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
财会〔2011〕17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1年10月18日
有效期:2013年1月1日至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第三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 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第四条 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章 资产

      第五条 资产,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小企业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第六条 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一节 流动资产

      第七条 小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下同)或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

      小企业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八条 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下同)的投资,如小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计入短期投资的成本。

      (二)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三)出售短期投资,出售价款扣除其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第九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发生额入账。

      第十条 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

      第十一条 存货,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以及小企业(农、林、牧、渔业)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消耗性生物资产。

      小企业的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委托加工物资、消耗性生物资产等。

      (一)原材料,是指小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

      (二)在产品,是指小企业正在制造尚未完工的产品。包括:正在各个生产工序加工的产品,以及已加工完毕但尚未检验或已检验但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

      (三)半成品,是指小企业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交付半成品仓库保管,但尚未制造完工成为产成品,仍需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

      (四)产成品,是指小企业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符合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

      (五)商品,是指小企业(批发业、零售业)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

      (六)周转材料,是指小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且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小企业(建筑业)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

      (七)委托加工物资,是指小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

      (八)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小企业(农、林、牧、渔业)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

      第十二条 小企业取得的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外购存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在外购存货过程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但不含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通过进一步加工取得存货的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经过1年期以上的制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也计入存货的成本。

      前款所称借款费用,是指小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三)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确定。

      (四)提供劳务的成本包括:与劳务提供直接相关的人工费、材料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五)自行栽培、营造、繁殖或养殖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包括:在收获前耗用的种子、肥料、农药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2.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郁闭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3.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4.水产养殖的动物和植物的成本包括:在出售或入库前耗用的苗种、饲料、肥料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六)盘盈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第十三条 小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周转材料,采用一次转销法进行会计处理,在领用时按其成本计入生产成本或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周转材料,也可以采用分次摊销法进行会计处理。出租或出借周转材料,不需要结转其成本,但应当进行备查登记。

      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营业成本。

      第十四条 小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成本管理的要求,选择适合于本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

      小企业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分别归集。

      (一)属于材料费、人工费等直接费用,直接计入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

      (二)属于辅助生产车间为生产产品提供的动力等直接费用,可以先作为辅助生产成本进行归集,然后按照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基本生产成本;也可以直接计入所生产产品发生的生产成本。

      (三)其他间接费用应当作为制造费用进行归集,月度终了,再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产品的成本。

      第十五条 存货发生毁损,处置收入、可收回的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扣除其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

      盘盈存货实现的收益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盘亏存货发生的损失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十六条 小企业的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

      小企业的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

      第十七条 长期债券投资,是指小企业准备长期(在1年以上,下同)持有的债券投资。

      第十八条 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不计入长期债券投资的成本。

      第十九条 长期债券投资在持有期间发生的应收利息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

      (一)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应当确认为应收利息,不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

      (二)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应当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

      (三)债券的折价或者溢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第二十条 长期债券投资到期,小企业收回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冲减其账面余额。

      处置长期债券投资,处置价款扣除其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第二十一条 小企业长期债券投资符合本准则第十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作为长期债券投资损失。

      长期债券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余额。

      第二十二条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小企业准备长期持有的权益性投资。

      第二十三条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二)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第二十四条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

      在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按照应分得的金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第二十五条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处置价款扣除其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第二十六条 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

      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损失:

      (一)被投资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第三节 固定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

      小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费等,但不含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在竣工决算前发生的支出(含相关的借款费用)构成。

      小企业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产品、副产品或试车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三)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等确定。

      (五)盘盈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扣除按照该项固定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确定。

      第二十九条 小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不得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前款所称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成本)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预计净残值,是指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小企业从该项固定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

      预计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已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

      第三十条 小企业应当按照年限平均法(即直线法,下同)计提折旧。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并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一条 小企业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固定资产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但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建支出应当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 处置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相关税费和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固定资产原价(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后的金额。

      盘亏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五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小企业(农、林、牧、渔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第三十六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确定。

      (二)自行营造或繁殖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自行营造的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2.自行繁殖的产畜和役畜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前款所称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是指生产性生物资产进入正常生产期,可以多年连续稳定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

      第三十七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小企业(农、林、牧、渔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并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小企业(农、林、牧、渔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下月起按月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四节 无形资产

      第三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小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相关的其他支出(含相关的借款费用)。

      (二)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

      (三)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成本,由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含相关的借款费用)构成。

      第四十条 小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十一条 无形资产应当在其使用寿命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根据其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无形资产的摊销期自其可供使用时开始至停止使用或出售时止。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小企业不能可靠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摊销期不得低于10年。

      第四十二条 处置无形资产,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相关税费等后的净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前款所称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无形资产的成本扣减累计摊销后的金额。

    第五节 长期待摊费用

      第四十三条 小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第四十四条 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其摊销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根据其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管理费用,并冲减长期待摊费用。

      (一)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二)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四)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下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不得低于3年。

    第三章 负债

      第四十五条 负债,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小企业的现时义务。

      小企业的负债按照其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第一节 流动负债

      第四十六条 小企业的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清偿的债务。

      小企业的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等。

      第四十七条 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照其实际发生额入账。

      小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四十八条 短期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在应付利息日计提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第四十九条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小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小企业的职工薪酬包括: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等。

      第五十条 小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并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项目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或无形资产成本。

      (三)其他职工薪酬(含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节 非流动负债

      第五十一条 小企业的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

      小企业的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第五十二条 非流动负债应当按照其实际发生额入账。

      长期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在应付利息日计提利息费用,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财务费用。

    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

      第五十三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小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小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下同)、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五十四条 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或相关规定投入到小企业、构成小企业注册资本的部分。

      (一)小企业收到投资者以现金或非货币性资产投入的资本,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计入实收资本,超出的部分,应当计入资本公积。

      (二)投资者根据有关规定对小企业进行增资或减资,小企业应当增加或减少实收资本。

      第五十五条 资本公积,是指小企业收到的投资者出资额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小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当冲减资本公积。小企业的资本公积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第五十六条 盈余公积,是指小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小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小企业的盈余公积还可以用于扩大生产经营。

      第五十七条 未分配利润,是指小企业实现的净利润,经过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留存在本企业的、历年结存的利润。

    第五章 收入

      第五十八条 收入,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

      第五十九条 销售商品收入,是指小企业销售商品(或产成品、材料,下同)取得的收入。

      通常,小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一)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二)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三)销售商品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四)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安装程序比较简单的,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五)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六)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的商品作为商品销售处理,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七)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在分得产品之日按照产品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第六十条 小企业应当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前款所称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商业折扣,是指小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第六十一条 小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不论属于本年度还是属于以前年度的销售),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小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折让,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前款所称销售退回,是指小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发生的退货。销售折让,是指小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第六十二条 小企业提供劳务的收入,是指小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六十三条 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提供劳务交易完成且收到款项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的金额为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

      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会计年度的,应当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本年度的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估计的提供劳务成本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营业成本后的金额,结转本年度营业成本。

      第六十四条 小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含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

      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第六章 费用

      第六十五条 费用,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小企业的费用包括: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一)营业成本,是指小企业所销售商品的成本和所提供劳务的成本。

      (二)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小企业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负担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

      (三)销售费用,是指小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商品维修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展览费等费用。

      小企业(批发业、零售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也构成销售费用。

      (四)管理费用,是指小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小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等)、业务招待费、研究费用、技术转让费、相关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财产保险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等费用。

      (五)财务费用,是指小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费用(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银行相关手续费、小企业给予的现金折扣(减享受的现金折扣)等费用。

      第六十六条 通常,小企业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按照其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

      小企业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已予确认的,应当将已销售商品和已提供劳务的成本作为营业成本结转至当期损益。

    第七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六十七条 利润,是指小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一)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加上投资收益(或减去投资损失)后的金额。

      前款所称营业收入,是指小企业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实现的收入总额。投资收益,由小企业股权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债券投资取得的利息收入和处置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取得的处置价款扣除成本或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三部分构成。

      (二)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

      (三)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费用后的净额。

      第六十八条 营业外收入,是指小企业非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入。

      小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政府补助、捐赠收益、盘盈收益、汇兑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违约金收益等。

      通常,小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应当在实现时按照其实现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十九条 政府补助,是指小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含政府作为小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一)小企业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营业外收入。

      收到的其他政府补助,用于补偿本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或发生亏损的期间,计入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本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二)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政府提供了有关凭据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计量;政府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计量。

      (三)小企业按照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先征后返的,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不含出口退税)、消费税、营业税时,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七十条 营业外支出,是指小企业非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出。

      小企业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坏账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等。

      通常,小企业的营业外支出应当在发生时按照其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一条 小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确认所得税费用。

      小企业应当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所得税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当期应纳税额。

      第七十二条 小企业以当年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剩余的税后利润,可用于向投资者进行分配。

      小企业(公司制)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第八章 外币业务

      第七十三条 小企业的外币业务由外币交易和外币财务报表折算构成。

      第七十四条 外币交易,是指小企业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

      小企业的外币交易包括: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资金和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

      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小企业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记账本位币,是指小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

      第七十五条 小企业应当选择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小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财务报表。

      小企业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小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除外。

      小企业因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变更记账本位币的,应当采用变更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所有项目折算为变更后的记账本位币。

      前款所称即期汇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中间价。

      第七十六条 小企业对于发生的外币交易,应当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交易当期平均汇率折算。

      小企业收到投资者以外币投入的资本,应当采用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折算,不得采用合同约定汇率和交易当期平均汇率折算。

      第七十七条 小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会计处理:

      (一)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

      前款所称货币性项目,是指小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货币性项目分为货币性资

      产和货币性负债。货币性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货币性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包括: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七十八条 小企业对外币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当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对外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所有项目进行折算。

    第九章 财务报表

      第七十九条 财务报表,是指对小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小企业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附注。

      第八十条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小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1.货币资金;

      2.应收及预付款项;

      3.存货;

      4.长期债券投资;

      5.长期股权投资;

      6.固定资产;

      7.生产性生物资产;

      8.无形资产;

      9.长期待摊费用。

      (二)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1.短期借款;

      2.应付及预收款项;

      3.应付职工薪酬;

      4.应交税费;

      5.应付利息;

      6.长期借款;

      7.长期应付款。

      (三)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1.实收资本;

      2.资本公积;

      3.盈余公积;

      4.未分配利润。

      (四)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应当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合计项目;负债类应当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和负债的合计项目;所有者权益类应当包括所有者权益的合计项目。

      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资产总计项目,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项目。

      第八十一条 利润表,是指反映小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报表。

      费用应当按照功能分类,分为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营业收入;

      (二)营业成本;

      (三)营业税金及附加;

      (四)销售费用;

      (五)管理费用;

      (六)财务费用;

      (七)所得税费用;

      (八)净利润。

      第八十二条 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小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的报表。

      现金流量表应当分别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现金流量。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

      前款所称现金,是指小企业的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八十三条 经营活动,是指小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

      小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销售产成品、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二)购买原材料、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三)支付的职工薪酬;

      (四)支付的税费。

      第八十四条 投资活动,是指小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的购建和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及其处置活动。

      小企业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收回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收到的现金;

      (二)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三)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四)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的现金;

      (五)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支付的现金。

      第八十五条 筹资活动,是指导致小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

      小企业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二)吸收投资者投资收到的现金;

      (三)偿还借款本金支付的现金;

      (四)偿还借款利息支付的现金;

      (五)分配利润支付的现金。

      第八十六条 附注,是指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附注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一)遵循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二)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项目的说明。

      (三)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项目的说明。

      (四)利润分配的说明。

      (五)用于对外担保的资产名称、账面余额及形成的原因;未决诉讼、未决仲裁以及对外提供担保所涉及的金额。

      (六)发生严重亏损的,应当披露持续经营的计划、未来经营的方案。

      (七)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列示项目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纳税调整过程。

      (八)其他需要在附注中说明的事项。

      第八十七条 小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按月或者按季编制财务报表。

      第八十八条 小企业对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前款所称会计政策,是指小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前期差错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应用会计估计错误等。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差错发生或发现的当期更正差错的方法。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九十条 本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同时废止。

    附件: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

    一、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依据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制定,涵盖了各类小企业的交易和事项。小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小企业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会计科目。对于明细科目,小企业可以比照本附录中的规定自行设置。会计科目编号供小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小企业可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其他会计科目的编号。

    顺序号 编 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01 库存现金
    2 1002 银行存款
    3 1012 其他货币资金
    4 1101 短期投资
    5 1121 应收票据
    6 1122 应收账款
    7 1123 预付账款
    8 1131 应收股利
    9 1132 应收利息
    10 1221 其他应收款
    11 1401 材料采购
    12 1402 在途物资
    13 1403 原材料
    14 1404 材料成本差异
    15 1405 库存商品
    16 1407 商品进销差价
    17 1408 委托加工物资
    18 1411 周转材料
    19 1421 消耗性生物资产
    20 1501 长期债券投资
    21 1511 长期股权投资
    22 1601 固定资产
    23 1602 累计折旧
    24 1604 在建工程
    25 1605 工程物资
    26 1606 固定资产清理
    27 1621 生产性生物资产
    28 1622 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29 1701 无形资产
    30 1702 累计摊销
    31 1801 长期待摊费用
    32 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负债类
    33 2001 短期借款
    34 2201 应付票据
    35 2202 应付账款
    36 2203 预收账款
    37 2211 应付职工薪酬
    38 2221 应交税费
    39 2231 应付利息
    40 2232 应付利润
    41 2241 其他应付款
    42 2401 递延收益
    43 2501 长期借款
    44 2701 长期应付款
    三、所有者权益类
    45 3001 实收资本
    46 3002 资本公积
    47 3101 盈余公积
    48 3103 本年利润
    49 3104 利润分配
    四、成本类
    50 4001 生产成本
    51 4101 制造费用
    52 4301 研发支出
    53 4401 工程施工
    54 4403 机械作业
    五、损益类
    55 5001 主营业务收入
    56 5051 其他业务收入
    57 5111 投资收益
    58 5301 营业外收入
    59 5401 主营业务成本
    60 5402 其他业务成本
    61 5403 营业税金及附加
    62 5601 销售费用
    63 5602 管理费用
    64 5603 财务费用
    65 5711 营业外支出
    66 5801 所得税费用

    二、主要账务处理

    资产类
    1001 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的库存现金。

      小企业有内部周转使用备用金的,可以单独设置“1004 备用金”科目。

      二、库存现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小企业增加库存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减少库存现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小企业应当设置“库存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额、现金支出合计额和结余额,将结余额与实际库存额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的小企业,还应当分别按照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四、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财产清查等发现的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属于现金短缺,应按照实际短缺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现金溢余,按照实际溢余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持有的库存现金。

    1002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二、银行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小企业增加银行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应收账款”等科目;减少银行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小企业应当按照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小企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有外币银行存款的小企业,还应当分别按照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1012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的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外埠存款、备用金等其他货币资金。

      二、本科目应按照银行汇票或本票、信用卡发放银行、信用证的收款单位,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分别“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信用证保证金”、“外埠存款”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货币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小企业增加其他货币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减少其他货币资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1101 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下同)的投资。

      二、本科目应按照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短期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购入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作为短期投资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小企业购入股票,如果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后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应收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小企业购入债券,如果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扣除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后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应收的债券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出售短期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出售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科目,按照该项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尚未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持有的短期投资成本。

    1121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因销售商品(产成品或材料,下同)、提供劳务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而收到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本科目应按照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当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二)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应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贴现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银行无追索权情况下)或“短期借款”科目(银行有追索权情况下)。

      (三)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按照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涉及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当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四)商业汇票到期,应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或到期不能收回应收票据,应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小企业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商业汇票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在备查簿中应予注销。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1122 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按照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应收账款,应当按照应收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二)收回应收账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认应收账款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当按照可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1123 预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包括:根据合同规定预付的购货款、租金、工程款等。

      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小企业,也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借方。

      小企业进行在建工程预付的工程价款,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照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因购货而预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所购物资,按照应计入购入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应支付的金额,贷记本科目。补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出包工程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结算的工程价款,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认预付账款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当按照可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预付的各种款项。

    1131 应收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应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二、本科目应按照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股利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购入股票,如果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后的金额,借记“短期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应收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在短期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按照本企业应享有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小企业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1132 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债券投资应收取的利息。

      购入的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在“长期债券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照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购入债券,如果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扣除应收的债券利息后的金额,借记“短期投资”或“长期债券投资”科目,按照应收的债券利息,借记本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在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照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实际收到债券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收到的债券利息。

    1221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包括:各种应收的赔款、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小企业出口产品或商品按照税法规定应予退回的增值税款,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照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应收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发生的其他各种应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

      出口产品或商品按照税法规定应予退回的增值税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二)收回其他各种应收款项,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认其他应收款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当按照可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项。

    1401 材料采购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在“在途物资”科目核算。

      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商品的加工成本,在“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照供应单位和材料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材料采购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外购材料,应当按照发票账单所列购买价款、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在外购材料过程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在外购材料过程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预付账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材料已经收到、但尚未办理结算手续的,可暂不作会计分录;待办理结算手续后,再根据所付金额或发票账单的应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应向供应单位、运输机构等收回的材料短缺或其他应冲减材料采购成本的赔偿款项,应根据有关的索赔凭证,借记“应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因自然灾害等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途中损耗,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查明原因后再作处理。

      (二)月末,应将仓库转来的外购收料凭证,分别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对于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包括本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上月收料凭证),应按照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分别汇总,并按照计划成本,借记“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对于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应按照计划成本暂估入账,借记“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做同样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以便下月收到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时,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账务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已经收到发票账单、但材料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材料的采购成本。

    1402 在途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商品等物资的日常核算、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各种物资的实际采购成本。

      小企业(批发业、零售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

      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在“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照供应单位和物资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在途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外购材料、商品等物资,应当按照发票账单所列购买价款、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在外购材料过程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在外购物资过程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预付账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材料已经收到、但尚未办理结算手续的,可暂不作会计分录;待办理结算手续后,再根据所付金额或发票账单的应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应向供应单位、外部运输机构等收回的材料或商品短缺或其他应冲减材料或商品采购成本的赔偿款项,应根据有关的索赔凭证,借记“应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因自然灾害等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途中损耗,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查明原因后再作处理。

      (二)月末,应将仓库转来的外购材料或商品收料凭证,按照材料或商品并分别下列不同情况进行汇总:

      1.对于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包括本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上月收料凭证),应当按照汇总金额,借记“原材料”、“周转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对于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应分别材料或商品,并按照估计金额暂估入账,借记“原材料”、“周转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做同样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以便下月收到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时,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账务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已经收到发票账单、但材料或商品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材料、商品等物资的采购成本。

    1403 原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库存的各种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购入的工程用材料,在“工程物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照材料的保管地点(仓库)、材料的类别、品种和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原材料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照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途物资”、“应付账款”等科目。涉及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当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购入的材料已经到达并已验收入库,但在月末尚未办理结算手续的,可按照暂估价值入账,借记本科目、“周转材料”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做同样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以便下月收到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时,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账务处理。

      (二)自制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照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三)取得投资者投入的原材料,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科目。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四)生产经营领用材料,按照实际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出售材料结转成本,按照实际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发给外单位加工的材料,按照实际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照加工收回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五)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毁损的原材料,按照实际成本(或估计价值),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六)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小企业,日常领用、发出原材料均按照计划成本记账。

      月末,按照发出各种原材料的计划成本计算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委托加工物资”、“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1404 材料成本差异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材料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额。

      小企业也可以在“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科目设置“成本差异”明细科目。

      二、本科目可以分别“原材料”、“周转材料”等,按照类别或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材料成本差异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验收入库材料发生的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采购”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入库材料的计划成本应当尽可能接近实际成本。除特殊情况外,计划成本在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二)结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按照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委托加工物资”、“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应当按月分摊,不得在季末或年末一次计算。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除委托外部加工发出材料可按照月初成本差异率计算外,应使用本月的实际成本差异率;月初成本差异率与本月实际成本差异率相差不大的,也可按照月初成本差异率计算。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材料成本差异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本月验收入库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月验收入库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月初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材料成本差异率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库存材料等的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库存材料等的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1405 库存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库存的各种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售价。包括:库存产成品、外购商品、存放在门市部准备出售的商品、发出展览的商品以及寄存在外的商品等。

      接受来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在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视同小企业的产成品,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可以降价出售的不合格品,也在本科目核算,但应与合格产品分开记账。

      已经完成销售手续,但购买单位在月末未提取的库存产成品,应作为代管产品处理,单独设置代管产品备查簿,不再在本科目核算。

      小企业(农、林、牧、渔业)可将本科目改为“1405 农产品”科目。

      小企业(批发业、零售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

      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在“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照库存商品的种类、品种和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库存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生产的产成品的入库和出库,平时只记数量不记金额,月末计算入库产成品的实际成本。生产完成验收入库的产成品,按照其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等科目。

      对外销售产成品,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购入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按照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在途物资”等科目。

      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按照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购入的商品已经到达并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办理结算手续的,可按照暂估价值入账,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做同样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以便下月收到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时,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账务处理。

      对外销售商品结转销售成本或售价,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月末,分摊已销商品的进销差价,借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售价。

    1407 商品进销差价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采用售价进行日常核算的商品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

      二、本科目应按照库存商品的种类、品种和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商品进销差价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购入、加工收回以及销售退回等增加的库存商品,按照商品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照商品进价,贷记“银行存款”、“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按照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贷记本科目。

      (二)月末,分摊已销商品的进销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销售商品应分摊的商品进销差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商品进销差价率=月末分摊前本科目贷方余额÷(“库存商品”科目月末借方余额+本月“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100%

      本月销售商品应分摊的商品进销差价=本月“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商品进销差价率

      小企业的商品进销差价率各月之间比较均衡的,也可以采用上月商品进销差价率计算分摊本月的商品进销差价。年度终了,应对商品进销差价进行复核调整。

      四、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库存商品的商品进销差价。

    1408 委托加工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应按照加工合同、受托加工单位以及加工物资的品种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委托加工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照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照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二)支付加工费、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本科目(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或“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的),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的物资,按照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按照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科目,按照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照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或售价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或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也可以采用上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或商品进销差价率计算分摊本月应分摊的材料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尚未完成物资的实际成本。

    1411 周转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库存的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小企业(建筑业)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

      各种包装材料,如纸、绳、铁丝、铁皮等,应在“原材料”科目内核算;用于储存和保管产品、材料而不对外出售的包装物,应按照价值大小和使用年限长短,分别在“固定资产”科目或本科目核算。

      小企业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也可以单独设置“1412 包装物”、“1413 低值易耗品”科目。

      包装物数量不多的小企业,也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将包装物并入“原材料”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照周转材料的种类,分别“在库”、“在用”和“摊销”进行明细核算。

      三、周转材料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验收入库的周转材料,以及对周转材料的清查盘点,比照“原材料”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二)生产、施工领用周转材料,通常采用一次转销法,按照其成本,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照其成本,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随同产品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照其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金额较大的周转材料,也可以采用分次摊销法,领用时应按照其成本,借记本科目(在用),贷记本科目(在库);按照使用次数摊销时,应按照其摊销额,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摊销)。

      (三)周转材料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领用等发出周转材料,还应结转应分摊的成本差异。

      四、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小企业在库、出租、出借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以及在用周转材料的摊余价值。

    1421 消耗性生物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农、林、牧、渔业)持有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应按照消耗性生物资产的种类、群别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外购的消耗性生物资产,按照应计入消耗性生物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二)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应按照收获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应按照郁闭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自行繁殖的育肥畜、水产养殖的动植物,应按照出售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产畜或役畜淘汰转为育肥畜的,应按照转群时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

      育肥畜转为产畜或役畜的,应按照其账面余额,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择伐、间伐或抚育更新性质采伐而补植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达到郁闭后发生的管护费用等后续支出,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农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应归属于消耗性生物资产的费用,按照应分配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六)消耗性生物资产收获为农产品时,应按照其账面余额,借记“农产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出售消耗性生物资产,应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农、林、牧、渔业)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实际成本。

    1501 长期债券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准备长期(在1年以上,下同)持有的债券投资。

      二、本科目应按照债券种类和被投资单位,分别“面值”、“溢折价”、“应计利息”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债券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购入债券作为长期投资,应当按照债券票面价值,借记本科目(面值),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溢折价)。

      如果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按照债券票面价值,借记本科目(面值),按照应收的债券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溢折价)。

      (二)在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照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应分摊的债券溢折价金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溢折价)。

      (三)长期债券投资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按照收回的债券本金或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成本、溢折价、应计利息),按照应收未收的利息收入,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处置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按照处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成本、溢折价),按照应收未收的利息收入,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认实际发生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应当按照可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成本、溢折价),按照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持有的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成本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的本息。

    1511 长期股权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准备长期持有的权益性投资。

      二、本科目应按照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后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应收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与相关税费之和,借记本科目,按照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照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二)在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按照应分得的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处置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成本,贷记本科目,按照应收未收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认实际发生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当按照可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1601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成本)。

      小企业应当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

      小企业购置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未单独计价的软件,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小企业临时租入的固定资产和以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小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

      三、固定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购入(含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不包括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借记本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成后再转入本科目。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完成竣工决算,按照竣工决算前发生相关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取得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或“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等,借记本科目或“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扣除按照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二)在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修理费,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受益对象,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对固定资产进行改扩建时,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照其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其原价,贷记本科目。

      (四)因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等原因处置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照其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其原价,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其原价,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成本)。

    1602 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本科目可以进行总分类核算,也可以进行明细核算。

      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的已计提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资产原价、折旧率和实际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三、累计折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按月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受益对象,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因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等原因处置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照其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本科目,按照其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额。

    1604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新建工程、改扩建等所发生的成本。

      小企业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小企业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照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在建工程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不包括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费等,借记本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等,借记本科目或“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

      固定资产安装完成,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自营工程领用工程物资,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物资”科目。

      在建工程应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在建工程使用本企业的产品或商品,应当按照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同时,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在建工程在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借款利息,在应付利息日应当根据借款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办理竣工决算后发生的利息费用,在应付利息日,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等科目。

      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形成的产品或者副产品对外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的,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自营工程办理竣工决算,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出包工程,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结算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付账款”等科目。

      工程完工收到承包单位提供的账单,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对固定资产进行改扩建时,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照其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其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在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改扩建完成办理竣工决算,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成本。

    1605 工程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的成本。包括:

      工程用材料、尚未安装的设备以及为生产准备的工器具等。

      二、本科目应按照“专用材料”、“专用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工程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工程领用工程物资,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工程完工后将领出的剩余物资退库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转作本企业存货的,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的成本。

    1606 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因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等原因处置固定资产所转出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等。

      二、本科目应按照被清理的固定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固定资产清理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因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等原因处置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照其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其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同时,按照税法规定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二)清理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取得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处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如为借方余额,借记“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

    1621 生产性生物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农、林、牧、渔业)持有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原价(成本)。

      二、本科目应按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和“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分别生物资产的种类、群别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涉及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当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自行营造的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借记本科目(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利息”等科目。

      (三)自行繁殖的产畜和役畜,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借记本科目(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利息”等科目。

      (四)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时,按照其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本科目(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

      (五)育肥畜转为产畜或役畜,应当按照其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

      产畜或役畜淘汰转为育肥畜,应按照转群时其账面价值,借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其原价,贷记本科目。

      (六)择伐、间伐或抚育更新等生产性采伐而补植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借记本科目(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生产性生物资产发生的管护、饲养费用等后续支出,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因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等原因处置生产性生物资产,应按照取得的出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处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其原价,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农、林、牧、渔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原价(成本)。

    1622 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农、林、牧、渔业)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本科目应按照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种类、群别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的主要账务处理。

      小企业按月计提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处置生产性生物资产还应同时结转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累计折旧额。

    1701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持有的无形资产成本。

      二、本科目应按照无形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无形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外购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相关的其他支出(含相关的利息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利息”等科目。

      (二)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其中属于土地使用权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收到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科目。

      (四)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应予资本化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研发支出”科目。

      (五)因出售、报废、对外投资等原因处置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取得的出售无形资产的价款等处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成本,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无形资产的成本。

    1702 累计摊销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对无形资产计提的累计摊销。

      二、本科目应按照无形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累计摊销的主要账务处理。

      小企业按月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受益对象,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处置无形资产还应同时结转累计摊销。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额。

    1801 长期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

      二、本科目应按照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待摊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

      (二)按月采用年限平均法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应当按照长期待摊费用的受益对象,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摊销完毕的长期待摊费用。

    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

      所采购物资在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等发生的损失或尚待查明的损耗,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照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和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进行明细核算。

      三、待处理财产损溢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盘盈的各种材料、产成品、商品、现金等,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盘亏、毁损、短缺的各种材料、产成品、商品、现金等,应当按照其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库存现金”等科目。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扣除按照该项固定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盘亏的固定资产,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其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二)盘亏、毁损、报废的各项资产,按照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处理时,按照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本科目余额,贷记本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按照其借方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盘盈的各种材料、产成品、商品、固定资产、现金等,按照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处理时,按照本科目余额,借记本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小企业的财产损溢,应当查明原因,在年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处理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负债类
    2001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内的各种借款。

      二、本科目应按照借款种类、贷款人和币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短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借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小企业无力支付票款的,按照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付票据”科目,贷记本科目。

      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贴现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银行无追索权情况下)或本科目(银行有追索权情况下)。

      (二)在应付利息日,应当按照短期借款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本金。

    2201 应付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本科目应按照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或以承兑商业汇票抵付货款、应付账款等,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二)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付票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小企业无力支付票款的,按照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四、小企业应当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资料,商业汇票到期结清票款后,在备查簿中应予注销。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开出、承兑的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2202 应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按照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购入材料、商品等未验收入库,货款尚未支付,应当根据有关凭证(发票账单、随货同行发票上记载的实际价款或暂估价值),借记“在途物资”科目,按照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应付的价款,贷记本科目。

      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应当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账单,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偿付应付账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小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

    2203 预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包括:预收的购货款、工程款等。

      预收账款情况不多的,也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贷方。

      二、本科目应按照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销售收入实现时,按照实现的收入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预收的款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转销的款项。

    2211 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小企业(外商投资)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照“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月末,小企业应当将本月发生的职工薪酬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分配:

      1.生产部门(提供劳务)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项目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和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4.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小企业发放职工薪酬应当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等,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2.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活动和职工培训,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按照其销售价格,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还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5.支付的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职工的补偿,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2221 应交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

      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

      小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照应交的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应交增值税还应当分别“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设置专栏。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设置上述专栏。

      三、应交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应交增值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采购物资等,按照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物资发生退货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购入农业产品的买价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减去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2.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按照收入金额和应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照确认的营业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销售退回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随同商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当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照确认的其他业务收入金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3.有出口产品的小企业,其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如下:

      (1)实行“免、抵、退”管理办法的小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产品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增值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应予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出口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予退回的增值税款,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未实行“免、抵、退”管理办法的小企业,出口产品实现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应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收的出口退税,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予退回的增值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照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购入材料等按照税法规定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应计入材料等的成本,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不通过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

      5.将自产的产品等用作福利发放给职工,应视同产品销售计算应交增值税的,借记“应付职工酬薪”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6.购进的物资、在产品、产成品因盘亏、毁损、报废、被盗,以及购进物资改变用途等原因按照税法规定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由于工程而使用本企业的产品或商品,应当按照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同时,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交纳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应交消费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销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物资应交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2.以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在建工程”、“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随同商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出租、出借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没收的押金应交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3.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除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照税法规定由受托方交纳消费税外)。小企业(受托方)按照应交税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小企业(委托方)应将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按照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按照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4.有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以及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小企业,在营业收入实现时,按照应交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有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小企业因受托代销金银首饰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以其他方式代销金银首饰的,其交纳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有金银首饰批发、零售业务的小企业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广告、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于物资移送时,按照应交的消费税,借记“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随同金银首饰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小企业因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于向委托方交货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5.需要交纳消费税的进口物资,其交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该项物资的成本,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6.小企业(生产性)直接出口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的物资,按照税法规定直接予以免征消费税的,可不计算应交消费税。

      7.交纳的消费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应交营业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按照营业额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

      2.出售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不动产应交纳的营业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

      3.交纳的营业税,借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

      2.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借记本科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应交企业所得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的企业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企业所得税)。

      2.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企业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应交资源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销售商品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

      2.自产自用的物资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

      3.收购未税矿产品,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

      4.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在购入液体盐时,按照税法规定所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借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按照购买价款减去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后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应支付的购买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加工成固体盐后,在销售时,按照销售固体盐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将销售固体盐应交资源税抵扣液体盐已交资源税后的差额上交时,借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交纳的资源税,借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七)应交土地增值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

      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照其成本,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科目。

      2.小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房地产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

      3.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八)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按照规定应交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交房产税、应交车船税、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交排污费)。

      2.交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借记本科目(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交房产税、应交车船税、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交排污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九)应交个人所得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应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

      2.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十)小企业按照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先征后返的,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不含出口退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

    2231 应付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费用。

      二、本科目应按照贷款人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在应付利息日,小企业应当按照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实际支付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应付未付的利息费用。

    2232 应付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二、本科目应按照投资者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利润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根据规定或协议确定的应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向投资者实际支付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应付未付的利润。

    2241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除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利润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等。

      二、本科目应按照其他应付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应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发生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支付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小企业无法支付的其他应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应付未付的其他应付款项。

    2401 递延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已经收到、应在以后期间计入损益的政府补助。

      二、本科目应按照相关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递延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递延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二)收到的其他政府补助,用于补偿本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在发生相关费用或亏损的未来期间,应当按照应补偿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用于补偿本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已经收到、但应在以后期间计入损益的政府补助。

    2501 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借款本金。

      二、本科目应按照借款种类、贷款人和币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借入长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在应付利息日,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三)偿还长期借款本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金。

    2701 长期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除长期借款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款项等。

      二、本科目应按照长期应付款的种类和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应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等,借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等科目。

      (二)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不包括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应付未付的长期应付款项。

    所有者权益类
    3001 实收资本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收到投资者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或相关规定投入的、构成注册资本的部分。

      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本科目的名称改为“3001 股本”科目。

      小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照投资者进行明细核算。

      小企业(中外合作经营)根据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应在本科目设置“已归还投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三、实收资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收到投资者的出资,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照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二)根据有关规定增加注册资本,借记“银行存款”、“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根据有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借记本科目、“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小企业(中外合作经营)根据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应当按照实际归还投资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已归还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利润分配——利润归还投资”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利润归还投资”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实收资本总额。

    3002 资本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出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二、资本公积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收到投资者的出资,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照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本科目。

      (二)根据有关规定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根据有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借记“实收资本”科目、本科目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资本公积总额。

    3101 盈余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公司制)按照公司法规定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小企业(外商投资)按照法律规定在税后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分别“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进行明细核算。

      小企业(外商投资)还应当分别“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进行明细核算。

      小企业(中外合作经营)根据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应在本科目设置“利润归还投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三、盈余公积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公司制)按照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小企业(外商投资)按照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储备基金、提取企业发展基金、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二)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或“实收资本”科目。

      小企业(中外合作经营)根据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应当按照实际归还投资的金额,借记“实收资本——已归还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利润分配——利润归还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利润归还投资)。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公司制)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总额,小企业(外商投资)的储备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总额。

    3103 本年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

      二、本年利润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期(月)末结转利润时,小企业可以将“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所得税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所得税费用”科目。将“投资收益”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结转后本科目的贷方余额为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借方余额为当期发生的净亏损。

      (二)年度终了,应当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净亏损,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104 利润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余额。

      二、本科目应按照“应付利润”、“未分配利润”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利润分配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借记本科目(应付利润),贷记“应付利润”科目。

      (二)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盈余公积补亏)。

      小企业(中外合作经营)根据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应按照实际归还投资的金额,借记“实收资本——已归还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利润归还投资),贷记“盈余公积——利润归还投资”科目。

      四、年度终了,小企业应当将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为净亏损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同时,将“利润分配”科目所属明细科目(应付利润、盈余公积补亏)的余额转入本科目明细科目(未分配利润)。结转后,本科目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五、本科目年末余额,反映小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成本类
    4001 生产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进行工业性生产发生的各项生产成本。包括:生产各种产品(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等)、自制材料、自制工具、自制设备等。

      小企业对外提供劳务发生的成本,可将本科目改为“4001 劳务成本”科目,或单独设置“4002 劳务成本”科目进行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照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进行明细核算。

      三、生产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发生的各项直接生产成本,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贷记“原材料”、“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各生产车间应负担的制造费用,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贷记“制造费用”科目。

      (二)辅助生产车间为基本生产车间、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提供的劳务和产品,可在月末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给各受益对象,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辅助生产成本);也可在提供相关劳务和产品时,借记本科目、“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三)小企业已经生产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成品以及入库的自制半成品,可在月末,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加工完成的在产品成本。

    4101 制造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生产车间(部门)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小企业经过1年期以上的制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产品发生的借款费用,也在本科目核算。

      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照不同的生产车间、部门和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制造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生产车间发生的机物料消耗和固定资产修理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发生的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等职工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三)生产车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四)生产车间支付的办公费、水电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利息”等科目。

      (五)发生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小企业经过1年期以上的制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产品在制造完成之前发生的借款利息,在应付利息日根据借款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制造完成之后发生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七)将制造费用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借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八)季节性生产小企业制造费用全年实际发生额与分配额的差额,除其中属于为下一年开工生产做准备的可留待下一年分配外,其余部分实际发生额大于分配额的差额,借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发生额小于分配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除季节性的生产性小企业外,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4301 研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二、本科目应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三、研发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自行研究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等科目。

      (二)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本科目(资本化支出)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

      月末,应将本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正在进行的无形资产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4401 工程施工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建筑业)实际发生的各种工程成本。

      二、本科目应按照建造合同项目分别“合同成本”和“间接费用”进行明细核算。

      三、工程施工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进行合同建造时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以及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临时设施折旧费等其他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合同成本),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

      发生的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职工薪酬、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间接费用),贷记“累计折旧”、“银行存款”等科目。

      期(月)末,将间接费用分配计入有关合同成本,借记本科目(合同成本),贷记本科目(间接费用)。

      (二)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时,借记“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照应结转的合同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合同成本)。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4403 机械作业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建筑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机械站和运输队使用自有施工机械和运输设备进行机械作业(含机械化施工和运输作业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小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从外单位或本企业其他内部独立核算的机械站租入施工机械发生的机械租赁费,在“工程施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照施工机械或运输设备的种类等进行明细核算。

      小企业内部独立核算的机械施工、运输单位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或运输设备进行机械作业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按照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

      成本项目一般分为:职工薪酬、燃料及动力费、折旧及修理费、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为组织和管理机械作业生产所发生的费用)。

      三、机械作业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发生的机械作业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等科目。

      (二)期(月)末,小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机械站和运输队为本企业承包的工程进行机械化施工和运输作业的成本,应转入承包工程的成本,借记“工程施工”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外单位、专项工程等提供机械作业(含运输设备)的成本,借记“生产成本(或劳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损益类5001 主营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二、本科目应按照主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小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实现的收入,应当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贷记本科目。

      发生销货退回(不论属于本年度还是属于以前年度的销售),按照应冲减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退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四、月末,可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051 其他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销售材料等实现的收入。

      二、本科目应按照其他业务收入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小企业确认的其他业务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四、月末,可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11 投资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

      二、本科目应按照投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投资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对于短期股票投资、短期基金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小企业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本企业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在长期债券投资或短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或短期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按照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

      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应分摊的债券溢折价金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科目。

      (三)出售短期投资、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价款或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科目,按照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债券利息收入,贷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月末,可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5301 营业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实现的各项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政府补助、捐赠收益、盘盈收益、汇兑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违约金收益等。

      小企业收到出口产品或商品按照规定退回的增值税款,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照营业外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营业外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确认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比照“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二)确认的政府补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或“递延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小企业按照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不含出口退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先征后返的,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确认的捐赠收益,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确认的盘盈收益,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确认的汇兑收益,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确认的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违约金收益等,借记“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八)确认的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月末,可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401 主营业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确认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收入应结转的成本。

      二、本科目应按照主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主营业务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月末,小企业可根据本月销售各种商品或提供各种劳务实际成本,计算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生产成本”、“工程施工”等科目。

      (二)本月发生的销售退回,可以直接从本月的销售数量中减去,得出本月销售的净数量,然后计算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也可以单独计算本月销售退回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月末,可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402 其他业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等。

      二、本科目应按照其他业务成本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业务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小企业发生的其他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周转材料”、“累计折旧”、“累计摊销”、“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月末,可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403 营业税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负担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相关税费。

      与最终确认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相关的税费,在“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等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照税费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营业税金及附加的主要账务处理。

      小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确定的与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

      四、月末,可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601 销售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商品维修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展览费等费用。

      小企业(批发业、零售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照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销售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小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商品维修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展览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小企业(批发业、零售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四、月末,可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602 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发生的其他费用。

      包括:小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等)、业务招待费、研究费用、技术转让费、相关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财产保险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等费用。

      小企业(批发业、零售业)管理费用不多的,可不设置本科目,本科目的核算内容可并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照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管理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相关人员的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三)行政管理部门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发生的修理费,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小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相关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技术转让费、财产保险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长期待摊费用”等科目。

      (六)小企业自行研究无形资产发生的研究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研发支出”科目。

      四、月末,可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603 财务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费用(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银行相关手续费、小企业给予的现金折扣(减享受的现金折扣)等费用。

      小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年期以上的制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在建工程”、“研发支出”、“制造费用”等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小企业发生的汇兑收益,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照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财务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发生的利息费用、汇兑损失、银行相关手续费、给予的现金折扣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利息”、“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贴现息,借记本科目,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银行无追索权情况下)或“短期借款”科目(银行有追索权情况下)。

      (三)发生的应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享受的现金折扣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月末,可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711 营业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坏账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等。

      二、本科目应按照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营业外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确认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借记本科目、“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固定资产清理”、“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

      (二)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认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长期债券投资损失,应当按照可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债券投资”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本科目。

      (三)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认实际发生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按照可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本科目。

      (四)支付的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确认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捐赠支出、赞助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月末,可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801 所得税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确定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小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交的所得税,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小企业按照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实际收到返还的企业所得税,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所得税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年度终了,小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当期应纳税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科目。

      三、年度终了,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财务报表

      小企业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注

    (一)财务报表种类和格式
    编  号 报表名称 编报期
    会小企01表 资产负债表 月报、年报
    会小企02表 利润表 月报、年报
    会小企03表 现金流量表 月报、年报
    (二)小企业资产负债表格式及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
    会小企01表
    编制单位: __年_月_日 单位:元

    资  产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货币资金 1  短期借款 31
     短期投资 2  应付票据 32
     应收票据 3  应付账款 33
     应收账款 4  预收账款 34
     预付账款 5  应付职工薪酬 35
     应收股利 6  应交税费 36
     应收利息 7  应付利息 37
     其他应收款 8  应付利润 38
     存货 9  其他应付款 39
      其中:原材料 10  其他流动负债 40
         在产品 11 流动负债合计 41
         库存商品 12 非流动负债:
         周转材料 13  长期借款 42
     其他流动资产 14  长期应付款 43
    流动资产合计 15  递延收益 44
    非流动资产:  其他非流动负债 45
     长期债券投资 16 非流动负债合计 46
     长期股权投资 17 负债合计 47
     固定资产原价 18
     减:累计折旧 19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20
     在建工程 21
     工程物资 22
     固定资产清理 23
     生产性生物资产 24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无形资产 25  实收资本(或股本) 48
     开发支出 26  资本公积 49
     长期待摊费用 27  盈余公积 50
     其他非流动资产 28  未分配利润 51
    非流动资产合计 29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 52
    资产总计 30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总计 53

      小企业(中外合作经营)根据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应在“实收资本(或股本)”项目下增加“减:已归还投资”项目单独列示。

      1.本表反映小企业某一特定日期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2.本表“年初余额”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内所列数字填列。

      3.本表“期末余额”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小企业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短期投资”项目,反映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的股票、债券和基金投资的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应收票据”项目,反映小企业收到的未到期收款也未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收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应收账款”项目,反映小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账款”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如“应收账款”科目期末为贷方余额,应当在“预收账款”项目列示。

      (5)“预付账款”项目,反映小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

      包括:根据合同规定预付的购货款、租金、工程款等。本项目应根据“预付账款”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预付账款”科目期末为贷方余额,应当在“应付账款”项目列示。

      属于超过1年期以上的预付账款的借方余额应当在“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6)“应收股利”项目,反映小企业应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股利”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应收利息”项目,反映小企业债券投资应收取的利息。小企业购入一次还本付息债券应收的利息,不包括在本项目内。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利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小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

      包括:各种应收的赔款、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存货”项目,反映小企业期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项存货的成本。包括:各种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消耗性生物资产等。本项目应根据“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生产成本”、“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委托加工物资”、“周转材料”、“消耗性生物资产”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10)“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小企业除以上流动资产项目外的其他流动资产(含1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11)“长期债券投资”项目,反映小企业准备长期持有的债券投资的本息。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债券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12)“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反映小企业准备长期持有的权益性投资的成本。本项目应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固定资产原价”和“累计折旧”项目,反映小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成本)及累计折旧。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项目,反映小企业固定资产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后的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5)“在建工程”项目,反映小企业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成本。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6)“工程物资”项目,反映小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的成本。本项目应根据“工程物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7)“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小企业因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等原因处置固定资产所转出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等。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期末为贷方余额,以“−”号填列。

      (18)“生产性生物资产”项目,反映小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账面价值。本项目应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9)“无形资产”项目,反映小企业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摊销”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20)“开发支出”项目,反映小企业正在进行的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研发支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反映小企业尚未摊销完毕的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22)“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反映小企业除以上非流动资产以外的其他非流动资产。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23)“短期借款”项目,反映小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内的、尚未偿还的各种借款本金。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4)“应付票据”项目,反映小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尚未到期的票面金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5)“应付账款”项目,反映小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尚未支付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应付账款”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应当在“预付账款”项目列示。

      (26)“预收账款”项目,反映小企业根据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

      包括:预收的购货款、工程款等。本项目应根据“预收账款”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预收账款”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应当在“应收账款”项目列示。

      属于超过1年期以上的预收账款的贷方余额应当在“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

      (27)“应付职工薪酬”项目,反映小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本项目应根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8)“应交税费”项目,反映小企业期末未交、多交或尚未抵扣的各种税费。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应交税费”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29)“应付利息”项目,反映小企业尚未支付的利息费用。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0)“应付利润”项目,反映小企业尚未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润。

      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1)“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小企业除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利润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包括: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等。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2)“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小企业除以上流动负债以外的其他流动负债(含1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3)“长期借款”项目,反映小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尚未偿还的各项借款本金。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34)“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小企业除长期借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付未付的长期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款项等。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35)“递延收益”项目,反映小企业收到的、应在以后期间计入损益的政府补助。本项目应根据“递延收益”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36)“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反映小企业除以上非流动负债项目以外的其他非流动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37)“实收资本(或股本)”项目,反映小企业收到投资者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或相关规定投入的、构成小企业注册资本的部分。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38)“资本公积”项目,反映小企业收到投资者投入资本超出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本项目应根据“资本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9)“盈余公积”项目,反映反映小企业(公司制)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小企业(外商投资)的储备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

      本项目应根据“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0)“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小企业尚未分配的历年结存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的期余额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号填列。

      4.本表中各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为:

      行15=行1+行2+行3+行4+行5+行6+行7+行8+行9+行14;

      行9≥行10+行11+行12+行13;

      行29=行16+行17+行20+行21+行22+行23+行24+行25+行26+行27+行28;

      行20=行18−行19;

      行30=行15+行29;

      行41=行31+行32+行33+行34+行35+行36+行37+行38+行39+行40;

      行46=行42+行43+行44+行45;

      行47=行41+行46;

      行52=行48+行49+行50+行51;

      行53=行47+行52=行30。

    (三)小企业利润表格式及编制说明
    会小企02表
    编制单位: __年_月 单位:元

    项  目
    本年累计金额 本月金额
    一、营业收入 1
    减:营业成本 2
      营业税金及附加 3
       其中:消费税 4
          营业税 5
          城市维护建设税 6
          资源税 7
          土地增值税 8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 9
          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 10
      销售费用 11
       其中:商品维修费 12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3
      管理费用 14
       其中:开办费 15
          业务招待费 16
          研究费用 17
      财务费用 18
       其中:利息费用(收入以“−”号填列) 19
    加: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20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21
    加:营业外收入 22
      其中:政府补助 23
    减:营业外支出 24
      其中:坏账损失 25
         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 26
         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 27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 28
         税收滞纳金 29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30
    减:所得税费用 31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32

      1.本表反映小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利润(亏损)的实现情况。

      2.本表“本年累计金额”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额。

      本表“本月金额”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额;在编报年度财务报表时,应将“本月金额”栏改为“上年金额”栏,填列上年全年实际发生额。

      3.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营业收入”项目,反映小企业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所实现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合计填列。

      (2)“营业成本”项目,反映小企业所销售商品的成本和所提供劳务的成本。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发生额合计填列。

      (3)“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小企业开展日常生产活动应负担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本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4)“销售费用”项目,反映小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销售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5)“管理费用”项目,反映小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发生的其他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6)“财务费用”项目,反映小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发生的筹资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7)“投资收益”项目,反映小企业股权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债券投资取得的利息收入和处置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取得的处置价款扣除成本或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填列;如为投资损失,以“−”号填列。

      (8)“营业利润”项目,反映小企业当期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营业收入扣除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加上投资收益后的金额填列。如为亏损,以“−”号填列。

      (9)“营业外收入”项目,反映小企业实现的各项营业外收入金额。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政府补助、捐赠收益、盘盈收益、汇兑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违约金收益等。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10)“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小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金额。包括: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坏账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等。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11)“利润总额”项目,反映小企业当期实现的利润总额。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填列。如为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12)“所得税费用”项目,反映小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确定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本项目应根据“所得税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13)“净利润”项目,反映小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本项目应根据利润总额扣除所得税费用后的金额填列。如为净亏损,以“−”号填列。

      4.本表中各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为:

      行21=行1−行2−行3−行11−行14−行18+行20;

      行3≥行4+行5+行6+行7+行8+行9+行10;

      行11≥行12+行13;

      行14≥行15+行16+行17;

      行18≥行19;

      行30=行21+行22−行24;

      行22≥行23;

      行24≥行25+行26+行27+行28+行29;

      行32=行30−行31。

    (四)小企业现金流量表格式及编制说明
    现金流量表
    会小企03表
    编制单位: __年_月 单位:元

    项  目 行次 本年累计金额 本月金额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产成品、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1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2
      购买原材料、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3
      支付的职工薪酬 4
      支付的税费 5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6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收到的现金 8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9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10
      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的现金 11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支付的现金 12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3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14
      吸收投资者投资收到的现金 15
      偿还借款本金支付的现金 16
      偿还借款利息支付的现金 17
      分配利润支付的现金 18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9
    四、现金净增加额 20
    加:期初现金余额 21
    五、期末现金余额 22

      1.本表反映小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内有关现金流入和流出的信息。

      2.本表“本年累计金额”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额。

      本表“本月金额”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额;在编报年度财务报表时,应将“本月金额”栏改为“上年金额”栏,填列上年全年实际发生额。

      3.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如下: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①“销售产成品、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本期销售产成品、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②“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本期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等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③“购买原材料、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本期购买原材料、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④“支付的职工薪酬”项目,反映小企业本期向职工支付的薪酬。

      本项目可以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⑤“支付的税费”项目,反映小企业本期支付的税费。本项目可以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⑥“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本期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①“收回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而收到的现金,以及收回长期债券投资本金而收到的现金,不包括长期债券投资收回的利息。本项目可以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等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②“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因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和利息收入。本项目可以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投资收益”等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③“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小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取得的现金,减去为处置这些资产而支付的有关税费等后的净额。本项目可以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等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④“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支付的现金。包括:企业取得短期股票投资、短期债券投资、短期基金投资、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⑤“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支付的现金。包括:购买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支付的现金、建造工程支付的现金等现金支出,不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资本化部分和支付给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开发项目人员的薪酬。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而发生借款费用资本化部分,在“偿还借款利息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支付给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开发项目人员的薪酬,在“支付的职工薪”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研发支出”、“生产性生物资产”、“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①“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举借各种短期、长期借款收到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②“吸收投资者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收到的投资者作为资本投入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③“偿还借款本金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以现金偿还各种短期、长期借款的本金。本项目可以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④“偿还借款利息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以现金偿还各种短期、长期借款的利息。本项目可以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利息”等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⑤“分配利润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向投资者实际支付的利润。本项目可以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利润”等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4.本表中各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为:

      行7=行1+行2−行3−行4−行5−行6;

      行13=行8+行9+行10−行11−行12;

      行19=行14+行15−行16−行17−行18;

      行20=行7+行13+行19;

      行22=行20+行21。

    (五)附注

      附注是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小企业应当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披露附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遵循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小企业应当声明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小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2.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项目的说明。

      (1)短期投资的披露格式如下:

    项  目 期末账面余额 期末市价 期末账面余额与市价的差额
    1.股票
    2.债券
    3.基金
    4.其他
    合  计

      (2)应收账款按账龄结构披露的格式如下:

    账龄结构 期末账面余额 年初账面余额
    1 年以内(含 1 年)
    1 年至 2 年(含 2 年)
    2 年至 3 年(含 3 年)
    3 年以上
    合  计

      (3)存货的披露格式如下:

    存货种类 期末账面余额 期末市价 期末账面余额与市价的差额
    1.原材料
    2.在产品
    3.库存商品
    4.周转材料
    5.消耗性生物资产
    ……
    合  计

      (4)固定资产的披露格式如下:

    项 目 原  价 累计折旧 期末账面价值
    1.房屋、建筑物
    2.机器
    3.机械
    4.运输工具
    5.设备
    6.器具
    7.工具
    ……
    合  计

      3.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项目的说明。

      (1)应付职工薪酬的披露格式如下:

    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表
    会小企01表附表1
    编制单位: __年_月 单位:元
    项  目 期末账面余额 年初账面余额
    1.职工工资
    2.奖金、津贴和补贴
    3.职工福利费
    4.社会保险费
    5.住房公积金
    6.工会经费
    7.职工教育经费
    8.非货币性福利
    9.辞退福利
    10.其他
    合  计

      (2)应交税费的披露格式如下:

    应交税费明细表
    会小企01表附表2
    编制单位: __年_月 单位:元
    项  目 期末账面余额 年初账面余额
    1.增值税
    2.消费税
    3.营业税
    4.城市维护建设税
    5.企业所得税
    6.资源税
    7.土地增值税
    8.城镇土地使用税
    9.房产税
    10.车船税
    11.教育费附加
    12.矿产资源补偿费
    13.排污费
    14.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
    合  计

      4.利润分配的说明。

    利润分配的说明
    会小企01表附表3
    编制单位: __年_月 单位:元
    项  目 行次 本年金额 上年金额
    一、净利润 1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2
      其他转入 3
    二、可供分配的利润 4
    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5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6
      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7
      提取储备基金 8
      提取企业发展基金 9
      利润归还投资** 10
    三、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11
    减:应付利润 12
    四、未分配利润 13

    * 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储备基金、提取企业发展基金这3个项目仅适用于小企业(外商投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取的3项基金。

      **利润归还投资这个项目仅适用于小企业(中外合作经营)根据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

      5.用于对外担保的资产名称、账面余额及形成的原因;未决诉讼、未决仲裁以及对外提供担保所涉及的金额。

      6.发生严重亏损的,应当披露持续经营的计划、未来经营的方案。

      7.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列示项目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纳税调整过程。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