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徒加杖判 中华文库
对犯徒加杖判 唐 作者:阙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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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犯徒诉家无兼丁,县断加杖。人告其有妻,年二十一以上。〉
丽刑务轻,罚惩非死,若肤受之讼,则哀敬难原。乙何人哉?有耻未格,不化厥训,自贻伊咎,当从傅氏之策,若赴骊山之徒。谓无兼丁,则合加杖;而有配偶,应是克家。来讼无情,未宜易法,县且失律,岂曰“能官”。人之纠谬,斯谓不直。
对犯徒加杖判 唐 作者:阙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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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犯徒诉家无兼丁,县断加杖。人告其有妻,年二十一以上。〉
丽刑务轻,罚惩非死,若肤受之讼,则哀敬难原。乙何人哉?有耻未格,不化厥训,自贻伊咎,当从傅氏之策,若赴骊山之徒。谓无兼丁,则合加杖;而有配偶,应是克家。来讼无情,未宜易法,县且失律,岂曰“能官”。人之纠谬,斯谓不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