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纠告行铅锡钱赏例奏(太和三年六月中书门下) 中华文库
定纠告行铅锡钱赏例奏〈(太和三年六月中书门下)〉 唐 作者:阙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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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和四年闰三月四日敕,应有铅锡钱,并合纳官,如有人纠得,一钱赏百钱。当时敕条,贵在峻切;今详事实,必不可行。只如告一钱赏百钱,则有人告一百贯锡钱,须赏一万贯铜钱。执此而行,是无畔际。今请令以铅锡钱交易者,一贯以下,州府行常杖,决脊杖二十;十贯以下决六十,徒三年;过十贯以上,集众决杀。其受铅锡钱交易者,亦准此。其铅锡钱并纳官。其能纠告者,一贯赏五千,不满贯者准此,计赏累至三百千,仍旧取当处官钱给付。其所犯人罪不至死者,征纳家资,充填赏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