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三少

旧为三公三师。政和二年,改三师为三公,又增三少。

神宗治平四年正月十九日(已即位,未改元),开府仪同三司守司空兼侍中昭文馆大学士监修国史兼译经润文使魏国公韩琦,守司徒兼检校太师兼侍中判相州,仍诏出入如二府仪。

熙宁二年七月,宰臣曾公亮、韩琦并预言臣等提举两朝实录,乞不推恩,上以为有例,而公亮奏:“臣当迁司空,琦太保。三公非赏劳之官。”从之。

三年九月十三日,开府仪同三司行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即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昭文馆大学士监修国史兼译经润文使鲁国公曾公亮,守司空检校太师兼侍中河阳三城节度使集禧观使。公亮在相位十年,及七十致仕,弗许。及是上御集英殿策进士,午漏下,上移御需云便坐,延辅臣赐茶。公亮陟降殿陛,足跌仆于地,上据[1]命左右掖起之。明日,以病告,乃有是命,仍诏五日一朝,大敕系衔曹佾上,出入如二府仪,示优恩云。

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枢密使开府仪同三司守司空检校太师兼侍中潞国公文彦博守司徒兼侍中判河阳仍诏大敕系衔曹佾上出入如二府仪,又诏彦博当受先朝顾命,令罢枢府,宜依曾公亮例罢相例推恩。

九年八月五日,开门仪同三司检校太师守司徒兼侍中判大名府潞国公文彦博守太保兼侍中再任。彦博辞太保乞归,受所加封邑再任,从之。

元丰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景灵宫使开府仪同三司检校太尉兼侍中曹佾为检校太师守司徒兼中书令充景灵宫使,仍诏出入如二府仪。公使平给见钱后毋得为例,又给宣借人兵五十人。

九月十七日,诏检校官除三公三师外,并罢。国朝之制,检校官一十九。三公三师六,左仆射至水部员外郎共十三官。官制行左仆射以下皆为职事官,故罢之。凡三公三师除授司授司徒迁太保、太保迁太傅、太傅迁太尉、太尉迁太师,检校官亦如之。

二十七日,河东节度使检校太守守司徒兼侍中判大名府潞国公文彦博兼侍中,除守太尉开府仪同三司判河南府,改事大礼。宰臣以下惟加恩,至是㘝改官制,故彦博特迁官以宠之。

闰九月二十六日,守太尉开府仪同三司判河南府潞国公文彦博为河东永兴军节度使检校太师守司空开府仪同三司。致仕韩国公富弼守司徒,以故参知政事,王尧臣子。水部员外郎同老言:‘先臣至和中参预朝政,以仕宗不豫,与宰相文彦博、富弼等数于上前请立英宗为嗣,有㝎策功,故有是命。而彦博固辞两镇,止加食邑实封。’

六年十一月十三日,太尉河东节度使开府仪同三司太原尹判河南府潞国公文彦博守太师充河南永兴军节度使致仕,于是彦博免守太师及两镇节度。上批许,罢兼永兴军节度,止以洒东旧镇守太师致仕,仍贴麻行下。

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彰德军节度使观文殿大学士集禧观使特进荆国公王安石加司空中太一宫使护国军节度使检校太师守司徒开府仪同三司河中尹济阳郡。王曹佾守太保。

哲宗元祐元年四月十五日,制以河东节度使守太师开府仪同三司太原尹致仕潞国公文彦博除太师平章军国重事,仍令所司择日备礼,册命诏赐彦博曰:‘可一日两进,经筵六日一入朝。’因至都堂与执政商量事,如遇有军国机要事,即不限时日,并令入预参决,其馀公事只委仆射。以下签书发遣,奉赐依宰臣例。

五年二月十三日,制以太师平章军国重事文彦博罢授太师开府仪同三司河中具元尹,充护国军山南西道节度使致仕。彦博乞停册礼,诏允所请。

徽宗崇宁三年五月七日,左银表光禄大夫守尚书左仆射蔡京特授司空,行尚书左仆射,进封嘉国公,抚㝎鄯廓赏也。

大观元年十二月,司空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蔡京除太尉,以广南西路夜郎康居之属纳土。

二年正月八日,太尉尚书左仆射蔡京为太师。

政和二年五月十三日,太师楚国公致仕蔡京落致仕依前,太师楚国公三日一至都堂治事。

九月二十九日,诏新官三师:新官太师旧亦为太师、新官太傅旧亦为太傅、新官太保旧亦为太保。此古三公之官为宰相之任,今为三师,古无三师之称,合依三代为三公。论道经邦,变理阴阳,官不必备,惟其人为真相之任。新官三少,旧为三公:新官少师旧为太尉、新官少傅旧为司徒、新官少保旧为司空。太傅以下旧为三公,缘司空周六卿之官,非三公之位,乃今之六曹尚书是也。太尉,秦官居主兵之任,亦非三公。太尉、司徒、司空合罢,并依周制立三孤之官,乃次辅之位,三孤贰公洪亿,寅亮天地,或称为三少,为次相之任(详见官制)

十一月二十八日,司空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何执中为少傅,改太宰兼门下侍郎。

十二月,太师楚国公蔡京进封鲁国公,以受元圭也。

六年四月八日,少师太宰兼门下侍郎荣国公何执中可特授太傅致仕,依前荣国公。

五月九日,特进知枢密院事郑居中特授少保太宰兼门下侍郎。

八年七月二日,特进少宰兼中书侍郎余深特授少保,封丰国公,西夏奏捷赏也。

同日起复少保太宰兼门下侍郎郑居中,特授起复少傅,西夏奏捷赏也。

八月四日,新除检校太保江宁军节度使开府仪同三司领枢密院事陕西河东河北路宣抚使成国公童贯特授太保洒东节度使,改封泾国公,以进筑夏国三城赏也。

宣和元年二月二十二日,特进知枢密事邓浔武特授少傅,录首陈绍述之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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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据”《愧郯录》卷八及《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五 作“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