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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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 Edit this on Wikidata
立法机关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dit this on Wikidata
有效区域广州市 Edit this on Wikidata
公布日期2004年8月6日 Edit this on Wikidata
收录于  Edit this on Wikidata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

    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04年6月15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的规定,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议案,决定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68项行政许可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以后的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本决定报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