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议_(四部丛刊本)/卷五 中华文库
故唐律疏议 卷五 唐 长孙无忌 等奉敕撰 宋 孙奭 等撰律音义张元济 撰校勘记 吴潘氏滂憙斋藏宋刊本 音义用景宋钞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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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唐律䟽议卷第五〈名例凡八条〉
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正𧷢犹征如法〉
䟽议曰过而不改斯成过矣今能改过来首
其罪皆合得原若有文牒言告官司判令三
审牒虽未入曹局即是其事已彰虽欲自新
不得成首
注正𧷢犹征如法
䟽议曰称正𧷢者谓盗者自首不征倍𧷢称
如法者同未首前法征还官主枉法之类彼
此俱罪犹征没官取与不和及乞索之类犹
征还主
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
䟽议曰假有盗牛事发因首铸钱铸钱之罪
得原盗牛之犯仍坐之类
即因问所劾之事而别言馀罪者亦如之
䟽议曰劾者推鞫之别名假有已推鞫因
问乃更别言馀事亦得免其馀罪同因首重
罪之义故云亦如之
即遣人代首若于法得相容隐者为首及相告
言者各听如罪人身自首法〈縁坐之罪及谋叛以上本服期虽捕〉
〈告俱同自首例〉
䟽议曰遣人代首者假有甲犯罪遣乙代首
不限亲踈但遣代首即是若于法得相容隐
者谓依下条同居及大功以上亲等若部曲
奴婢为主首及相告言者此还据得容隐者
纵经官司告言皆同罪人身首之法其小功
缌麻相隐既减凡人三等若其为首亦得减
三等
注縁坐之罪及谋叛以上本服期虽捕告俱
同自首例
䟽议曰縁坐之罪者谓谋反大逆及谋叛已
上道者并合縁坐及谋叛以上本服期者谓
非縁坐若叛未上道大逆未行之类虽尊压
出降无服各依本服期虽捕告以送官司俱
同罪人自首之法
其闻首告追不赴者不得原罪〈谓止坐不赴者身〉
䟽议曰谓犯罪之人闻有代首为首及得相
容隐者告言于法虽复合原追身不赴不得
免罪谓止坐不赴者身首告之人及馀应縁
坐者仍依首法
即自首不实及不尽者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
至死者听减一等〈自首𧷢数不尽者止计不尽之数科之〉
䟽议曰自首不实谓强盗得𧷢首云窃盗𧷢
虽首尽仍以强盗不得财科罪之类及不尽
者谓枉法取财十五疋虽首十四疋馀一疋
是为不尽之罪称罪之者不在除免倍𧷢监
主加罪加役流之例假有人强盗二十疋自
首十疋馀有十疋不首本法尚合死罪为其
自有悔心罪状因首而发故至死听减一等
问曰谋杀凡人乃云是舅或谋杀亲舅复云
凡人姓名是同舅与凡人状别如此之类若
为科断
答曰谋杀凡人是轻谋杀舅罪乃重重罪既
得首免轻罪不可仍加所首姓名既同唯止
舅与凡人有异谋杀之罪首亲舅与凡人状
虚坐是不应得为从轻合笞四十其谋杀亲
舅乃云凡人者但谋杀凡人唯极徒坐谋杀
亲舅罪乃至流谋杀虽已首陈须科不尽之
罪三流之坐凖徒四年谋杀凡人合徒三年
不言是舅首陈不尽处徒一年
又问一家漏十八口并有课役乃首九口未
知合得何罪
答曰律定罪名当条见义如户内止隠九口
告称隠十八口推勘九口是实诬告者不得
反坐以本条隐九口者罪止徒三年罪至所
止所诬虽多不反坐今首外仍隐九口当条
以不尽之罪罪之仍合处徒三年
又问乙私有甲弩乃首云止有稍一张轻重
不同若为科处
答曰甲弩不首全罪见在首矟一张是别言
馀罪首矟之罪得免甲弩之罪合科既自首
不实至死听减一等
又问假有监临之官受财不枉法𧷢满三十
疋罪合加役流其人首云受所监临其𧷢并
尽合科何罪
答曰律云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听减
一等但不枉法与受所监临得罪虽别𧷢已
首尽无财可科唯有因事不因事有殊止从
不应为重科杖八十若枉法取物首言受所
监临𧷢亦首尽无财可坐所枉之罪未首宜
从所枉科之若枉出入徒流自从故出入徒
流为罪如枉出入百杖以下所枉轻者从请
求施行为坐本以因𧷢入罪𧷢既首讫不可
仍用至死减一等之法
注自首𧷢数不尽者止计不尽之数科之
䟽议曰假有𥨸盗十疋止首五疋五疋不首
仍徒一年是名止计不尽之数科之科之之
义是复上文亦与罪之之义不殊不尽𧷢多
至死者减一等
其知人欲告及亡叛而自首者减罪二等坐之
䟽议曰犯罪之徒知人欲告及案问欲举而
自首陈及逃亡之人并叛巳上道此类事发
归首者各得减罪二等坐之
即亡叛者虽不自首能还归本所者亦同
䟽议曰虽不自首谓不经官司首陈能还归
本所者谓归𥘉逃叛之所亦同自首之法减
罪二等坐之若本所移改还归移改之所亦
同
其于人损伤〈因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本应过失者听从本〉
䟽议曰损谓损人身体伤谓见血为伤虽部
曲奴婢伤损亦同良人例
注因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
故杀伤法本应过失者听从本
䟽议曰假有因盗故杀伤人或过失杀伤财
主而自首者盗罪得免故杀伤罪仍科若过
失杀伤仍从过失本法故云本应过失听从
本
于物不可备偿〈本物见在首者聴同免法〉
䟽议曰称物者谓宝印符节制书官文书甲
弩旌旗幡帜禁兵器及禁书之类私家既不
合有是不可偿之色本物见在首者谓不可
备偿之类本物见在听同首法
即事发逃亡〈虽不得首所犯之罪得减逃亡之坐〉
䟽议曰假有盗罪合徒事发逃走已经数日
而复陈首犯盗已发虽首不原逃走之罪听
减二等
若越度𨵿及奸〈私度亦同奸谓犯良人〉
䟽议曰度𨵿有三等罪越度私度冒度其私
度越度自首不原冒度之罪自首合免若奸
良人者自首不原
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例
䟽议曰天文𤣥远不得私习从于人损伤以
下私习天文以上俱不在自首之例
诸犯罪共亡轻罪能捕重罪首〈重者应死杀而首者亦同〉
䟽议曰犯罪事发已囚未囚及同犯别犯而
共亡者或流罪能捕死囚或徒囚能捕流罪
首如此之类是为轻罪能捕重罪首
注重者应死杀而首者亦同
䟽议曰律称应死未须断讫准犯合死逃走
轻者杀而来首亦同捕首法其流罪以下逃
亡轻者能捕重罪首者捕法自准捕亡律若
死罪之囚不必捕格方便杀得者亦是
及轻重等获半以上首者皆除其罪〈常赦所不原者依常法〉
䟽议曰假有五人俱犯百杖相共逃走有一
人心悔更获二人而首即是获半以上及从
共亡以下本罪及亡罪并得从原故云皆除
其罪
注常赦所不原者依常法
䟽议曰常赦所不原者谓虽㑹大赦犹处死
及流若除名免所居官及移郷之类此等既
赦所不原故虽捕首亦不合免
问曰假有犯百杖者十人同共逃走六人归
首又捕得逃者二人得同获半以上除罪以否
答曰律开相捕之法本为少能捕多轻能捕
重轻重等者犹须获半今六人共获二人便
是以多捕少依如律义不合首原亡罪首减
二等本犯仍依法断若轻能捕重所获虽少
合原如轻重罪同不可首多获少亦须首获
数等然可得原
又问甲乙二人轻重罪等俱共逃走甲捕乙
首甲免罪否
答曰律称获半以上首者皆除其罪甲乙共
亡者甲能获乙逃罪已尽更无亡人获半尚
得免辜况其逃亡全尽甲合从原假有十人
合死俱共逃亡五人捕得五人亦是首获相
半既开首捕之路此类各合全免
又问缌麻以上犯罪共亡得同捕首法以否
答曰缌麻以上亲属者罪不合告言藏亡尚
许减罪岂得辄相捕送此捕为凡人发例不
与亲戚生文若捕亲属首者得减逃亡之坐
本犯之罪不原仍依伤杀及告亲属法其犯
谋叛以上得依捕首之律
即因罪人以致罪而罪人自死者听减本罪二等
䟽议曰因罪人以致罪谓藏匿罪人或过致
给及保证不实之类今罪人非刑戮而
自死者又听减罪二等
若罪人自首及遇恩原减者亦准罪人原减法
䟽议曰谓因罪人以得罪罪人于后自首及
遇恩原减者或得全原或减一等二等之类
一依罪人全原减降之法
其应加杖及赎者各依杖赎例
䟽议曰其应加杖假有官户奴婢犯流而为
过致给捉获官户奴婢等流罪加杖二百
过致给者并依杖二百罪减之不从流减
其罪人本合收赎过致给者亦依赎法不
以官当加杖配役
问曰官户等犯流加杖二百过致者应减几
等而科
答曰犯徒应加杖者一等加二十加至二百
当徒三年乃至流刑杖亦二百即加杖之流
应减在律殊无节文比附刑名止依徒减一
等加杖一百八十
诸盗诈取人财物而于财主首露者与经官司
自首同
䟽议曰盗谓强盗窃盗诈谓诈欺取人财物
而能悔过于财主首露与经官司首同若知
人将告而于财主首者亦得减罪二等
问曰假有甲盗乙绢五疋经乙自首乙乃取
甲十疋之物为正倍等𧷢合当何罪
答曰依律首者唯征正𧷢甲既经乙自首因
乃剩取其物既非监主而乃因事受财合科
坐𧷢之罪
其于馀𧷢应坐之属悔过还主者听减本罪三
等坐之
䟽议曰馀𧷢谓盗诈之外应得罪者并是虽
不于官司陈首能悔过还主者听减本罪三
等假有枉法受财十疋合流悔过还主得减
三等处徒二年之类既云坐之自依下例
即财主应坐者减罪亦准此
䟽议曰财主应坐谓受财枉法不枉法受所
监临及坐𧷢与财人各亦得罪若取人悔过
还主得减三等财主亦减本坐三等科之
问曰贸易官物复以本物却还或本物已费
别将新物相替如此悔过得免罪否
答曰若以本物却还得免计𧷢为罪仍依盗
不得财科之若其非官本物更以新物替之
虽复私自陪备贸易之罪仍在
诸同职犯公坐者长官为一等通判官为一等
判官为一等主典为一等各以所由为首〈若通判官〉
〈以上异判有失者止坐异判以上之官〉
䟽议曰同职者谓连署之官公坐谓无私曲
假如大理寺断事有违即大卿是长官少卿
及正是通判官丞是判官府吏是主典是为
四等各以所由为首者若主典检请有失即
主典为首丞为第二从少卿二正为第三从
太卿为第四从即主簿录事亦为第四从若
由丞判断有失以丞为首少卿二正为第二
从大卿为第三从典为第四从主簿录事当
同第四从
注若通判官以上异判有失者止坐异判以
上之官
䟽议曰假如一正异丞所判有失又有一正
复同判即二正同为首罪若一正先依丞判
一正始作异同异同者自为首科同丞者便
即无罪假如丞断合理一正异断有乖后正
直云依判即同前正之罪若云依丞判者后
正无辜二卿异同亦各准此其通判官以上
异同失理应连坐者唯长官及检勾官得罪
以下并不坐通判官以下有失或中间一是
一非但长官判从正法馀者悉皆免罪内外
诸司皆准此
问曰假曰判官处断乖失通判官异同得理
长官不依通判官断还同判官各有何罪
答曰案若申覆唯通判官一人合理即上下
俱得免科如其当处断讫施行即乖失者依
法得罪唯通判长官合理馀悉不论
其阙无所承之官亦依此四等官为法即无四
等官者止准见官为罪
䟽议曰四等之内但有阙官虽一人处断乖
失亦作四等为坐假如大理卿或丞正一人
见在判有乖失判者自当首罪勾官仍同四
等下从即无四等官者为𨵿戍之类无通判
官闗丞即至闗令并主典唯有三等假有典
检请有失丞为第二从令为第三从录事同
为第三从下州县市令唯与典二人此等止
准见官二等之罪
若同职有私连坐之官不知情者以失论
䟽议曰同职谓连判之官及典有私故违正
理馀官连判不知挟私情者以失论假有人
犯徒一年判官曲理断免馀官不觉自依失
出之法有私者为首不觉者为从仍为四等
科之失出减伍等失入减三等之类自馀与
夺之事失者减三等及云以失论之类各从
本条
问曰有主典増减文案诈欺取𧷢五疋判官
不觉依増减状判讫未知判官于诈欺𧷢失
减唯复于増减官文书失减
答曰但依律得罪皆从所判为坐取𧷢事在
案外増减文案见行止从増减科之不可从
𧷢而科
又问判官主典有私故出流罪通判及长官
不知情若为科首从之罪
答曰假令主典为首还合流坐判官为从合
徒三年不知情者从公坐失法公坐既有四
等通判官第三从论减典二等又失出减五
等从流减七等合杖九十长官又减一等合
杖八十其有放而还获及本应例减仍各依
本法
即馀官及上官案省不觉者各逓减一等下官
不觉者又逓减一等亦各以所由为首〈减谓首减首从减从〉
䟽议曰馀官者谓比州比县及省内比司并
诸府寺监不相管隶者上官者在京诸司向
省台及诸州向尚书省诸县向州之类如州
上文书向尚书省有错失省司不觉者省司
所由之首减州所由首一等同职逓为四等
法首从减之其馀官不觉亦准此若省司下
符向州错失州司不觉州司所由首减省司
所由首二等同职逓为四等首从法减之
检勾之官同下从之罪
䟽议曰检者谓发辰检稽失诸司录事之类
勾者署名勾讫录事叅军之类皆同下从若
有四等官同四等从有三等官同三等从有
二等官同二等从其无检勾之官者虽判官
发辰勾稽若有乖失自于判处得罪不入勾
检之坐
应奏之事有失勘读及省审之官不驳正者减
下从一等
䟽议曰尚书省应奏之事𩔖縁门下者以状
牒门下省准式依令先门下录事勘给事中
读黄门侍郎省侍中审有乖失者依法驳正
𨚫牒省司若实有乖失不驳正者录事以上
减省下从一等既无逓减之文即侍中以下
同减一等律以既减下从得罪最轻若更逓
减馀多无坐驳正之法唯在录事以上故所
掌主典律无罪名
若辞状隐伏无以验知者勿论
䟽议曰辞状隐伏者谓脱错文字増减事情
辞状隐微案覆难觉者故云自馀官以下案
省不觉并得免罪故云勿论
诸公事失错自觉举者原其罪
䟽议曰公事失错谓縁公事致罪而无私曲
者事未发露而自觉举者所错之罪得免觉
举之义与自首有殊首者知人将告减二等
觉举既无此文但未发自言皆免其罪
应连坐者一人自觉举馀人亦原之
䟽议曰应连坐者长官以下主典以上及检
勾官在案同判署者一人觉举馀并得原其
检勾之官举稽及事渉私者曹司依法得罪
唯是公坐情无私曲检勾之官虽举彼此并
无罪责
其断罪失错已行决者不用此律
䟽议曰断罪失错已行决者谓死及笞杖已
行决讫流罪至配所役了徒罪役讫此等并
为已行官司虽自觉举不在免例各依失入
法科之故云不用此律假有人枉断徒二
年巳役一年官司然始自觉举者一年未役
者自从举免巳役一年者从失入减三等科
杖八十之类
其官文书稽程应连坐者一人自觉举馀人亦
原之主典不免若主典自举并减二等
䟽议曰文书谓公案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
程大事二十日程徒罪以上辩定后三十日
程此外不了是名稽程官人自觉举者并得
全原唯主典不免若主典自举并减二等者
以官司不举故长官以下并减二等如官人
主典连署举者官人并得免罪主典仍减二
等科之其制敕案成以后颁下各给抄写程
二百𥿄以下限二日程过此以外每二百𥿄
以下加一日程所加多者不得过五日注云
其赦书计𥿄虽多不得过三日此等抄写程
既云案成以后㩀令成制敕案不别给程即
是当日成了违令限日皆是有稽稽而自举
者同官文书法仍为公坐亦作四等科断各
以所由为首若渉私曲故稽亦同私坐之法
问曰公坐相连节级得罪一人觉举馀亦原
之稽案既是公罪勾官亦合连坐勾检之官
举讫馀官何故得罪
答曰公坐失错事可追改一人举觉馀亦原
之至于行事稽留不同失错之例勾官紏出
故不免科
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若家
人共犯止坐尊长〈于法不坐者归罪于其次尊长尊长谓男夫〉
䟽议曰共犯罪者谓二人以上共犯以先造
意者为首馀并为从家人共犯者谓祖父伯
叔子孙弟侄共犯唯同居尊长独坐卑㓜无
罪
注于法不坐者归罪于其次尊长尊长谓男夫
䟽议曰于法不坐者谓八十以上十岁以下
及笃疾归罪于其次者假有尊长与卑㓜共
犯尊长老疾依律不坐者即以共犯次长者
当罪是名归罪于其次尊长尊长谓男夫者
假有妇人尊长共男夫卑㓜同犯虽妇人造
意仍以男夫独坐
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
䟽议曰侵谓盗𥨸财物损谓闘殴杀伤之类
假令父子合家同犯并依凡人首从之法为
其侵损于人是以不独坐尊长
即共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仍以监主为首凡
人以常从论
䟽议曰监临主守俱如后解假有外人发意
共左藏官司主典盗库绢五疋虽是外人造
意仍以监主为首处徒二年外人依常盗从
合杖一百
诸共犯罪而本罪别者虽相因为首从其罪合
依本律首从论
䟽议曰谓五服内亲共他人殴告所亲及侵
盗财物虽是共犯而本罪各别假有甲勾他
外人乙共殴兄甲为首合徒二年半乙为凡
𨶜从不下手又减一等合笞二十又有卑㓜
勾人盗己家财物十疋卑㓜为首合笞三十
他人为从合徒一年又减常盗一等犹杖一
百此是相因为首从其罪各依本律首从论
此例既多不可具载但是相因为首从本罪
别者皆准此
若本条言皆者罪无首从不言皆者依首从法
䟽议曰案贼盗律谋杀期亲尊长外祖父母
皆斩如此之类本条言皆者罪无首从不言
皆者依首从法科之又贼盗律云谋杀人者
徒三年假有二人共谋杀人未行事发造意
者为首徒三年从者徒二年半如此之类不
言皆者依首从法
即强盗及奸略人为奴婢犯䦨入若逃亡及私
度越度𨵿栈垣篱者亦无首从
䟽议曰强盗之人各肆威力奸者身并自犯
不为首从略人为奴婢者理与强盗义同䦨
入者谓䦨入宫殿及应禁之所各自身犯亦
无首从逃亡者假使十人皆征身各阙事私
度者谓无过所从𨵿门私过越度者谓不由
门为越关谓检判之处栈谓堑栅之所垣谓
宫殿及府垣墙篱谓不筑墙垣唯以䉒篱
为固之类从强盗以下皆以正犯科之故云
亦无首从
诸共犯罪而有逃亡见获者称亡者为首更无
证徒则决其从罪
䟽议曰假有甲乙二人共诈欺取物合徒一
年甲实为首当捉获乙本为从遂即逃亡
甲被鞫问称乙为首更无证徒即须断甲为
从科杖一百是名决其从罪
后获亡者称前人为首鞫问是实还依首论通
计前罪以充后数
䟽议曰后捉获乙称甲为首鞫问甲称是实
还依首坐科徒一年甲是庶人前已决杖一
百即须以杖笞赎直准减徒年一年徒赎铜
二十斤一百杖赎铜一十斤以十斤杖铜减
半年徒罪馀徒半年依法配役甲若单丁前
已决杖一百今既处徒一年合杖一百二十
即更决二十通计前杖以充后数
问曰有甲乙二人犯盗凖罪合流甲元造意
乙是随从然乙事发逃亡甲遂称乙是首官
司断甲为从处徒三年已役讫然始获乙甲
承是首又甲是白丁若为处分
答曰流罪凖徒四年又云从徒入流比徒一
年为剩累徒流应役者不得过四年其人虽
复诈冒官司不合更科流罪止合徒一年若
犯加徒流自合三年配役三年虽已役讫仍
须更配逺流即是通计前罪配所为折居作
若前输赎物后应还者还之
䟽议曰假令甲有九品官犯徒一年诈为从
罪前断处杖一百征铜十斤今依首论断作
一年徒坐以九品一官当徒坐尽前征铜十
斤者还之是名前输赎物后应还者还之
其増减人罪令有轻重者亦从此律
䟽议曰此设判官之罪増人罪者有人犯徒
一年止有九品一官官司増罪科徒二年官
当一年馀徒收赎后更审问止合徒一年前
増一年赎物即合追还减人罪者若有一人
身居两职并是九品以上犯徒二年官司减
为一年半用一官当徒一年馀有半年官当
不尽赎铜十斤检知前失还用两官当徒二
年前输半年赎物亦合还主又有白丁犯徒
三年官司断徒一年役讫事发更须科徒二
年前一年役讫后更配二年之类
若枉入人徒年者即计庸折除课役及赎直〈每枉〉
〈一年折二年虽不满年役过五十日者折一年即当年无课役者折来年其有军役者折役日〉
䟽议曰称枉入人徒年未必皆是无罪但不
应徒役而徒役即是枉入徒年若是全年枉
入子注具有明文如不满五十日役即计枉
役二十日以下各计日折丁庸若枉三十五
日并折调不满五十日者更不合折及赎直
者假有七品以上子枉徒一年即以役身
之庸折其赎直计庸折铜不尽更征馀赎或
折铜已尽仍有馀庸更亦不计若有课役依
上法折除其判官得罪自从故失或有中男
十六以上应赎犯杖一百官司处徒一年亦
以役日计庸折𠑽赎直尽与不尽皆同上解
注每枉一年折二年虽不满年役过五十〈日者〉
折一年
䟽议曰枉徒一年通折二年课役若枉三年
通折六年课役虽不满年役过五十日亦除
一年者依令丁役五十日当年课役俱免故
五十日役者得折一年其称折一年二年者
皆以三百六十日为断
注即当年无课役者折来年其有军役者折
役日
䟽议曰枉徒之年或遇恩复或遭水旱而
无课役者听折来年其有军役者折上畨之
日若枉一年亦通折二年畨役
问曰律称折来年者脱或来年旱涝及遇恩
复无课役者得折以后来年以否
答曰律称当年无课役折来年律矜枉入徒
役听折来年课输来岁既无课役将来亦是
来年年与课役相须本欲为其凖折若普𮐃
恩复及遭霜旱依令课役并免岂合即计为
年亦如已役已输听折来年课役后年无者
更折有课役之年此理既同不可别生异议
其本应徒已决杖笞者即以杖笞赎直准减徒年
䟽议曰假有本坐合徒一年官司决杖一百
决讫事发还合科徒前已决杖一百不可追
改凖徒一年赎铜二十斤即是十八日徒当
铜一斤凖笞十前决一百緫合减徒一百八
十日即当铜十斤折徒半年若一年徒罪已
笞五十即以五斤之铜减徒役九十日减外
残徒各依式配役
故唐律䟽议卷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