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恢复国际客运航班的若干措施
2022年12月28日于北京市
发布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
民航局官网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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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国际客运航班的若干措施

各运输航空公司: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44号)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外事组发布的《关于中外人员往来暂行措施的通知》,以及民航恢复国际客运航班有关工作方案,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运行安全和行业恢复发展,便利国际人员往来,现将国际客运航班恢复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8日起,不再实施国际客运航班“五个一”“一国一策”调控措施,中外航空公司按照现有双边航空运输协定的安排运营国际定期客运航班。

二、自2023年1月8日起,已持有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中外 航空公司,可申请恢复运营本公司2019年冬春航季已获批的国际客运航线航班。

三、自2023年1月8日起,恢复受理中外航空公司自2023年夏秋航季新开或增加国际客运航线航班的申请。

四、自2023年夏秋航季起,中外航空公司可按照现有包机(不定期)管理规定申请国际客运包机;为了鼓励中外航空公司尽快恢复运营定期航班,本航季除持有省部级单位(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包机需求函件的申请外,暂不批复其他商业客运包机。

五、疫情期间颁发的中方航空公司临时经营许可自2023年夏秋航季起失效。若航空公司有意愿继续执飞,可依据现有国际航线航班管理规定提出申请。

六、疫情期间颁发的外方航空公司经营许可继续有效,航空公司可按程序安排运营。

七、中外航空公司应及时按照2019年冬春航季获批的航班航线开展补充运行合格审定工作,确保相关运行规范条款有效。

八、中外航空公司可按对等原则使用自有历史时刻恢复疫情前航线航班,原则上2023年夏秋航季不配置新增客运航班时刻,季中视情恢复国际航班时刻执行率考核机制。

九、2023年1月8日起,恢复受理来华公务机落地许可申请。

十、当前各地口岸机场正在优化调整国际客运航班保障流程,加紧提升国际客运航班保障能力,但短期内仍存在个别口岸城市保障国际航班能力受限、或在入境检疫和隔观方面执行差异化安排的情况,请中外航空公司与相关口岸机场提前做好沟通,合理安排运力,确保国际客运航班恢复平稳有序。

本通知下发前已受理的航空公司申请继续按程序办理。民航局疫情期间发布的部分政策措施自2023年1月8日起废止,详见附件目录。

宣告废止的文件目录

1、《关于调整国际客运航班的通知》(民航发〔2020〕27号),2020年6月4号发布。

2、《关于印发<疫情期间国际客运航权资源配置管理程序>的通知》(民航发〔2020〕41号)。

3、《关于调整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国际(地区)航班转移至首都国际机场的通知》(局发明电〔2020〕623号)。

4、《关于切实做好中国籍旅客防疫健康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局发明电〔2020〕831号)。

5、《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期间国际机票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局发明电〔2020〕916号)。

6、《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国际客运航班计划编排和机票预售有关工作的通知》(局发明电〔2020〕1142号)。

7、《关于切实做好来华航班乘客凭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登机有关工作的通知》(局发明电〔2020〕1835号)。

8、《关于进一步落实来华航班乘客实施远端防控措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局发明电〔2020〕2641号)。

9、《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增加国际客运航班暂行配置规则》(局发明电〔2022〕2130号)。

10、《关于进一步优化国际客运航班增班工作流程的通知》(局发明电〔2022〕27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