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因丑致罪判 
作者:阙名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979

    〈癸因丑致罪,所由欲科之。及丑自死,癸云:“罪人则亡,我更何若?”所由亦不知作何处分。〉

    生谅不谨,法必绳愆,既三禁而无移,在五用而难舍。丑孽不可逭,鬼得而诛;癸戮出于身,官慢其业。虽天网不漏,亦未失刑;而职司是亏,攸宜坐罪。且罪有轻重,失亦降差,刑难变于一成,减可从其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