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妖言判 中华文库 对妖言判 唐作者:阙名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980》 〈王遇于乡闾妖言,村人告事。〉 王遇禀性不臧,立身非谨,官虽登于一命,虑犹阙于三缄,不思口关,坐彰言玷。妖词妄作,虽未惑于平人;正罪应论,事可绳于峻典。定刑名于木吏,应入流条;量减赎于金科,合从徒坐。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