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置屯田营田人户荒田及逃户官田事奏 中华文库 措置屯田营田人户荒田及逃户官田事奏作者:陈规 南宋 绍兴三年七月 屯田营田人户荒田及逃户官田,被人指射及军兵耕种者,限二年识认。已种者候收毕给之,过限者官司并不受理。〈《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十三之八十七。〉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