”

    明帝泰始二年正月,孝武昭太后崩。五月甲寅,有司奏:“晋太元中,始正太后尊号,徐邈议庙制,自是以来,著为通典。今昭皇太后于至尊无亲,上特制义服。[7]祔庙之礼,宜下礼官详议。”博士王略、太常丞虞愿议:“正名存义,有国之徽典;臣子一例,史传之明文。今昭皇太后正位母仪,尊号允著,祔庙之礼,宜备彝则。母以子贵,事炳圣文,孝武之祀,既百代不毁,则昭后之祔,无缘有亏。愚谓神主应入章后庙。又宜依晋元皇帝之于愍帝,安帝之于永安后,祭祀之日,不亲执觞爵,使有司行事。”时太宗宣太后已祔章太后庙,长兼仪曹郎虞和议以为:“春秋之义,庶母虽名同崇号,而实异正嫡。是以犹考别宫,而公子主其祀。今昭皇太后既非所生,益无亲奉之理。周礼宗伯职云:‘若王不与祭,则摄位。’然则宜使有司行其礼事。又妇人无常秩,各以夫氏为定,夫亡以子为次。昭皇太后即正位在前,宣太后追尊在后,以从序而言,宜跻新祢于上。”参详,和议为允。诏可。

    泰始二年六月丁丑,有司奏:“来七月尝祀二庙,依旧车驾亲奉。孝武皇帝室,[8]至尊亲进觞爵及拜伏。又昭皇太后室应拜,及祝文称皇帝讳。又皇后今月二十五日虔见于祢,拜孝武皇帝、昭皇太后,并无明文,下礼官议正。”太学博士刘绲议:“寻晋元北面称臣于愍帝,烝尝奉荐,亦使有司行事。且兄弟不相为后,著于鲁史。以此而推,孝武之室,至尊无容亲进觞爵拜伏。其日亲进章皇太后庙,经昭皇太后室过,前议既使有司行事,谓不应进拜。昭皇太后正号久定,登列庙祀,详寻祝文,宜称皇帝讳。案礼,妇无见兄之典,昭后位居傍尊,致虔之仪,理不容备。孝武、昭后二室,牲荐宜阙。”太常丞虞愿议:“夫烝尝之礼,事存继嗣,故傍尊虽近,弟侄弗祀。君道虽高,臣无祭典。按晋景帝之于武帝,属居伯父,武帝至祭之日,犹进觞爵。今上既纂祠文皇,于孝武室谓宜进拜而已,觞爵使有司行事。按礼‘过墓则轼,过祀则下’。凡在神祇,尚或致恭;况昭太后母临四海,至尊亲曾北面,兄母有敬,谓宜进拜,祝文宜称皇帝讳。寻皇后庙见之礼,本修虔为义,今于孝武,论其嫂叔,则无通问之典,语其尊卑,亦无相见之义。又皇后登御之初,昭后犹正位在宫,敬谒之道,久已前备。愚谓孝武、昭太后二室,并不复荐告。”参议以愿议为允。诏可。

    后废帝元徽二年十月壬寅,有司奏昭太后庙毁置。下礼官详议。太常丞韩贲议:“按君母之尊,义发春秋,庶后飨荐无间。周典七庙承统,犹亲尽则毁。况伯之所生,而无服代祭,稽之前代,未见其准。”都令史殷匪子议:“昭皇太后不系于祖宗,进退宜毁。议者云,‘妾祔于妾祖姑’,祔既必告,毁不容异。应告章皇太后一室。按记云:‘妾祔于妾祖姑,无妾祖姑,则易牲而祔于女君可也。’始章太后于昭太后,论昭穆而言,则非妾祖姑,又非女君,于义不当。伏寻昭太后名位允极,昔初祔之始,自上祔于赵后,即安于西庙,并皆币告诸室。古者大事必告,又云每事必告。礼,牲币杂用。检魏、晋以来,互有不同。元嘉十六年,下礼官辨正。太学博士殷灵祚议称:‘吉事用牲,凶事用币。’自兹而后,吉凶为判,已是一代之成典。今事虽不全凶,亦未近吉,故宜依旧,以币遍告二庙。又寻昭太后毁主,无义陈列于太祖,博士欲依虞主埋于庙两阶之间。按阶间本以埋告币埋虞主之所。昔虞喜云,依五经典议,以毁主祔于虞主,埋于庙之北墙,最为可据。昭太后神主毁之埋之后,上室不可不虚置,太后便应上下升之。既升之顷,又应设脯醢以安神。今礼官所议,谬略未周。迁毁事大,请广详访。”左仆射刘秉等七人同匪子。[9]左丞王谌重参议,谓:“以币遍告二庙,埋毁殷主于北墙。宣太后上室,仍设脯醢以安神,匪子议为允。”诏可。

    魏明帝太和三年,诏曰:“礼,王后无嗣,择建支子以继大宗,则当纂正统而奉公义,何得顾私亲哉。汉宣继昭帝,后加悼考以皇号;哀帝以外蕃援立,而董宏等称引亡秦,或误朝议,遂尊恭皇,立庙京师,又宠蕃妾,使比长信,僭差无礼,人神弗佑,非罪师丹忠正之谏,用致丁、傅焚如之祸。自是之后,相踵行之。其令公卿有司,深以前代为诫。后嗣万一有由诸侯入奉大统,则当明为人后之义。敢为佞邪,导谀君上,妄建非正之号,谓考为皇,称妣为后,则股肱大臣,诛之无赦。其书之金策,[10]藏之宗庙,著于令典。”是后高贵、常道援立,皆不外尊也。

    晋愍帝建兴四年,司徒梁芬议追尊之礼,帝既不从,而左仆射索𬘭等亦称引魏制,以为不可。故追赠吴王为太保而已。元帝太兴二年,有司言琅邪恭王宜称皇考。贺循议云:“礼典之义,子不敢以己爵加其父号。”帝又从之。二汉此典弃矣。

    魏明帝有爱女曰淑涉,三月而夭,帝痛之甚,追封谥为平原懿公主,葬于南陵,立庙京师。无前典,非礼也。

    宋孝武帝孝建元年七月辛酉,有司奏:“东平冲王年稚无后,唯殇服五月。虽臣不殇君,[11]应有主祭,而国是追赠,又无其臣。未详毁灵立庙,为当它祔与不?辄下礼官详议。”太学博士臣徐宏议:“王既无后,追赠无臣,殇服既竟,灵便合毁。记曰:‘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又曰:‘士大夫不得祔于诸侯,祔于祖之为士大夫者。’按诸侯不得祔于天子。冲王则宜祔诸祖之庙为王者,应祔长沙景王庙。”诏可。

    大明四年丁巳,[12]有司奏:“安陆国土虽建,而奠酹之所,未及营立,四时荐飨,故祔江夏之庙。宣王所生夫人,当应祠不?”太学博士傅郁议:“应废祭。”右丞徐爰议:“按礼,‘慈母妾母不世祭’。[13]郑玄注:‘以其非正,故传曰子祭孙止。’又云:‘为慈母后者,为祖庶母可也。’注称:‘缘为慈母后之义,父妾无子,亦可命己庶子为之后也。’考寻斯义,父母妾之祭,不必唯子。江夏宣王太子,体自元宰,道戚之胤,遭时不幸,圣上矜悼,降出皇爱,嗣承徽绪,光启大蕃,属国为祖。始王夫人载育明懿,则一国之正,上无所厌,哀敬得申。既未获祔享江夏,又不从祭安陆,即事求情,愚以为宜依祖母有为后之义,谓合列祀于庙。”二议不同,参议以爰议为允。诏可。

    大明六年十月丙寅,有司奏:“故晋陵孝王子云未有嗣,安庙后三日,国臣从权制除释,朔望周忌,应还临与不?祭之日,谁为主?”太常丞庾蔚之议:“既葬三日,国臣从权制除释。而灵筵犹存,[14]朔望及期忌,诸臣宜还临哭,变服衣𢂿,使上卿主祭。王既未有后,又无三年服者,期亲服除,[15]而国尚存,便宜立庙,为国之始祖。服除之日,神主暂祔食祖庙。诸王不得祖天子,宜祔从祖国庙,还居新庙之室。未有嗣之前,四时飨荐,常使上卿主之。”左丞徐爰参议,以蔚之议为允。诏可。

    大明七年正月庚子,有司奏:“故宣贵妃加殊礼,未详应立庙与不?”太学博士虞和议:“曲礼云:‘天子有后,有夫人。’檀弓云:‘舜葬苍梧,三妃未之从。’昏义云:‘后之立六宫,有三夫人。’然则三妃即三夫人也。后之有三妃,犹天子之有三公也。按周礼,三公八命,诸侯七命。三公既尊于列国诸侯,三妃亦贵于庶邦夫人。据春秋传,仲子非鲁惠元嫡,尚得考彼别宫。今贵妃是秩,天之崇班,理应立此新庙。”左丞徐爰议:“宣贵妃既加殊命,礼绝五宫,考之古典,显有成据。庙堂克构,宜选将作大匠。”参详以和、爰议为允。诏可。

    大明七年三月戊戌,有司奏:“新安王服宣贵妃齐衰期,十一月练,十三月缟,十五月祥,心丧三年。未详宣贵妃祔庙,应在何时?入庙之日,当先有祔,为但入新庙而已?[16]若在大祥及禫中入庙者,遇四时便得祭不?[17]新安王在心制中,得亲奉祭不?”太学博士虞和议:“春秋传云:‘祔而作主,烝尝禘于庙。’尝为吉祭之名,大祥及禫,未得入庙,应在禫除之后也。新安王心丧之内,若遇时节,便应吉祭于庙,亲奉亦在无嫌。祔之为言,以后亡者祔于先庙也。小记云:‘诸侯不得祔于天子。’今贵妃爵视诸侯,居然不得祔于先后。又别考新宫,无所宜祔。且卒哭之后,益无祔理。”左丞徐爰议以:“礼有损益,古今异仪,虽云卒哭而祔,祔而作主,时之诸侯,皆禫终入庙。且麻衣縓缘,革服于元嘉,苫绖变除,申情于皇宋。况宣贵妃诞育睿蕃,葬加殊礼,灵筵庐位,皆主之哲王,考宫创祀,不得关之朝廷。谓禫除之后,宜亲执奠爵之礼。若有故,三卿行事。贵妃上厌皇姑,下绝列国,无所应祔。”参议,和议大体与爰不异,宜以爰议为允。诏可。

    大明七年十一月癸未,有司奏:“晋陵国刺:孝王庙依庐陵等国例,[18]一岁五祭。二国以王〔有衡阳王服,今年内不祠。寻国未有嗣王,〕三卿主祭。[19]应同有服之例与不?”博士颜僧道议:“礼记云:‘所祭者亡服则祭。’[20]今晋陵王于衡阳小功,宜依二国同废。”太常丞庾蔚之议:“缌不祭者,据主为言也。晋陵虽未有嗣,宜依有嗣致服,依阙祭之限。衡阳为族伯缌麻,则应祭三月。”[21]兼左丞徐爰议:“嗣王未立,将来承胤未知疏近。岂宜空计服属,以亏祭敬。”参议以爰议为允。诏可。

    大明八年正月壬辰,有司奏:“故齐敬王子羽将来立后,未详便应作主立庙?为须有后之日?未立庙者,为于何处祭祀?”游击将军徐爰议以为:“国无后,于制除罢。始封之君,宜存继嗣。[22]皇子追赠,则为始祖。臣不殇君,事著前准,岂容虚阙烝尝,以俟有后。谓宜立庙作主,三卿主祭依旧。”通关博议,以爰议为允。令便立庙。庙成作主,依晋陵王近例,先暂祔庐陵孝献王庙。祭竟,神主即还新庙。未立后之前,常使国上卿主祭。

    礼云:“共工氏之霸九州,其子句龙曰后土,能平九土,故祀以为社。”周以甲日祭之,用日之始也。“社所以神地之道。地载万物,天垂象。取财于地,取法于天。是以尊天而亲地。故教民美报焉。[23]家主中溜而国主社,示本也。”故言报本反始。烈山氏之有天下,其子曰农,能殖百谷。其裔曰柱,佐颛顼为稷官,主农事,周弃系之,法施于人,故祀以为稷。礼:“王为群姓立社曰太社,王自为立社曰王社。”故国有二社,而稷亦有二也。汉、魏则有官社,无稷,故常二社一稷也。晋初仍魏,无所增损。至太康九年,改建宗庙,而社稷坛与庙俱徙。乃诏曰:“社实一神,其并二社之祀。”[24]于是车骑司马傅咸表曰:“祭法二社各有其义。天子尊事郊庙,故冕而躬耕。躬耕也者,[25]所以重孝享之粢盛,致殷荐于上帝也。穀梁传曰:‘天子亲耕以供粢盛。’亲耕,谓自报,自为立社者,为籍而报也。国以人为本,人以谷为命,故又为百姓立社而祈报焉。事异报殊,此社之所以有二也。王景侯之论王社,亦谓春祈籍田,秋而报之也。其论太社,则曰‘王者布下圻内,为百姓立之,谓之太社,不自立之于京师也’。景侯此论,据祭法‘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景侯解曰:‘今之里社是也。’景侯解祭法,则以置社为人间之社矣。而别论复以太社为人间之社,未晓此旨也。太社,天子为民而祀,[26]故称天子社。郊特牲曰:‘天子太社,必受霜露风雨。’夫以群姓之众,王者通为立社,故称太社。若夫置社,其数不一,盖以里所为名。左氏传盟于清丘之社是也。人间之社,既已不称太矣。若复不立之京都,当安所立乎?祭法又曰:‘王为群姓立七祀。自为立七祀。’言自为者,自为而祀也。为群姓者,为群姓而祀也。太社与七祀,其文正等。说者穷此,因云坟籍但有五祀无七祀也。按祭五祀,国之大祀,七者小祀。周礼所云祭凡小祀,则墨冕之属也。景侯解大厉曰:‘如周杜伯,鬼有所归,乃不为厉。’今云无二社者,称景侯祭法不谓无二,则曰口传无其文也。夫以景侯之明,拟议而后为解,而欲以口论除明文。如此,非但二社,当是思惟景侯之后解,亦未易除也。前被敕,尚书召诰:‘社于新邑,唯一太牢,’不立二社之明义也。[27]按郊特牲曰:‘社稷太牢。’必援一牢之文,以明社之无二,则稷无牲矣。说者则曰,举社以明稷。苟可举社以明稷,[28]何独不可举一以明二。‘国之大事,在祀与戎’。若有过而除之,不若过而存之。况存之有义,而除之无据乎。周礼封人‘掌设社壝’。无稷字。今帝社无稷,盖出于此。然国主社稷,故经传动称社稷。周礼,王祭稷则𫄨冕。此王社有稷之文也。封人设壝之无稷字,说者以为略文,从可知也。谓宜仍旧立二社,而加立帝社之稷。”时成粲议称:“景侯论太社不立京都,欲破郑氏学。”咸重表以为:“如粲之论,景侯之解文以此坏。大雅云:‘乃立冢土。’毛公解曰:‘冢土,太社也。’景侯解诗,即用此说。禹贡‘惟土五色’。景侯解曰:‘王者取五色土为太社,封四方诸侯。各割其方色土者覆四方也。’[29]如此,太社复为立京都也。不知此论从何出而与解乖。上违经记明文,下坏景侯之解。臣虽顽蔽,少长学问,不能默已,谨复续上。”刘寔与咸议同。[30]诏曰:“社实一神,而相袭二位,众议不同,何必改作,其便仍旧,[31]一如魏制。”

    至元帝建武元年,又依洛京立二社一稷。其太社之祝曰:“地德普施,惠存无疆。乃建太社,保佑万邦。悠悠四海,咸赖嘉祥。”其帝社之祝曰:“坤德厚载,王畿是保。乃建帝社,以神地道。明祀惟辰,[32]景福来造。”礼,左宗庙,右社稷。历代遵之,故洛京社稷在庙之右,而江左又然也。吴时宫东门雩门,疑吴社亦在宫东,与其庙同所也。宋仍旧,无所改作。

    魏氏三祖皆亲耕籍,此则先农无废享也。其礼无异闻,宜从汉仪。执事告祠以太牢。晋元、哀帝并欲籍田而不遂,[33]仪注亦阙略。

    宋文帝元嘉二十一年春,亲耕,乃立先农坛于籍田中阡西陌南。高四尺,方二丈。为四出陛。陛广五尺,外加埒。去阡陌各二十丈。车驾未到,司空、大司农率太祝令及众执事质明以一太牢告祠。祭器用祭社稷器。祠毕,班馀胙于奉祠者。旧典先农又常列于郊祭云。

    汉仪,皇后亲桑东郊苑中。蚕室祭蚕神曰:“苑窳妇人,寓氏公主。”祠用少牢。晋武帝太康九年,杨皇后躬桑于西郊,祀先蚕。坛高一丈,方二丈,为四出陛,陛广五尺。在采桑坛东南帷宫之外,去帷宫十丈。皇后未到,太祝令质明以一太牢告祠。谒者一人监祠。毕,彻馔,班馀胙于从桑及奉祠者。

    魏文帝黄初二年六月庚子,初礼五岳四渎,咸秩群祀,瘗沈圭璋。六年七月,帝以舟军入淮。九月壬戌,遣使者沈璧于淮,礼也。

    魏明帝太和四年八月,帝东巡,遣使者以特牛祠中岳,礼也。

    魏元帝咸熙元年,帝行幸长安,遣使者以璧币礼华山,礼也。

    晋穆帝升平中,何琦论修五岳祠曰:“唐、虞之制,天子五载一巡狩,省时之方,柴燎五岳,望于山川,遍于群神。故曰‘因名山升中于天’。所以昭告神祇,飨报功德。是以灾厉不作,而风雨寒暑以时。降逮三代,年数虽殊,而其礼不易。五岳视三公,四渎视诸侯,著在经记,所谓有其举之,莫敢废也。及秦、汉都西京,泾、渭长水,虽不在祀典,以近咸阳,故尽得比大川之祠。而正立之祀,[34]可以阙哉!自永嘉之乱,神州倾覆,兹事替矣。唯灊之天柱,在王略之内,旧台选百石吏卒,以奉其职。中兴之际,未有官守,庐江郡常遣大吏兼假,四时祷赛,春释寒而冬请冰。咸和迄今,已复堕替。计今非典之祠,可谓非一。考其正名,则淫昏之鬼;推其糜费,则四民之蠹。[35]而山川大神,更为简阙,礼俗颓紊,人神杂扰,公私奔蹙,[36]渐以滋繁。良由顷国家多难,日不暇给,草建废滞,事有未遑。今元憝已歼,宜修旧典。岳渎之域,风教所被,来苏之人,咸蒙德泽,而神祇禋祀,未之或甄,巡狩柴燎,其废尚矣。崇明前典,将俟皇舆北旋,稽古宪章,大釐制度。其五岳、四渎宜遵修之处,但俎豆牲牢,祝嘏文辞,旧章靡记。可令礼官作式,归诸诚简,以达明德馨香,如斯而已。其诸妖孽,可粗依法令,[37]先去其甚。俾邪正不渎。”不见省。

    宋孝武帝大明七年六月丙辰,有司奏:“诏奠祭霍山,未审应奉使何官?用何牲馔?进奠之日,又用何器?”殿中郎丘景先议:“修祀川岳,道光列代;差秩圭璋,义昭联册。但业旷中叶,仪漏典文。寻姬典事继宗伯,汉载持节侍祠,血祭埋沈,经垂明范,酒脯牢具,悉有详例。又名山著圭币之异,大冢有尝禾之加。山海祠霍山,以太牢告玉,此准酌记传,其可言者也。今皇风缅畅,辉祀通岳,愚谓宜使以太常持节,牲以太牢之具,羞用酒脯时谷,礼以赤璋𫄸币。又鬯人之职,‘凡山川四方用蜃’,则盛酒当以蠡杯,其馀器用,无所取说。按郊望山渎,以质表诚,器尚陶匏,籍以茅席,近可依准。山川以兆,宜为坛域。”参议景先议为允。令以兼太常持节奉使,牲用太牢,加以璋币,器用陶匏,时不复用蜃,宜同郊祀,以爵献。凡肴馔种数,一依社祭为允。诏可。

    晋武帝咸宁二年春,久旱。四月丁巳,[38]诏曰:“诸旱处广加祈请。”五月庚午,始祈雨于社稷山川。六月戊子,获澍雨。此雩禜旧典也。

    太康三年四月、十年二月,又如之。是后修之至今。

    魏文帝黄初二年正月,诏曰:“昔仲尼资大圣之才,怀帝王之器,当衰周之末,无受命之运,乃退考五代之礼,修素王之事,因鲁史而制春秋,就太师而正雅、颂,俾千载之后,莫不宗其文以述作,仰其圣以成谋。兹可谓命世大圣,亿载之师表者也。以遭天下大乱,百祀隳废,旧居之庙,毁而不修,褒成之后,绝而莫继,阙里不闻讲颂之声,四时不睹烝尝之位,斯岂所谓崇化报功,盛德百世必祀者哉![39]其以议郎孔羡为宗圣侯,邑百户,奉孔子祀。命鲁郡修旧庙,置百户吏卒,以守卫之。”

    晋武帝泰始三年十一月,改封宗圣侯孔震为奉圣亭侯。又诏太学及鲁国四时备三牲以祀孔子。

    明帝太宁三年,诏给事奉圣亭侯孔亭四时祠孔子,祭宜如泰始故事。亭五代孙继之博塞无度,常以祭直顾进,替慢不祀。宋文帝元嘉八年,有司奏夺爵。至十九年,又授孔隐之。兄子熙先谋逆,又失爵。二十八年,更以孔惠云为奉圣侯。后有重疾,失爵。孝武大明二年,又以孔迈为奉圣侯。迈卒,子荂嗣,[40]有罪,失爵。

    魏齐王正始二年三月,帝讲论语通,五年五月,讲尚书通,七年十二月,讲礼记通,[41]并使太常释奠,以太牢祀孔子于辟雍,以颜渊配。

    晋武帝泰始七年,皇太子讲孝经通,咸宁三年,讲诗通,太康三年,〔讲礼记通,惠帝元康三年,皇太子〕讲论语通,[42]元帝太兴三年,皇太子讲论语通,太子并亲释奠,以太牢祠孔子,以颜渊配。成帝咸康元年,帝讲诗通,穆帝升平元年三月,帝讲孝经通,孝武宁康三年七月,帝讲孝经通,并释奠如故事。

    穆帝、孝武并权以中堂为太学。

    宋文帝元嘉二十二年四月,皇太子讲孝经通,释奠国子学,如晋故事。

    汉东海恭王薨,明帝出幸津门亭发哀。魏时会丧及使者吊祭,用博士杜希议,皆去玄冠,加以布巾。

    魏武帝少时,汉太尉桥玄独先礼异焉。故建安中,遣使祠以太牢。

    文帝黄初六年十二月,过梁郡,又以太牢祠之。

    黄初二年正月,帝校猎至原陵,遣使者以太牢祠汉世祖。

    宋文帝元嘉二十五年四月丙辰,车驾行幸江宁,经司徒刘穆之墓,遣使致祭焉。

    孝武帝大明三年二月戊申,行幸籍田,经左光禄大夫袁湛墓,遣使致祭。

    大明五年九月庚午,[43]车驾行幸,经司空殷景仁墓,遣使致祭。

    大明七年十一月,南巡。乙酉,遣使祭晋大司马桓温、征西将军毛璩墓。[44]

    刘禅景耀六年,诏为丞相诸葛亮立庙于沔阳。先是所居各请立庙,不许,百姓遂私祭之。而言事者或以为可立于京师,乃从人意,皆不纳。步兵校尉习隆、中书侍郎向充等言于禅曰:[45]“昔周人怀邵伯之美,甘棠为之不伐;越王思范蠡之功,铸金以存其象。自汉兴已来,小善小德,而图形立庙者多矣;况亮德范遐迩,勋盖季世,兴王室之不坏,实斯人是赖。而烝尝止于私门,庙象阙而莫立,百姓巷祭,戎夷野祀,非所以存德念功,述追在昔也。今若尽从人心,则渎而无典;建之京师,又逼宗庙。此圣怀所以惟疑也。愚以为宜因近其墓,立之于沔阳,使属所以时赐祭。凡其故臣欲奉祠者,皆限至庙。断其私祀,以崇正礼。”于是从之。何承天曰:“周礼:‘凡有功者祭于大烝。’故后代遵之,以元勋配飨。充等曾不是式,[46]禅又从之,并非礼也。”

    汉时城阳国人以刘章有功于汉,为之立祠。青州诸郡,转相放效,济南尤盛。至魏武帝为济南相,皆毁绝之。及秉大政,普加除翦,世之淫祀遂绝。至文帝黄初五年十一月,诏曰:“先王制礼,所以昭孝事祖,大则郊社,其次宗庙,三辰五行,名山川泽,非此族也,不在祀典。叔世衰乱,[47]崇信巫史,至乃宫殿之内,户牖之间,无不沃酹,甚矣其惑也。自今其敢设非礼之祭,巫祝之言,皆以执左道论,著于令。”明帝青龙元年,又诏:“郡国山川不在祀典者,勿祠。”

    晋武帝泰始元年十二月,诏:“昔圣帝明王,修五岳、四渎,名山川泽,各有定制。所以报阴阳之功,而当幽明之道故也。然以道莅天下者,其鬼不神,其神不伤人也。故祝史荐而无愧词,[48]是以其人敬慎幽冥,而淫祀不作。末代信道不笃,僭礼渎神,纵欲祈请,曾不敬而远之,徒偷以求幸,妖妄相扇,舍正为邪,故魏朝疾之。其按旧礼,具为之制,使功著于人者,必有其报,而妖淫之鬼,不乱其间。”二年正月,有司奏:“春分祠厉殃及禳祠。”诏曰:“不在祀典,除之。”

    宋武帝永初二年,普禁淫祀。由是蒋子文祠以下,普皆毁绝。孝武孝建初,更修起蒋山祠,所在山川,渐皆修复。明帝立九州庙于鸡笼山,大聚群神。蒋侯宋代稍加爵,位至相国、大都督、中外诸军事,加殊礼,锺山王。苏侯骠骑大将军。四方诸神,咸加爵秩。

    汉安帝元初四年,诏曰:“月令,‘仲秋,养衰老,授几杖,行糜鬻’。方今八月案比之时,郡县多不奉行。虽有糜鬻,糠秕泥土相和半,不可饮食。”按此诏,汉时犹依月令施政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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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宋文帝元嘉三年五月庚午 按是月己卯朔,无庚午。
    2. 博士郁议 按时有博士傅郁,严可均全宋文收此议在傅郁名下。
    3. 则以祀祊 “祊”各本并作“方”,据周礼夏官大司马职文改。
    4. 昭穆合藏于二祧之中 各本并作“昭穆合藏于祧中”,据礼记祭法郑玄注原文订正。
    5. 皆升合食太祖 “太祖”各本并作“太庙”,据公羊传原文订正。
    6. 如有可准 各本并脱“可准”二字,据通典礼典补。
    7. 上特制义服 “上”各本作“正”,据通典礼典改。
    8. 孝武皇帝室 各本并脱“室”字,据通典礼典补。
    9. 左仆射刘秉等七人同匪子 “刘秉”各本并作“刘康”,按时无左仆射名刘康者。盖是刘秉之讹。秉为左仆射见长沙景王道怜传孙秉附传。
    10. 其书之金策 各本并脱“之”字,据三国志魏志明帝纪、晋书礼志、元龟六二补。
    11. 虽臣不殇君 各本并脱“臣”字,据通典礼典补。
    12. 大明四年丁巳 有日无月,各本并同。
    13. 慈母妾母不世祭 “世”各本并作“代”,盖唐人避讳所改,今据礼记丧服小记原文改正。
    14. 国臣从权制除释而灵筵犹存 “释而”各本并作“而释”。孙虨宋书考论云:“‘而’字疑在‘释’字下,属下句。”按孙说是,今乙正。
    15. 期亲服除 “除”字下各本并衍“之”字,据通典礼典删。
    16. 为但入新庙而已 各本并脱“为”字,据通典礼典改。
    17. 遇四时便得祭不 各本并脱“得”字,据通典礼典补。
    18. 孝王庙依庐陵等国例 “庐陵”下,各本并有“平王”二字,据通典礼典删。
    19. 二国以王有衡阳王服今年内不祠寻国未有嗣王三卿主祭 各本并脱“有衡阳王”以下十六字,据通典礼典补。
    20. 所祭者亡服则祭 “则祭”各本并作“则不祭”。按礼记曾子问原文作“所祭于死者无服则祭”。宋志盖衍“不”字,今删去。
    21. 则应祭三月 孙虨宋书考论云:“‘则应祭三月’,又当云‘不祭’,有‘不’字。”
    22. 宜存继嗣 各本并作“实存承嗣”,据通典礼典改。
    23. 故教民美报焉 各本并作“故教人美报焉”。盖唐人讳改。据礼记郊特牲原文改正。
    24. 其并二社之祀 “祀”各本并作“礼”,据晋书礼志、通典礼典、元龟三二下及五七四改。
    25. 躬耕也者 各本并脱“躬耕”二字,据晋书礼志补。
    26. 太社天子为民而祀 “民”各本及通典礼典并作“人”,晋书礼志、元龟五七四作“百姓”。盖后人为唐讳所改,沈约原文当作“民”。今复改回。
    27. 不立二社之明义也 各本并脱“立”字,据通典礼典、元龟五七四补。
    28. 苟可举社以明稷 此句各本脱去。据晋书礼志、通典礼典、元龟五七四补。
    29. 各割其方色土者覆四方也 “土”各本并作“王”,据通典礼典改。
    30. 刘寔与咸议同 各本并脱“议”字,据晋书礼志补。
    31. 其便仍旧 “便”各本并作“使”,据晋书礼志、通典礼典改。
    32. 明祀惟辰 “祀”各本并作“祝”,据晋书礼志、元龟五七四改。
    33. 晋元哀帝并欲籍田而不遂 “晋元”各本作“晋武”,今从局本。据本书礼志一载,晋武帝曾亲耕籍田,元帝、哀帝并欲籍田而不遂。
    34. 而正立之祀 “祀”各本并作“礼”,据晋书礼志、元龟五七五改。
    35. 则四民之蠹 “四民”各本并作“四人”。晋书礼志、通典礼典、元龟五七五作“百姓”。盖沈约本作“四民”,后人以唐讳追改。今改回。
    36. 公私奔蹙 “私”各本并作“以”,今从局本。
    37. 可粗依法令 “粗”百衲本作“伹”,嘉靖本、北监本、毛本、殿本、局本作“俱”。通典礼典、元龟五七五作“粗”。按作“粗”是,今据改。
    38. 四月丁巳 按是月辛巳朔,无丁巳。
    39. 盛德百世必祀者哉 “百世”各本并作“百代”,盖唐人避讳改追,非沈约原文。今据三国志魏志文帝纪、元龟四九改。
    40. 子荂嗣 “荂”三朝本、北监本、毛本、殿本作“莽”,局本作“荂”。按通典礼典作“[恭-㣺+于]”,注云:“翊俱反”。当即“荂”字之异文。今定作“荂”。
    41. 讲礼记通 各本并脱“记”字,据晋书礼志补。
    42. 太康三年讲礼记通惠帝元康三年皇太子讲论语通 各本脱“讲礼记”以下十三字,据晋书礼志补。
    43. 大明五年九月庚午 各本并脱“九月”二字。按孝武帝纪,大明五年九月丁卯,行经琅邪郡。当是庚午上脱“九月”二字,今补。是月甲寅朔,十四日丁卯,十七日庚午。
    44. 遣使祭晋大司马桓温征西将军毛璩墓 各本并脱“大”字。据晋书桓温传补。
    45. 步兵校尉习隆中书侍郎向充等言于禅曰 “向充”各本并作“向允”,据三国志蜀志诸葛亮传裴注引襄阳记、通典礼典、元龟五九六改。
    46. 充等曾不是式 “充”各本并作“允”,据通典礼典、元龟五九六改。
    47. 叔世衰乱 “世”各本并作“代”,据三国志魏志文帝纪改。
    48. 故祝史荐而无愧词 各本并脱“祝”字,据晋书礼志、通典礼典、元龟一五九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