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赃罪敕 中华文库 定赃罪敕作者:李亶 后唐(后唐明宗)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112》 枉法赃十五匹绞,准格加至二十匹。乃自丧乱已来,廉耻者少,举律行令,诫人远财。国家常切好生,上下颇能知禁,犯既渐寡,法亦宜轻。起今后犯枉法赃者,宜准格文处分。赃名条内,有以准加减及同字者并倍,累赃并宜准律令格式处分。凡有告事者,除盐麹条流外,宜据轻重,依理施行,不在格赏之限。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