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拘文法判_(阙名) 中华文库
对不拘文法判 唐 作者:阙名 |
|
〈甲为守,不拘文法。科其罪,曰:“无为而已。”〉
建官惟贤,临下以简,爰合大中之道,可还淳古之风。甲委质清时,分符列郡。崇简易之道,化洽百城;削文法之苛,人安千里。如汲黯之为守,卧理淮阳;若龚遂之能官,行歌渤海。无为而理,不肃而成,固良吏之可嘉,何深文而见劾。且政有经矣,岂必拘之守常?人可化焉,自当变而至道。欲科厥罪,不见其宜。
对不拘文法判 唐 作者:阙名 |
|
〈甲为守,不拘文法。科其罪,曰:“无为而已。”〉
建官惟贤,临下以简,爰合大中之道,可还淳古之风。甲委质清时,分符列郡。崇简易之道,化洽百城;削文法之苛,人安千里。如汲黯之为守,卧理淮阳;若龚遂之能官,行歌渤海。无为而理,不肃而成,固良吏之可嘉,何深文而见劾。且政有经矣,岂必拘之守常?人可化焉,自当变而至道。欲科厥罪,不见其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