式部上

凡贺正之日。内外诸司五位已上解任之辈。未得解由。/但宴会不在聴限。/五位郡司亦同。∥诸司雑色人。诸国四度使。雑掌及入京

郡司。皆聴朝拝。即季冬下旬。/大月廿八日。/小月廿七日。∥惣集诸司预令习礼。其参议及三位以上不在集例。

凡元正之日。若有不朝者。五位以上莫预三节。/七十以上者。/不在此限。∥六位以下夺春夏禄。/六位以下若有申/故者。不在此例。∥但宫内。主殿。

典薬。内膳。造酒。采女。主水等省寮司莫责不参。侍医。东宫学士亦同。

凡元正行列次第。参议以上在左。/太政大臣就列之/时。右大臣在西。∥亲王诸王及余官三位已上在右。自外五位以上。随便左右。

其四位参议虽是下阶。列同色上。孙王诸王同色。先列孙王。六位已下次以位阶。不依官秩。外位不得列

内位上。

凡诸节会行列次第。亲王及参议已上。并诸官三位已上在左。诸王左右行列。在诸臣上。其申政之时。以官

秩次。但五位已上位色不同。虽是下官。犹先高色。

凡非执政二位者。列中纳言之下。三位参议之上。三位者列四位参议〓上。

凡前参议以上被召见参。及预朝参者。致仕者。在本位见任上。以理解者在同位下。

凡正月一日。七日。十一月大尝节会。点検五位已上。但参议以上。左右大弁。八省卿。弾正尹及三位以上。并

左右近卫少将以上。左右卫门。左右兵卫督并遥点。但佐令府生已上申陪阵之由。自余皆就版位受点。

凡五位以上侍宴。衣冠不正。容仪违礼者。遣录糺之。但殿上侍臣不在此限。其在朝堂者。四位以上遣

史生已上。五位追唤其身。随状教喩。

凡内记并内蔵。内匠。扫部等寮。莫责诸节会不参。

凡国司五位已上。就朝集使入京者。皆聴预节会。但五畿内及近江。丹波等国司者。虽非奉使亦聴/若元日/不朝∥

/者。并不/聴也。∥预参。其贺茂两社祝。祢宜若帯五位者亦聴。

凡诸节会日。供奉诸司若有致怠者。夺禄降考。

凡诸节会。五位已上预参之后。不预谢座谢酒之礼。及离本列任意左右者。莫给当日禄。但参议已上并当

日有职掌者。及羸老。扶杖之辈不在此限。

凡点散位五位已上十人。补荷前使侍従不参之阙。其名簿预前进太政官。

凡阙荷前使之侍従。及次侍従者。待中务移。无预正月七日节。非侍従者。夺位禄。亦无预同节。

凡诸节会五位以上。年七十已上者。不论参不直入见参簿。其身见参聴従掖门参入。

凡散位五位以上。阙四月七月朔参者。勿预新尝会。

凡正月十七日。五月五日。两度节不参五位已上。待兵部移。无预新尝会。六位已下官人夺季禄。

凡诸节会可取権辅。点定前一日申太政官。若被点不参者。不赐当日禄。

凡正月七日。并新尝会等。禄召名札令大蔵省写取。

凡十一月新尝会日。诸司六位已下官人给禄。若蕃客来朝可会贺正。正月七日给之。

凡施薬院使给新尝会禄。

凡除目奏者。莫过当日。若日暮不堪书者。明日早朝奏之。

凡除目簿案一通。除目后五日内加勘合进弁官。

凡朝堂座者。昌福堂太政大臣。左右大臣。含章堂大纳言。中纳言。参议。承光堂中务。図书。阴阳。明礼堂治部。

雅楽。玄蕃。诸陵。延休堂亲王。含嘉堂弾正。顕章堂刑部。判事。延禄堂大蔵。宫内。正亲。/已上八堂以/北为上。∥晖章堂少纳

言。/以东/为上。∥左右弁官。/以中/为上。∥康楽堂民部主计。/以西/为上。∥主税。/以东/为上。∥修式堂式部。/以东/为上。∥兵部。/以西/为上。∥永宁堂大学。/以东/为上。∥其

长官。次官前行。判官。主典中行。史生后行。

凡在京文官皆就朝座。/阴阳。主计。主/税寮毎旬著。∥但神祇官及监物。中宫。大舎人。缝殿。内蔵。内匠。隼人。囚狱。织部。大膳。木

工。大炊。主殿。典薬。扫部。内膳。造酒。采女。主水。左右京职。东西市司。春宫坊。并管司。修理职。勘解由使及诸

武官皆无朝座。

凡就朝座者。昌福堂北阶太政大臣。中阶左右大臣。南阶大纳言。中纳言。参议。少纳言。左右弁。延休堂北阶

一品。中阶南阶二品以下。四品以上。各当其座升降。含章堂北阶大纳言。中阶中纳言。参议。南阶少纳言。左

右弁。皆至于阶下北向而揖。退亦如之。东堂升先右足。降先左足。西堂升先左足。降先右足。尽级聚足。

不可历阶。至于床下进退皆揖。余堂准此。但北向堂升降。皆避驰道。其亲王及太政大臣。任従前阶后阶

升降。诸司五位以上皆従前阶。/若任判官以下者。/従后阶升降。∥但暂出入者。任従后阶。六位以下皆従后阶。不在揖限。

凡朝堂座者。昌福堂北端太政大臣。次左右大臣。大纳言。中纳言。参议。并西面北上。少纳言及左右弁并一列

北向东上。但敕使座当大臣座北面。含章堂大纳言以下参议以上。并一列西面。大纳言以下。必先就含章堂

座。/若大臣不参者。大中/纳言当堂聴政。∥大臣就昌福堂座。讫乃大纳言先进就昌福堂座。于时大臣唤召使二声。称唯就版而

立。大臣命曰。召大夫等。召使称唯退就含章堂版。北向召之。中纳言以下共称唯。进就昌福堂座。讫左右弁

官了政。五位以上于堂前降立。六位以下于堂西降立。少纳言。左右弁先进就前版而揖。外记。左右史后

走就后版。并北向。/以东/为上。∥立定大臣命曰召之。五位以上倶称唯。次六位以下倶称唯。五位以上随色升阶就

座。讫乃六位以下倶引就庇案下北向而立。弁一人申云。司司能申世留政申给止申。史依次読申。毎一事毕

大臣处分。随事称唯。讫六位以下先以次退至于堂后而立。次五位已上亦退。皆于阶及版下揖至于堂前。

立定五位以上依次揖升就座。六位以下倶升就座。讫左史一人申曰。申世留政。弁宣曰。任申。/〓麻宇世留/麻尓麻尓。∥史倶称

唯。/右亦/如之。∥参议以上随次而退。毕少纳言。弁依次退出。诸官乃退。

凡応引诸司申政太政官者。少纳言。左右弁及省辅。先进就前版。次外记。左右史及省丞录后走就后版。

立定大臣命曰召之。五位以上倶称唯。次六位以下倶称唯。讫五位以上。依色就座。六位以下依官次。进就

庇案下。三省申政了大臣处分。辅及丞录称唯。讫以次退出。然后弁官申政。

凡在朝堂座见亲王及太政大臣者。皆磬折而立。若见左右大臣及左右大臣见亲王及太政大臣者。并起

座。即就座及出门讫乃以次就座。其少弁以上初就座者。外记。左右史以下皆起。/若大弁一人先就座者。见后来/大弁以下不起。中弁以下先就∥

/座者。见后来/大弁即起。∥省台卿尹初就座者。辅弼以下及所管寮司长官以下皆起。/刑部大判/事准此。∥辅弼初就座者。省台寮司主典

以下并起。/判事属/准此。∥若长官先在座者不起。/〓寮司长官〓就座者。主典以下/不起。但于曹司廰即起之。∥

凡参议以上及左右大弁。八省卿。弾正尹者。开门之后犹聴就座。

凡弁官政未了前。诸司不得无故辄退。

凡诸司在朝堂申政者。聴度驰道。

凡弾正在朝堂失礼仪者。省加教正。

凡昌福堂。含章堂及含嘉堂版位。并置前庭向正北。余司各置堂后。其版位皆二枚。/公事就前。/私事就后。∥

凡含嘉堂并顕章堂官人不得従晖章堂。修式堂后通东门。承光堂官人不得通西门。

凡弁官史已下直丁已上出入。聴用东方掖门。

凡诸司皆先上朝座。后就曹司。不得経过他处以阙所职。若无故空座及五位以上频不参経三日以上

者。并省推科附考。其节会雨泥日。及正月。二月。十一月。十二月。并停朝座。但三月。十月旬日著之。

凡诸司五位已上。朝堂无座者。皆毎朔日就省受点。/散五位已上/亦准此。∥其停朝座月。有座无座皆就曹司受点。但

太政官不在此限。勘解由使亦同。/毎旬一遣史生検其直/不。若不在者随除当日。∥

凡次侍従帯职事。陪従行幸阙朝座者。待中务移。乃聴之。近处行幸者。朝座毕后追参。

凡応舁告朔文案者。其日平旦简差诸司官人六位七位容仪合礼者令候。

凡応进告朔文。当司无五位以上官者。其文申送弁官。即仰省令差他司五位诣官执文。/天皇不御之日。先/申其由于弁官。∥

/令判官已/上执之。∥

凡告朔日。陪従五位以上预朝参之例。

凡上廰申政时者。外记立于弁官史上。八省丞亦立史下。但因考选事。被率日者。立式部下。

凡诸司毎月二日。送五位以上前月上日。其参议以上及少纳言。并聴通计内里上日。皆收置省。不可奏闻。

凡省与他省共申政之日。不得申补家司及傔仗。

凡毎月朔望。于曹司廰前。引唱上下番史生省掌。令习进退容止。

凡亲王任省卿台尹就曹司廰者。五位已上并立床前。六位已下磬折而立。就座讫乃以次就座。其雑公文

令录疏取署。

凡亲王及诸王。诸臣三位以上帯职事者。诸节会召名之时。以其官号加姓上称之。/寻常奏闻/之词亦同。∥但授位。任官

之日。并依常例。

凡于太政官已下下国已上。唤诸王五位以上辞。称大夫。称姓一准诸臣。

凡太政官召省者。丞称唯。弁官召者。录称唯而参。其会集之日大臣召者。辅称唯丞参。/大纳言以下行/事亦准此。∥但内侍司

召者。辅或丞称唯而参。省台縁事相唤者。亦录称唯而起。其词曰。某省召。某省召台称疏名。/大臣遣召使。内侍/遣内竖。官及省台∥

/皆遣使/部唤。∥

凡于朝廷宣命者。群官降座立堂前庭。/谓成选授位并任郡司。及临/时宣诏之类。事见仪式。∥

凡朝廷会集者。职事散位皆服公服。不得服私服就版申事。

凡勲位朝参者。服文位服列当位次第。若无文位著黄袍。

凡诸卫官人预文会者。五位已上不帯弓箭。六位已下勿著胫巾。

凡车驾行幸応宴集及出京外者。辅以上一人。丞一人。录一人陪従。

凡祈年。月次两祭所参诸司者。先大臣就座之后不得参着。

凡内膳司。勘解由使。斎院司莫责神祇等不参。

凡镇魂祭夜。省率诸司参入之时。外记史屏下相待就列而入。

凡中务所移镇魂〓0012人侍従。若有不参者。勿预大尝会节。/诸祭和〓0012/人亦皆同。∥

凡御并中宫镇魂所。弁官。中务辅。和〓0012侍従四人。式部辅。治部辅。雅楽头。大蔵辅。宫内辅及预御膳诸司五

位已上。令必参集。若阙怠者。停预节会。其有障者。先申其由。/东宫/准此。∥

凡次侍従已上阙神今食并法会堂童子等之役者。待中务省移。不预正月七日若新尝会等节。

凡大忌。风神二祭使王臣五位王二人。臣二人。若王五位不足者。聴差王四位。但其名簿。四七两月朔日点

定。申送弁官。

凡神事及斎会之处。不得着深履。

凡被召大歌所之辈。起自十月廿一日。至于正月十六日。一向直所。若无故不上者。五位已上不预节

会。六位已下夺季禄。散位。雑色等责以违敕。

凡五位已上阙正月御斎会职掌。毎度夺位禄绢一疋。若绢尽以布准夺。其六位已下毎度夺季禄布二端。

凡主税寮。勘解由使。莫责正月御斎会不参。

凡釈奠都堂讲论之日。后参少纳言。弁外记史聴自掖门参入。

凡釈奠宴亲王大臣参入者。诸司皆起座。退出亦同。

凡国忌斎会者。诸司五位已上一人。六位已下一人。/但东西二寺。六位已下三分之二参。春宫/坊三月十七日。廿一日。八月二度参。∥诸寮已上史生一人向寺

供事。但中务缝殿民部主计隼人大蔵宫内左右京等。并五位若六位一人参。其散位五位已上无故〓不向

者。勿预节会。/谓东西二寺阙二度已上。兴福寺阙/一度之类。七十已上者不在此限。∥参议已下弁中宫内蔵阴阳内匠主税织部大膳木工大炊主殿扫

部内膳造酒采女主水弾正勘解由及诸武官不在此限。/文官帯武/官亦同。∥其崇福寺唯図书治部玄蕃六位已下官二

人。史生一人向之。

凡典薬寮。不参兴福寺国忌。

凡参国忌五位已上。待会事讫乃帰却。若不然者同不参例。其六位已下阙职掌者。夺季禄布二端。

凡参兴福寺国忌官人已下。并散位五位已上。给上日五个日。広瀬。龙田祭使亦同。参春日祭并维摩。最胜

会散位五位已上准此。但待太政官所下名簿乃给之。

凡诸司五位已上。十二月国忌不参者。停预节会。散位五位已上亦同。

凡参薬师寺最胜会王氏五位以上。免三月十日国忌不参。

凡参兴福寺国忌御斎会藤原氏六位已下。不论有职无职。聴著堂前之座。

凡可参薬师寺最胜会。兴福寺国忌并维摩会王氏。藤原氏若不参者。五位已上不预新尝会节。六位已下

官夺季禄。其参不者。待太政官所下簿知之。

凡赐宴蕃客者。弁官史。省录。并就会所。検察诸事。

凡诸王诸臣任太政大臣者。不得以亲王为左右大臣。但得任八省卿。诸臣任太政大臣者。不得以诸

王为左右大臣。亲王任左大臣者。得以诸王为右大臣。但亲王诸臣不得为左右。

凡选任者。奏任以上者。省注可用人名。申送太政官。但官判任者。铨拟而申太政官。

凡正员之外特任権官者。不论正権。依位阶次。

凡遭丧解任之人。复任本官者。依宣旨行之。不更给召名。其国司者不在此限。

凡拟使者。丞申大臣之后。其名簿令录进太政官。史生进弁官。

凡遣诸国使。诸司官人。申官之后。不上本司。

凡诸使所请主典算师者。使人简诸司主典已下応堪事者。录名申省省申太政官。

凡诸司官人及雑色等拟使。直申太政官。其后若称病者。省勘虚実。相换更申。若有欺诈者。依法科罪。

凡依内侍宣叙位者。更経大臣乃応授。

凡五位已上历名帐。毎年正月待叙位官符。即奏内里。更写一通进太政官。

凡郡司并祢宜。祝及夷俘等五位历名帐。别巻毎年进之。

凡五位已上历名及补任。除目。并年中宣旨。并毎色抄写熟纸。以为长案。但郡司及俘囚五位历名作别巻。

/郡司俘囚位禄/文亦准之。∥

凡诸司史生者。神祇官四人。太政官十一人。/権一/人。∥左右弁官各十八人。/各権/二人。∥中务省廿人。内记二人。监物。中宫

职各八人。大舎人寮四人。図书寮五人。/権一/人。∥内蔵寮十人。/権二/人。∥缝殿寮。阴阳寮各四人。内匠寮七人。/権一/人。∥式郡省

廿人。大学寮八人。/権四人。其二人以/省扶省掌兼任。∥治部省十人。雅楽寮。玄蕃寮。诸陵寮各四人。民部省廿人。主计寮十一人。/権/一∥

/人。∥主税寮七人。/権一/人。∥兵部省廿人。隼人司五人。/権三人。其二人以/兵部扶省掌兼任。∥刑部省十人。判事四人。囚狱司二人。大蔵省廿

人。织部司四人。/権二/人。∥宫内省十八人。大膳职八人。木工寮十一人。/権一/人。∥大炊寮。主殿寮各五人。/各権/一人。∥典薬寮四人。

扫部寮五人。/権一/人。∥正亲司。内膳司各二人。造酒司四人。采女司。主水司各二人。弾正台六人。左右京职各十一

人。/各権/一人。∥东西市司各二人。春宫坊四人。舎人监。主膳监。主蔵监。主殿署。主马署各二人。斎宫寮五人。/権一/人。∥斎院

司三人。修理职十人。/権二/人。∥勘解由使十二人。施薬院使四人。其式部。民部。兵部三省史生者。试练景迹。然后取

用。亦不得辄补畿外人。但太政官左右弁官内记中宫内蔵织部木工主殿扫部修理春宫等官职坊寮司史

生。待宣旨补任。勘解由斎院施薬院等使司史生。待従官下名簿。不试直补之。兵部省。春宫坊监署等史

生。待本司移补之。大学寮権史生。待寮进名簿。不试直补。

凡在外国诸司史生。准诸国史生申补任。

凡雑色辈。颇有耐书算者。省课试补任诸司史生。

凡主计。主税。勘解由等寮使史生。労十年为限。以外诸司史生。廿年为限。并补诸国史生。

凡大舎人労廿年为限。毎年一人任诸国史生。

凡诸国史生者。大国五人。上国四人。中国三人。下国二人。但远江。美浓。讃岐等国准大国甲斐。出羽。安芸。周

防。纪伊等国准中国。土佐国准上国若狭。佐渡等国准下国。并不得任当国人。

凡不得周防国人任鋳銭司官人。

凡囚狱司物部者。通取负名氏并他氏白丁。补十人帯兵仗。其东西市各亦取负名氏入色十人。白丁十人。

/若不足者。通/取他氏白丁。∥

凡白丁縁才伎补诸司雑色。遭丧解退者。服〓后补。不得辄聴留省。更取白丁。但预把笏者。不用此例。

凡官省判补雑色之辈。遭丧解任。若有才用者。聴夺情复任。

凡诸司使部者。神祇官十五人。太政官〓三人。左右弁官各〓人。中务省〓人。中宫职廿人。大舎人寮。図书寮。

缝殿寮。内蔵寮。阴阳寮。内匠寮各十人。式部省〓人。大学寮十人。治部省廿人。雅楽寮。玄蕃寮。诸陵寮各十

人。民部省〓人。主计寮。主税寮各十人。兵部省〓人。隼人司四人。刑部省〓人。囚狱司六人。大蔵省廿人。织

部司四人。宫内省廿人。大膳职十五人。木工寮。大炊寮。主殿寮。典薬寮。扫部寮各十人。正亲司。内膳司。造酒

司。采女司。主水司各六人。弾正台。左右京职各十五人。东西市司各六人。春宫坊廿人。舎人监六人。主膳监。

主蔵监。主殿署。主工署各四人。主马署六人。勘解由使二人。斎院司六人。斎宫寮十人。

凡亲王已下。五位已上出家入道。其帐内资人考満六年留省。若还俗并叙位。以旧人充之。旧人若迁他色

以新人充之。

凡职分资人本主亡及以理去官者。不限年数。并聴留省。若有复任者。回以旧人充之。旧人若迁他色。

以新人充之。

凡外散位六位。勲七等以下情愿者。聴充帐内及职分资人。七位以下者。聴充位分资人。

凡嫔以上位分资人。不在减限。

凡诸外考者。経一选然后聴迁中宫职舎人。春宫坊舎人。其舎人遭丧者。夺情补之。若迁补之后。未経一

选。无故及依病不上者。直还本色。

凡采鋳銭料铜所雑色人四人。太宰府染生一人。并预勘籍例。

凡内匠寮雑工。自非本司申文。不聴辄迁他色。其年老身〓0321不堪出仕。永许还郷。即补其替。

凡五畿内。国别书生二人预勘籍。但択用京畿之人。外国人不在此限。

凡诸国雑色人。近江国〓人。越前国廿人。石见国二人。毎年各与考。载朝集帐言上。但与兵部省通计。

凡飞騨。陆奥。出羽及太宰府所管诸国人。皆不得补帐内职分位分资人。亦陆奥人不聴补雑色。

凡诸司番上把笏者。不与公験。其舎人使部伴部之类。皆与公験。其式如左。

式部省。

位姓名/年若干。某/国某郡人。∥

右人元某色。今补某司某色任为公験。

年月日 录位姓名

辅位姓名

右印署讫告知本司。令附考帐。仍即给与。随身为験。

凡郡司者。一郡不得并用同姓。若他姓中无人可用者。虽同姓除同门外聴任。神郡。陆奥縁辺郡。大隅

驭谟。熊毛等郡者。不在制限。/谓伊势国饭野。度会。多気。安房国安房。下总国香取。常陆国/鹿嶋。出云国意宇。纪伊国名草。筑前国宗形等郡为神郡。∥

凡大领阙处。以少领転任。以今拟者为少领。其大少领并阙。先拟少领。

凡郡司有阙。国司铨拟历名。附朝集使申上。其身正月内集省。若二月以后参者随返却。厥后拟文者。四月

廿日以前奏闻。但陆奥。出羽及太宰管内唯进历名。若以白丁铨拟。副勘籍簿。其病患年老及致仕者。国司

解却。具状申官。更不责手実。

凡诸国郡司补任之后。皆移民部省。

凡郡司遭父母丧者。服〓之后。申官复任。若三年以上不申复任。便补其替。権任之辈。亦得复任。

凡年七十已上廿四已下。及帐内。职分位分资人。不得铨拟郡司。但有主许牒者聴之。

凡郡领之民。不得任主政主张。

凡诸卫之人铨拟郡司。向省之日。勿脱兵仗。

凡畿内郡司患解。服解。侍解等。聴复任本职。

凡畿内郡司。六年成选。

凡补任郡司者。六月〓日以前为限。

凡縁铨拟郡司事须奉大臣宣。莫奉内侍宣。

凡铨拟郡司縁失错返却之类。明年重被铨拟者。不可更入京。但返却之后。若経一年重无言上。乃以为

阙。

凡叙位郡领之日丞〓0257名簿授外记。外记执之进大臣。

凡郡司补任之后。二年频不附考帐者解任。

凡诸国郡司补任帐。毎年正月一日。与诸司诸国史生已上补任帐共进太政官。

凡唤主政帐知胜船事。并用音。

凡太宰府书生帯郡司者。莫责同门一従。

凡主政帐廿一人。毎年充太政官。待所下名簿乃补之。

选内出入法。

内长上四考 内分番六考 外长上八考 外分番十考

右长上分番选限。各异彼此。出入远近不同。内分番入内长上経一考者。同四考例。経二考以上者。以五

考为限。/外长上入内/长上者亦同。∥外长上入内分番経一考者。同六考例。経二考以上者。以七考为限。外分番入内长

上経二考者。以五考为限。経三考以上者。以六考为限。外分番入内分番経二考者。同六考例。経三

考以上者。以七考为限。外分番入外长上経二考者。同八考例。経三考以上者。以九考为限。其有従

近出远者。亦准此法。/设如内长上出内分番経三考者。亦同四/考例。経二考以下者。以五考为限之类。∥

结阶法

三阶/中上/中上∥ /中上/中上∥ 二阶/中上/中上∥ /中上/中中∥ 一阶/中々/中々∥ /中々/中々∥

右同长上选叙法。若四考上下以上。进五阶叙。四考上上进七阶叙。

三阶/上中/上中∥ /上中/上∥ 二阶/中/中上∥ /中上/中上∥ 一阶/中々/中々∥ /中々/中々∥

右分番経一考入长上叙法

三阶/上/上中∥ /上中/上∥ 二阶/中/中上∥ /中/中下∥ 一阶/中/中々∥ /中/中々∥

右分番経二考以上入长上叙法

凡考选文者。太政官长上番上。并作符下省。诸司诸国长上者。作解进官。官亦下省。诸司番上者。作移送

省。/但诸国/作解。∥其被管考选文。皆惣官长官押署。便以司印印之。

凡诸司考选文。送官及式部兵部者。五位以上长官次官将送。若不在者。临时聴处分。

凡鋳銭司考文。附周防国朝集使。

凡选人长上于官引唱。番上于省引唱。若三日之内不到者。降一阶叙。其诸国郡司及外散位。于国引唱。具

录申省。不在赴限。

凡选人兼有上考下考。而欲止计上考成选者聴之。

凡太宰帅。大弐并陆奥出羽按察使及守等傔仗者。申太政官补之。不得辄取白丁。若情愿以子补之者。

聴取一人。但身不赴任者不给之。

凡诸家司。虽无位犹聴补。

凡新补诸国史生。皆先身自向省申本色位姓名。然后比校考帐。知実申官。

凡内外诸司。官掌省掌台掌职掌坊掌寮掌使掌司掌各二人。但中务治部民部兵部大蔵弾正中宫修理等。并

待本司移补之。自余者判补之。

凡内外诸司史生官掌省掌台掌职掌坊掌寮掌使掌司掌伊势太神宫司。同度会神宫祢宜。贺茂二社祢宜。

祝。住吉神主。宇佐宫司。祝。気比神宫司。筑摩长等。以雑色人补之。并把笏。

凡诸神宫司。并橿日庙司。以六年为秩限。

凡诸神宫権宫司。秩満年终解任。

凡拝官之日。其人见在乍闻唱唤。不肯赴集。莫预参例。経百廿日录名申之。若有故者不在此限。

凡内外诸司主典已上。及诸国史生。博士。医师。阴阳师。弩师补任帐。毎年正月一日。七月一日进太政官。/但蔵/人所∥

/料。六月。十二/月廿日进〓。∥若有改官及历名错谬者。以朱侧注。其解阙帐者。正月一日进。/参议已上。不/注解阙。∥又诸国秩満帐者。正月

一日进〓。蔵人所料亦十二月廿日进。

凡縁隠截事解却国司。医师已上名帐。别巻收置。

凡内膳司长官。除高桥。安昙二氏以外为正。

凡左右近卫长上十五年。番上廿年为限。毎季各二人。左右兵卫各一人。左右卫门隔年各一人。任诸国史生。

其任郡领者。左右近卫各二人。左右兵卫各一人。待本府移。勘录谱第。奏拟文之日。副奏文进。/诸卫/同之。∥但左

右兵卫通任郡领及主政帐。左右卫门若有移送。府别郡领一人。隔三年补之。并以佐已上共署文任之。

凡中宫。春宫舎人。及三色资人等。待考帐放出。

凡外考之人未叙内位者。自非才芸殊擢。不得辄任把笏。唯任郡司军毅者聴之。若有殊擢之辈。依令

待本主挙。试业先叙内位。后乃任之。

凡诸国拟任郡司名簿。毎年附朝集使令进。若不进者。拘朝集返抄。

凡太宰及国司。并依番朝集。其史生者不在朝集之限。自余雑事。并聴附申。若目已上不足者。聴申官差

充。

凡诸国雑色人死亡帐。毎年附朝集使送省。

凡朝集使事了还国者。皆待神祇。治部。民部。兵部等移。而后录上日。申官请印。

凡解移者。进太政官及弁官解文。令录申送。诸司移文。令史生送。

凡改易常例。及立为永式之事〓非官符不得奉行。

凡内侍仰事。若非縁诏敕。勿辄承行。

凡阴阳寮写暦书手者。简取诸司史生充。其颁诸国暦者。省令朝集雑掌写之。

凡诸司诸家去年得考人数。并可进薪等勘定。正月十五日移宫内省。讫更惣注考人色目及薪数进官。

凡省内雑色毎年进薪限一千担。其三百担分充春宫坊。自此以外不得更徴。若有违徴者。省掌解任永不

叙用。

凡日向。大隅。萨摩。壹岐。対马等国嶋博士医师者。太宰准大学典薬生试才补任。副勘籍状言上。省载季

帐申官。待考満叙内位。其迁替以六年为限。其六国学生。医生。皆集府下分业教习。

凡四季徴免课〓帐。毎季造三通。丞录各一人勾当其事。精加覆勘。四孟月十六日。一通进外记。二通进左

弁官。若有失错者。勾当之官准法坐之。

解由式/在京诸司/准此。∥

某国司解申与前司解由事

官位姓名

右件人某年月日因事。/得替迁任/遭丧等类。∥解任仍与解由即附某名申上谨解

年 月 日 大目位姓名

守位姓名 大掾位姓名

少掾位姓名

介位姓名

少目位姓名

右主典以上解由如件。其史生以下。皆造以解申官。官判下省。但京官史生直移省。

凡被管史生解由。造以解进惣省。惣省押署送省。其署一准移式。

凡诸司诸国解由。长官署名。判官主典或病或仮。一二许人不加署名。及不知迁任。误称解任之类。勿更

返却。

凡判事解由。大判事以下虽一两人不署。更勿申返。/内记。监/物准此。∥

凡诸司诸国交替分付。若応过限者。具状申官。官即判下省。

凡诸司诸国进解由者。诸司长官六十日。次官以下及史生〓日为限。诸国长官百廿日。任用六十日为限。

但长官任用同时解任者。交替了后。与长官共言上其与不之状。其诸国除装束行程之日。若任他司者。依

任日始计。限内聴釐务。其季禄位禄皆依给例。亦聴预诸节会。若限満未得解由者。〓具状申官。其伊势

太神宫。豊前宇佐宫。越前気比神宫司。诸神主亦责解由。但遥任及阴阳。大学。典薬等诸博士。诸司不预公

文之类。并不责解由。

凡侍従女官等厨别当。四年为历。责其解由。预亦同之。但不立历限。

凡薬园师乳师等历。六年为限。迁替之日。责其解由。

凡诸国非业博士医师。以四年为秩限。但出羽。太宰管内诸国。五年为限。

凡内膳司近江筑摩御厨长历。六年为限。

凡职事次侍従迁任他司。其解由与不之状移送中务。

凡次侍従已上年満七十者。移送中务省。

凡権任国司并史生博士医师等。一任之内迁任他国者。通计前后历。秩満之由。年终申太政官。

凡诸国博士医师补任解文。并补任帐。姓名之下。受业者注各本业。

凡诸国博士医师受业非业两色。毎年三月一日移送民部省。/仁和元年三月/十五日官符。∥

凡诸国非业権任博士医师秩満。年终申太政官。

凡大学诸博士。六位已下兼任诸国権博士。但先奏后补。典薬医针博士准之。兼任権医师。

凡诸道博士得业生等兼国之辈。若譲他人者。虽学生医生。不得任当国之人。

凡诸国司及史生博士医师等。若特被许相譲者。令竟前人遗历。/延喜四年壬/三月四日符。∥

凡勘解由使主典一人。轮転令兼国博士得业。待使局所送名簿乃补。

凡诸卫府官人已下并舎人。兼任诸国史生已上者。具注任日及计历由。移兵部省。

凡诸国司及史生博士医师。秩限未満任他国。及遭丧之徒。服〓复任者。并通计前历。若任于京官。更迁外

官。及従番上転职事。如此之类不计前历。

凡诸国博士医师解任之后。既进解由者。各迁本司。令熟本业。各注上日。毎年申省与考。若望更任者聴

之。不労覆试其被试及第。既任遭丧者。不待服〓复任。/薬生縁侍医挙/任者亦准此。∥其秩満任解之后。更任者亦同此

例。但先不経课试者。不在此限。

凡诸道学生才学颇长。其道博士共挙为诸国博士。医师者虽非奉试及第。皆为受业。自余为非业。

凡雑色之辈。愿习医疗。下典薬寮。令学医术。其学生准大学生例。聴补医生。

凡阴阳寮诸生。典薬寮医生。预考并免〓役。

凡试白読■読书也■诸生者。除大学典薬挙之外。非奉敕宣。不得奉行。

凡明法生课试。通六七条者。任国博士。

凡薬生等。虽不奉试。而习合薬疗治者。侍医等共挙申省。任国医师。

凡试雑生者。试博士之外。必须令有证博士一人。若证博士无其人。遂応致妨者。聴一人试之。但诸道白

読者。各以得业生一人。为试博士。其纪伝者。又聴以文章生为试博士。

凡试雑生十二个月内为程限。若无故过限者。除先试条。更始为试。

凡得业生。补了更学七年已上。可课试之状。依本司解申官。

凡拟文章生者。春秋二仲月试之。试了唤文章博士及儒士二三人。省共判定其等第。奏闻即补之。文章得

业生试了判定奏闻亦同。

凡补文章生者。试诗赋取丁第已上。若不第之辈。犹愿一割者。不限度数试之。

凡応参判奉试文之庭诸儒。无故不参。五位已上不预正月七日若新尝会节。六位以下夺季禄。

凡秀才出身上下第大初位上。中上第大初位下。明経上下第大初位下。中上第少初位上。

凡算得业生。不解周髀者。虽得及第。不须叙位。但聴留省。

凡大学典薬诸生。计年入课。及限満解退者。并载季帐。比満年〓时。聴留学。若登〓一不堪贡挙者。乃

还本贯。但可任国博士医师者。不限年歯补之。

凡医生。皆読苏敬新修本草。

凡薬生十人之中。五人取白丁。勘籍补之。五人用入色。

凡太政官召使者。省取散位年〓九已下有容仪者。毎月为二番。番别五人。计召正身。以令供承。其上日毎

番外记送省。

凡省掌之外。置扶省掌二人。令习仪式。以备其阙。即任大学寮権史生。把笏行事。

凡中务治部民部兵部大蔵弾正等省台正员之外。扶省掌台掌以入色者。各置二人。令习仪式。皆待本司

所送名簿乃补之。若正员有阙者。以扶省掌补之。但兵部省扶省掌二人。本省便任隼人司権史生令把

笏。自余不把笏。

凡勘解由使勘籍书生。及雅楽寮雑色生。自非次官以上许文。不得辄迁他色。

凡补诸宫舎人者。中宫入色一百五十人。外位一百人。白丁一百五十人。东宫入色四百人。外位一百人。白丁

一百人。斎宫入色。白丁各十人。其外位随解阙补之。但白丁舎人未叙之前。无故不上之替。聴补白丁。其

叙位之后。依病不上。并迁他色之替。以雑色人补之。

凡中宫春宫白丁舎人并三色资人者。以本贯勘籍解文补之。

凡中宫春宫舎人。非有本司许文。不得迁他职。

凡诸司伴部者。各以负名氏入色者补之。不得辄取白丁。若其氏无入色者。本司录状请官处分。但主

殿寮殿部。扫部寮扫部。主水司水部。并取负名外异姓白丁五人。预勘籍例。亦主殿寮殿部十人。造酒司酒部

廿人。并负名外。取异姓入色补之。

凡诸司并畿内司不进考文者。五位以上不预节会。六位以下拘留季禄。

凡考问之日。有不参司。其五位已上不预节会。六位已下夺季禄。但一度加教喩。诸国考问一日一道有不

参国者。除使者最。

凡中宫内匠内蔵织部木工主殿大炊扫部造酒内膳主水采女修理勘解由斎院等职寮司使官人已下。番上

已上者。勿责考问考唱不到。春宫坊舎人亦莫考唱。

凡给太政官考人者。左右大弁各廿人。少纳言。左右中少弁各十五人。外记。左右史各十人。左右史生各四

人。左右官掌各三人。

凡织部司雑色十人。扫部寮雑色五十人与考。

凡木工寮长上工。木工七人。土工一人。瓦工二人。辘轳工一人。桧皮工一人。锻冶工一人。石灰工一人。并与

考。

凡修理职长上工。木工五人。桧皮工一人。瓦工二人。石灰工一人。将领廿二人。并预考。又工部六十人。待职

移勘籍补之。同预考。

凡勘解由使雑使八人。以散位留省等色。定额之外。与兵部省通计与考。

凡施薬院雑使十二人。以储料考人内充之。

凡伊势大神宫大内人。永预内考。

凡橿日庙宫舎人一人。大臣武内宿祢资人一人。预得考之例。

凡気比神宫司考隶神祇官。

凡右大臣以上。不在考例。止录上日。其五位以上。不定考第。具录善最。

凡长官次官并无者。判官主典亦考。但在身功过。具录申官。其国目以上若不在者。史生亦录上日行事申

官。不得経年。

凡唱示考第者。京官皆赴集于省。若被唱不到过三日者。降考一等。披诉有理者。省未校前任判升之。但

畿内及诸国司不在集限。

凡伊势太神宫司考选者。准长上官。自余神宫司者。准番上例。

凡军士以上重叙文位勲位者。除当年考。

凡奉使绝域。遭贼及没海以致死者。応赠位者。子孙荫法一同生官。

凡临时恩叙。若正六位上回叙一子者。叙嫡子。若六位已极者叙庶子。其六位上虽年九十以上。不得除

簿。

凡改姓为臣之徒。五世已上同叙正六位上。七世已上承嫡叙正六位下。自余同庶人。

凡大臣曽孙者。叙従八位下。

凡遣唐使下无位者。叙一阶。

凡遣唐及渤海等使帰朝之日。特被叙位。顿除前労。其水手応叙位者。京畿之人皆叙内位。

凡外位任内职事者。即改人内位。若内位任外职事者。亦改外位。若内番上附外考帐者。虽帯八位以上。

不聴贡位子。

凡初任出云国造者。进四阶叙。其斎毕奏神寿词。又进四阶叙。进加応至五位者。聴敕处分。

凡六位以下授五位者。顿除前考。但不除当年上日。

凡据才被叙者。有位成选之日通计前労。无位顿除前考。若加级不及选阶者。聴従一高。其别敕授位者。

聴计前労。

凡雑师有生者。同博士之最。若无生及才伎长上。准诸官之最。

凡散位及雑色人奉使内外。事了之日。各录上日申官。官即下省。

凡诸司官人。礼仪进退放逸任意。衣冠束体参差不正者。検考之日惣加糺正。若不依糺者。便与下等。

凡在京勲位者。上下于省考选。叙法并同散位之例。

凡渤海訳语生者。简学生容貌端正者二人充。応得其业者。预得考之例。

凡遣渤海卜部。准阴阳师令把笏。

凡书生者。随纸多少。以定考第。其无注者限六百纸。有注及疏。限四百纸。并与上考。

凡京国毎年所贡位子者。勘会籍帐。下其〓0249符。乃聴预考。雑色出身亦准此。但荫子孙不在此限。

凡陆奥。出羽。太宰管内诸国荫子孙位子。虽不向省。聴预出身。

凡伊势太神宫神戸百姓者。勿聴进仕。其縁荫出身者。便直神宫。上日行事送省预考。其选叙法同内分

番。

凡考选目及位记请外印。补任文学家令。铨拟郡司者。并直申太政官。

凡准荫成选并临时位记等。一度以廿枚已下为调印之限。

凡位记署名。不必自为。

凡位禄者。毎年十一月十日申太政官。廿二日给之。预具录历名。移弾正台。其四位五位自参而受。/参议及散/位年七十∥

/以上。不/在此例。∥若当日不参者。惣录历名移大蔵省。

凡五位以上卒者。聴给当年位禄。其十二月卒者。不给明年之禄。

凡散五位已上卒者。申送弁官。

凡五位已上卒者。待卒去官符。乃除历名。

凡在外五位已上位禄者。准当土沽。便给正税。

凡散位五位已上位禄。上日不満廿不在给限。胆未得解由者。下解由后。上日及三分之二给之。若无

可役之日。虽上日不足未申目录之前。犹预给例。新叙者亦同。/但七十以上者。不/计上日预给例。∥

凡畿内郡司帯五位者位禄。准国司以京库物给之。

凡亲王知太政官事者。其季禄准右大臣。预议政者。一品二品准大纳言。三品四品准中纳言。

凡令称初任者。是无禄任有禄。其有禄迁有禄者。不入初任之例。但别敕才伎长上诸司者。任职事官。

与初任同。/马料亦/准此。∥其在外官人。迁任京官会给禄者。聴入给例。/谓正月七日。〓日/以前上日随身者。∥

凡准令以别敕才伎长上诸司者。其位主典以上准少判官。以下准大主典。与主典见阶相当以下准大

主典。以上准少判官。其木工算师准二寮算师。钲鼓师准雅楽师。诸司雑色长上并准少初位官。

凡一人帯数官。若高官上日不足。而卑官上日満限者。禄従多给。/马料准/此。∥但公卿兼诸司者。以太政官上日。

为定。太政官弁官及中务式部民部主计主税等官人兼他司者。依本官见任上日给之。

凡诸司春秋季禄解文。注载交名。

凡内官兼外官者。位禄季禄并给兼国。

凡六位诸王任职事者。王禄官禄従一高给之。

凡内记监物主铃典钥等四个局官人季禄马料。别录令申。不得混雑管省。

凡太神宫司及斎宫官人季禄者。便以伊势国神税给之。

凡夺情复任之辈。虽上日満禄限。而任在奏禄文日之后。不得更给。

凡季禄锹者。八位官十口。

凡皇亲时服者。与季禄共给之。

凡诸司官人。奉使出外者。季禄马料还日并给。若有功过者。随状与夺。

凡太宰及对马官人季禄者。于太宰府给之。其大唐通事禄。准大初位官。

凡釈奠执経。执読。侍讲等禄。省具录人物数申官。/其数见/大学式。∥

凡贺正者。预択诸国朝集使。及散位容仪所可取者〓人已上五十人已下。以拟威仪権官。

凡大射者。预点召使四人拟执旗。

凡诸司诸国解退之人者。附帐。

凡太政官召使者。毎月朔日。十六日。当番人正身参省。即录交名。进太政官。

凡诸夷入朝给禄者。第一等〓六疋。绵十二屯。布十二端。第二等以下。等别减〓一疋。绵二屯。布二端。即参

向皇朝。准此法给。自余不用此式。

马料

神祇官十人。伯六贯。大副四贯。少副二贯五百〓。/若叙五位/者四贯。∥大祐。少祐各二贯五百〓。大史。少史各二贯二百〓。

宫主二贯五百〓。/诸宫主/准此。∥卜长上各二贯二百〓。

右以神税给之

一位官五十贯。二位官〓贯。正三位官廿贯。従三位官十五贯。正四位官七贯。従四位官六贯。正五位官五贯。

従五位官四贯。六位官二贯五百〓。七位官二贯三百五十〓。八位官二贯二百〓。初位官二贯五十〓

太政官廿九人。/一位官一人。二位官二人。正三位官二人。従三位官三人。従四位/官二人。正五位官四人。従五位官三人。六位官六人。七位官六人。∥中务省〓二人。/正四位官一人。正五位官二人。従/五位官一人。六位官四人。七位官∥

/一人。八位官三人。内记六位官二人。七位官一人。监物従五位官二人。六位官四人。七/位官四人。初位官一人。主铃七位官二人。八位官二人。典钥七位官一人。八位官一人。∥中宫职八人。/従四位官一人。従五位官一人。/六位官三人。八位官三人。∥大

舎人寮四人。/従五位官一人。六位官一人。/七位官一人。八位官一人。∥図书寮四人。/従五位官一人。六位官一人。/七位官一人。八位官一人。∥内蔵寮八人。/従五位官一人。六位官二人。/七位官二人。八位官三人。∥缝

殿寮四人。/従五位官一人。六位官一人。/七位官一人。八位官一人。∥阴阳寮十一人。/従五位官一人。六位官一人。七位官九人之中允一人。阴阳博士二人。暦/博士一人。天文博士一人。漏刻博士一人。阴阳师二人。初位已上官一人。∥内

匠寮六人。/従五位官一人。六位官一人。/七位官二人。八位官二人。∥式部省七人。/正四位官一人。正五位官一人。従五位官/一人。六位官二人。八位已上官二人。∥大学寮十九人。/従五位官三人。六/位官一人。助博士∥

/二人。七位官十三人之中允一/人。博士十一人。八位官一人∥治部省六人。/正四位官一人。従五位已上官一人。/六位官二人。八位已上官二人。∥雅楽寮八人。/従五位官一人。六位官一人。七位官一/人。八位官五人之中属一人。歌师四人。∥

玄蕃寮四人。/従五位官一人。六位官一人。/七位官一人。八位官一人。∥诸陵寮三人。/六位以上官一人。七位/官一人。八位官一人。∥民部省十一人。/正四位官一人。正五位官一人。従/五位官一人。六位官四人。七位官∥

/一人。八位/官三人∥主计寮十人。/従五位官一人。六位官一人。/七位官三人。八位官五人。∥主税寮八人。/従五位官一人。六位官一人。/七位官二人。八位官四人。∥兵部省六人。/正四位官一人。従/五位已上官一人。∥

/六位官二人。八/位已上官二人∥刑部省十四人。/正四位官一人。従五位已上官一人。六位官二人。八位已上官/二人。判事正五位官二人。従六位官四人。八位已上官二人。∥大蔵省六人。/正四位官一人。従五位已/上官一人。六位官二人。∥

/八位已上/官二人。∥织部司一人。/六位已下初/位已上官。∥宫内省七人。/正四位官一人。従五位已上/官三人。八位已上官三人。∥大膳职三人。/従五位已上官一人。七位已/上官一人。八位官一人。∥木工寮

十人。/従五位官一人。六位官一人。七位官二人。八位/官六人之中属算师各二人。大小工各一人。∥大炊寮三人。/従五位官一人。七位已上官/一人。初位已上官一人。∥主殿寮四人。/従五位官一人。六位官/一人。七位官一人。初位∥

/已上官/一人。∥典薬寮十五人。/従五位官一人。六位已下官人之中侍医四人。助允各一人。/初位已上官一人。七位官七人之中医博士一人。∥扫部寮四人。/従五位官一人。六位官一人。七/位官一人。初位已上官一人。∥内膳司

五人。/六位官一人。七位官/三人。初位官一人。∥造酒司二人。/六位已下初/位已上官。∥采女司一人。/六位已下初/位以上官。∥主水司一人。/六位以下初/位以上官。∥弾正台七人。/従三位/官一人∥

/従四位官一人。正五位官一人。/六位官二人。八位以上官二人。∥春宫坊八人。/従四位官一人。従五位官一人。/六位官三人。八位官三人。∥左京职八人。/従四位官一人。従五位官一人。六位官一人/七位官二人。八位官三人。右京职准此。∥

修理职八人。/従四位官一人。従五位官一人。六位/官三人。七位官一人。八位官二人。∥勘解由使九人。/従四位官一人。従五位官二人。/六位官三人。七位官三人。∥斎宫寮廿四人。/従五位官一人/六位官四人。七∥

/位官七人。初/位官十二人。∥斎院司四人。/従五位官一人。六位官一人。/七位官一人。八位官一人。∥

凡権官马料。准正员给之。

右自正月至六月。上日一百廿五以上者。给春夏马料銭。秋冬准此。但春夏七月十日。秋冬正月十日。与

中务兵部共申太政官。其有上日共等。労剧亦同者。依官位次第作差分给。縦満限日贫浊有状者。不

须给与。如帯二官者。従一高给。若有大学头。阴阳头。不解経术者。随便停给。其斎宫寮马料者。以

神税给。若不足者。通用比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