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选法官敕
作者:李隆基 
(唐玄宗)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035

    比来所拟法官,多不慎择,或以资授,或未适才。宜令吏部,每年先于选人内精加简试,灼然明闲法理者留拟。其评事以上,仍令大理长官相加简择。并不得授非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