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制孝慈录序
作者:朱元璋 
本作品收录于《大明太祖高皇帝御制文集/卷15

      丧礼之说,闻朝已备,至火乃亡。儒采诸说以成书,号曰《周礼》、《仪礼》,或云《新书》而未行。历代儒臣往往以为定式,以佐人主。若识时务者,则采可行而行之。其有俗士,执古以匡君,君不明断,是以妨务而害理,中道废焉。朕观其所以,于事甚繁。

      洪武七年秋九月,贵妃薨。敕礼官以定仪,诏翰林稽诸古典。三日而后来奏,人各以《周礼》、《仪礼》以为定式。所云:父在,为母服期年,于庶母则无服。又引子游孔子鲁昭公之服有,以孔子不许为必然。

      朕思之再三,迂儒俗士果不识时务。孰不知,孔子之说有大义存焉。宰予问:期年之丧可服?孔子以为不仁。与昭公之事何异乎?不然。当是时,诸侯不有天王而自专。孔子务以三纲五常教不善。昭公诸侯也,其丧礼久出天王,问孔子欲更其礼,可乎?在孔子必不教人不忠,所以不言期之非.及宰予闲居之论,孔子却言其非,可见母之期服不近人情焉。

      今之迂儒,止知其一,不知其二,是古非今,昭然矣。且礼出于天子,上行下效焉。今天子、皇子,母服期,庶母则无服,五服之外则不服。若以其说为必然,则之德靡矣。乃亲九族,而平章百姓,岂独五服之外者欤!

      于是命诸儒遍考诸书以报。又数日来奏:古今论丧服者,凡四十有二人,愿服期年者十四人,愿服三年者二十八人,比服期年增倍。由是观之,三年之丧,岂不合人情者乎!

      夫父母之恩一也。父服三年,父在,为母则期年,岂非低昻太甚乎?其于人情何如也!且古不近人情而太过者有之。若父母新丧,则或五日、三日,或六七日,饮食不入口者,方乃是孝,朝抵暮而悲号焉,又三年不语焉。禁令服内勿生子焉。朕览书度意,实非万古不易之法。若果依前式,其孝子之家,为已死者伤见生者十亡八九,则孝礼頺焉,民人则生理罢焉,王家则国事紊焉。

      又闻周公无逸》篇述王,中宗享国七十五年,髙宗享国五十九年,祖甲享国三十三年。自时厥后,惟耽乐之从,或十年,或七八年,或五六年,或四三年,寿可稽而短可考,岂不明矣。然周公止知如是,不知定期服已失人伦,终致后王寿短而社稷移者,亦由庶母无服焉。或父归而子乘之,人伦安在?所以寿促而王纲解。迂儒茫然哉!

      朕观宫生之君,好内山林之士,任为股肱爪牙,暴贵其身,致君牵制文义,优柔不断,国之危亡,非迂儒者谁?其丧礼之论,时文之变态,儒乃不能审势而制宜,是古非今,灼见其情,甚不难矣。

      每闻有忌议丧事者,在朕则不然。礼乐制度出自天子,于是立为定制:子为父母,庶子为其母,皆斩衰三年;嫡子、众子为庶母,皆齐衰杖期,使内外有所遵守。

      洪武七年冬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