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拘文法判 
作者:阙名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976

    〈甲为守,不拘文法。科其罪,曰:“无为而已。”〉

    建官惟贤,临下以简,爰合大中之道,可还淳古之风。甲委质清时,分符列郡。崇简易之道,化洽百城;削文法之苛,人安千里。如汲黯之为守,卧理淮阳;若龚遂之能官,行歌渤海。无为而理,不肃而成,固良吏之可嘉,何深文而见劾。且政有经矣,岂必拘之守常?人可化焉,自当变而至道。欲科厥罪,不见其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