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人民与帝国苦难法
制定机关:德意志帝国议会
有效期:1933年3月23日—1945年9月20日(不含本日)
译者:萨师炯
本作品收录于《世界日报

本文节选自《德国宪法的修改问题》,原文载于《世界日报》1932年12月30日

第一条

政府有权制定法律连预算案及裁可法律在内;

第二条

此种法律如不妨害国会与联邦议会,或妨害总统之权利, 可远异宪法;

第三条

此种法律将由总理草拟而于公布之日实行,唯宪法之第六十八与第七十七条,不得妨害此种法律;

第四条

与外国所订关于德国法制事件之条约,无庸经国会或联邦议会之认可;

第五条

议案于公布之日起,发生效力,而至一九三七年四月一日,或现国会更替之日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