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六年六月修订)

国家测绘局、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

总 则

  • 第一条 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的主要用途:
(1)作为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标准;
(2)作为地图测绘工作中调查记录少数民族语地名的记音工具;
(3)作为汉字音译少数民族语地名定音和选字的主要依据;
(4)为按照字母顺序统一编排我国地名资料和索引提供有利条件
  • 第二条 音译转写法限用《汉语拼音方案》中的二十六个字母,两个有附加符号的字母和一个隔音符号,为了使转写和记音比较准确,音节结构可以不受汉语普通话音节形式的限制,隔音符号可以在各种容易混淆的场合应用,记音的时候附加可以加在特定的字母上面代表特殊语音。
少数民族文字用拉丁字母的,音译转写以其文字为依据。跟《汉语拼音方案》中读音和用法相同和相近的字母,一律照写;不同或不相近的字母分别规定转写方式,文字不用拉丁字母的,根据文字的读音采用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表示。没有文字的,根据通用语音标记。
  • 第三条 特殊的地名参照下列办法处理
(1)惯用的汉字译名如果是一部分意译,起音译部分根据音译转写法拼写,意译部分按照汉字读音拼写。
(2)惯用的汉字译名如果是节译,可以斟酌具体情况,有的按照原名全称音译转写,有的按照节译的汉字读音拼写。
(3)汉字译名如果原先来自少数民族语,后来变成汉语形式并且已经通用,可以按照汉字读音拼写,必要时括注音译写的原名。
(4)其他特殊情况具体斟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