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尼布楚条约
满文版汉译
清政府、俄罗斯国
1689年9月7日
译者:西清
本作品收录于《黑龙江外纪

    大圣皇帝钦差分界大臣领侍卫议政大臣内大臣索额图,内大臣都统一等公国舅佟国纲,都统郎谈,都统班达尔善,镇守黑龙江等处将军萨布素,护军统领玛喇,理藩院侍郎温达,会同俄罗斯察罕汗使臣俄昆尼等,在尼布楚地方公议得:

    1. 将自北流入黑龙江之绰尔纳即乌鲁木河附近之格尔毕齐河为界,沿此河口之大兴安岭至海,凡岭阳流入黑龙江之河道,悉属中国,其岭阴河道,悉属俄罗斯。惟乌第河以南,兴安岭以北,中间所有地方河道,暂行存放,俟各还国察明后,或遣使,或行文,再行定议。
    2. 将流入黑龙江之额尔古讷河为界,南岸属中国,北岸属俄罗斯。其南岸墨勒克河口现存俄罗斯庐舍,著徙于北岸。
    3. 雅克萨地方俄罗斯所筑城垣,尽行拆毁,居民诸物,悉行撤回察罕汗处。
    4. 分定疆界,两国猎户不得越过。如有一二霄小,私行越境打牲偷窃者,拿送该管官,分别轻重治罪。此外十人或十五人合伙执杖杀人劫物者,务必奏闻,即行正法。其一二人误犯者,两国照常和好,不得擅动征伐。
    5. 除从前一切旧事不议外,中国现有之俄罗斯人,及俄罗斯国现有中国之人,免其互相索还,著即存留。
    6. 两国既永远和好,嗣后往来行旅,如有路票,听其交易。
    7. 自会盟日起,逋逃者不得收纳,拿获送还。
    8. 两国大臣相会,议定永远和好之处,奉行不得违误。

    本译文与其原文有分别的版权许可。译文版权状况仅适用于本版本。
    原文
    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