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置屯田营田人户荒田及逃户官田事奏
作者:陈规 南宋
绍兴三年七月

    屯田营田人户荒田及逃户官田,被人指射及军兵耕种者,限二年识认。已种者候收毕给之,过限者官司并不受理。《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十三之八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