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议_(四部丛刊本)/卷第十四 中华文库
故唐律疏议 卷第十四 唐 长孙无忌 等奉敕撰 宋 孙奭 等撰律音义张元济 撰校勘记 吴潘氏滂憙斋藏宋刊本 音义用景宋钞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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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唐律䟽议卷第十四〈戸婚凡一十四条〉
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
䟽议曰同宗共姓皆不得为婚违者各徒二
年然古者受姓命氏因彰徳功邑居官爵事
非一绪其有祖宗迁易年代寖逺流源析本
罕能推详至如鲁卫文王之昭凡周公之
𦙍初虽同族后各分封并传国姓以为宗本
若与姬姓为婚者不在禁例其有声同字别
音响不殊男女辩姓岂宜仇匹若阳与杨之
类又如近代以来特䝉赐姓谱牒仍在昭穆
可知今姓之与本枝并不合共为婚媾其有
复姓之类一字或同受氏既殊元非禁限若
同姓缌麻以上为婚者各依杂律奸条科罪
问曰同姓为婚各徒二年未知同姓为妾合
得何罪
答曰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取决蓍龟本防
同姓同姓之人即尝同祖为妻为妾乱法不
殊户令云娶妾仍立婚契即验妻妾俱名为
婚依凖礼令得罪无别
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
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谓妻所生者馀条称前夫之女凖此〉亦
各以奸论
䟽议曰外姻有服属者谓外祖父母舅姨妻
之父母此等若作婚姻者是名尊卑共为婚
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注
云谓妻所生者谓前夫之女后夫娶之是妻
所生者如其非妻所生自从本法馀条称前
夫之女者准此据杂律奸妻前夫之女亦据
妻所生者故云亦准此各以奸论其外姻虽
有服非尊卑者为婚不禁
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
堂姑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
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
䟽议曰父母姑舅两姨姊妹于身无服乃是
父母缌麻据身是尊故不合娶及姨又是父
母小功尊若堂姨虽于父母无服亦是尊属
母之姑堂姑并是母之小功以上尊己之堂
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亦谓堂姊妹所生者
女婿姊妹于身虽并无服据理不可为婚并
为尊卑混乱人伦失序违此为婚者各杖一
百自同姓为婚以下虽㑹赦各离之
诸尝为袒免亲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缌麻
及舅甥妻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论妾各减二等
并离之
䟽议曰髙祖亲兄弟曽祖堂兄弟祖再从兄
弟父三从兄弟身四从兄弟三从侄再从侄
孙并缌麻绝服之外即是袒免既同五代之
祖服制尚异他人故尝为袒免亲之妻不合
复相嫁娶辄嫁娶者男女各杖一百缌麻及
舅甥妻谓同姓缌麻之妻及为舅妻若外甥
妻而更相嫁娶者其夫尊卑有服嫁娶各徒
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论小功之亲多是本族
其外姻小功者唯有外祖父母若有嫁娶一
同奸法若经作袒免亲妾者各杖八十缌麻
亲及舅甥妾各杖九十小功以上各减奸罪
二等故云妾各减二等并离之奸妾本条减
妻一等此条以奸论妾减二等即是娶妾者
累减三等称以奸论者并依奸法小功之妻
若寡在夫家而嫁娶者各依奸小功以上妻
法其被放出或改适他人即于前夫服义并
绝奸者依律止是凡奸若其嫁娶亦同凡奸
之坐又称妾者据元是袒免以上亲之妾而
娶者得减二等若是前人之妻今娶为妾止
依娶妻之罪不得以妾减之如为前人之妾
今娶为妻亦依娶妾之罪
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
强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女
追归前家娶者不坐
䟽议曰妇人夫丧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
父母得夺而嫁之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谓大
功以下而辄强嫁之者合徒一年期亲嫁者
谓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及侄而强嫁之者
减二等杖九十各离之女追归前家娶者不
坐
诸娶逃亡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
减一等离之即无夫㑹恩免罪者不离
䟽议曰妇女犯罪逃亡有人娶为妻妾若知
其逃亡而娶流罪以下并与同科唯妇人本
犯死罪而娶者流三千里仍离之即逃亡妇
女无夫又㑹恩赦得免罪者不合从离其不
知情而娶凖律无罪若无夫即聴不离
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若为
亲属娶者亦如之其在官非监临者减一等女
家不坐
䟽议曰监临之官谓职当临统案验者娶所
部人女为妾者杖一百为亲属娶者亦合杖
一百亲属谓本服缌麻以上亲及大功以上
婚姻之家既是监临之官为娶亲属不坐若
亲属与监临官同情强娶或恐喝娶者即以
本律首从科之皆以监临为首娶者为从其
在官非监临者谓在所部任官而职非统摄
案验而娶所部之女及与亲属娶之各减监
官一等女家并不合坐其职非统摄临时监
主而娶者亦同仍各离之
即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以奸论加二等〈为亲属娶〉
〈者亦同〉行求者各减二等各离之
䟽议曰有事之人若妻若妾而求监临官司
曲法判事娶其妻妾及女者以奸论加二等
其娶者有亲属应加罪者各依本法仍加监
临奸罪二等为亲属娶者亦同皆同自娶之
坐行求者各减二等其以妻妾及女行求嫁
与监临官司得罪减监临二等亲属知行求
枉法而娶人妻妾及女者自依本法为从坐
仍各离之者谓夫自嫁妻妾及女与枉法官
人两俱离之妻妾及女理不自由故并不坐
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妾减二等各
离之即夫自嫁者亦同〈仍两离之〉
䟽议曰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若和
嫁娶妾减二等徒一年各离之谓妻妾俱离
即夫自嫁者亦同谓同嫁妻妾之罪二夫各
离故云两离之
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
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
䟽议曰卑幼谓子孙弟侄等在外谓公私行
诣之处因自娶妻其尊长后为定婚若卑幼
所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所定违
者杖一百尊长谓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姊
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
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
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
䟽议曰伉俪之道义期同穴一与之齐终身
不改故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不合出之七
出者依令一无子二泆三不事舅姑四口
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义绝谓殴妻之祖
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
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
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詈夫之祖
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
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
欲害夫者虽㑹赦皆为义绝妻虽未入门亦
从此令若无此七出及义绝之状辄出之者
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三不去者一谓
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
所归而出之者杖一百并追还合若犯恶疾
及奸者不用此律谓恶疾及奸虽有三不去
亦在出限故云不用此律
问曰妻无子者聴出未知几年无子即合出之
答曰律云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聴立庶以长
即是四十九以下无子未合出之
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若夫妻不相安
谐而和离者不坐
䟽议曰夫妻义合义绝则离违而不离合得
一年徒罪离者既无各字得罪止在一人皆
坐不肯离者若两不愿离即以造意为首随
从者为从皆谓官司判为义绝者方得此坐
若未经官司处断不合此科若夫妻不相安
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
即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
䟽议曰妇人从夫无自専之道虽见兄弟送
迎尚不逾阈若有心乖唱和意在分离背夫
擅行有懐他志妻妾合徒二年因擅去而即
改嫁者徒三年故云加二等室家之敬亦为
难久帷薄之内能无忿争相嗔暂去不同此
罪
问曰妻妾擅去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
其有父母期亲等主婚若为科断
答曰下条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
坐主婚若期亲尊长主婚者主婚为首男女
为从父母知女擅去理须训以义方不送夫
家违法改嫁独坐父母合徒三年其妻妾之
身唯得擅去之罪期亲主婚自依首从之法
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
等离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
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
䟽议曰人各有耦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
配合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
减一等合徒一年仍离之谓主得徒坐奴不
合科其奴自娶者亦得徒一年半主不知情
者无罪主若知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
流三千里若有为奴娶客女为妻者律虽无
文即须比例科断名例律称部曲者客女同
闘讼律部曲殴良人加凡人一等奴婢又加
一等其良人殴部曲减凡人一等奴婢又减
一等即部曲奴婢相殴伤杀者各依部曲与
良人相殴伤杀法注云馀条良人部曲奴婢
私相犯本条无正文者并凖此奴娶良人徒
一年半即娶客女减一等合徒一年主知情
者杖九十因而上籍为婢者徒三年其所生
男女依户令不知情者从良知情者从贱
即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徒二
年〈奴婢自妄者亦同〉各还正之
䟽议曰以奴若婢妄作良人嫁娶为良人夫
妇者所妄之罪合徒二年奴婢自妄嫁娶亦
徒二年各还正之称正之者虽㑹赦仍改正
之若娉财多凖罪重于徒二年者依诈欺计
赃科断
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官户娶
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
䟽议曰杂户配隶诸司不与良人同类止可
当色相娶不合与良人为婚违律为婚杖一
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谓官户亦隶诸
司不属州县亦当色婚嫁不得辄娶良人违
者亦杖一百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合徒
一年半官户私嫁女与良人律无正文并须
依首从例
即奴婢私嫁女与良人为妻妾者凖盗论知情
娶者与同罪各还正之
䟽议曰奴婢既同资财即合由主处分辄将
其女私嫁与人须计婢赃凖盗论罪五疋徒
一年五疋加一等知情娶者与奴婢罪同不
知情者不坐自杂户与良人为婚以下得罪
仍各离而改正其工乐杂户官户依令当色
为婚若异色相娶者律无罪名并当违令既
乖本色亦合正之太常音声人依令婚同百
姓其有杂作婚姻者并凖良人其部曲奴婢
有犯本条无正文者依律各凖良人如与杂
户官户为婚并同良人共官户等为婚之法
仍各正之
诸违律为婚虽有媒娉而恐喝娶者加本罪一
等强娶者又加一等被强者止依未成法
䟽议曰依律不许为婚其有故为之者是名
违律为婚假如杂户与良人为婚虽有媒娉
而恐喝娶者加本罪一等本坐合杖一百加
一等处徒一年强娶者又加一等谓以威若
力而强娶之合徒一年半被强者止依未成
法下条未成者各减已成五等女家止笞五
十之类
即应为婚虽已纳娉期要未至而强娶及期要
至而女家故违者各杖一百
䟽议曰即应为婚谓依律合为婚者虽已纳
娉财元契吉日未至而男家强娶及期要已
至吉日而女家故违不许者各杖一百得罪
依律不合从离
诸违律为婚当条称离之正之者虽㑹赦犹离之
正之定而未成亦是娉财不追女家妄冒者追还
䟽议曰违律为婚谓依律不合作婚而故违
者当条称离之谓上条男家妄冒或女家妄
冒离之又正之者谓上条奴婢私嫁女与良
人仍正之虽㑹大赦称离之者犹离之称正
之者犹正之定而未成亦是假令杂户与良
人为婚已定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未成㑹
赦之后亦合离正故云定而未成亦是男家
送财已讫虽合离正其财不追若女家妄冒
应离正者追财物还男家凡称离之正之者
赦后皆合离正名例律云㑹赦应改正经责
簿帐而不改正各论如本犯律应离之辈即
是赦后须离仍不离者律无罪条犹当不应
得为从重合杖八十若判离不离自从奸法
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本条〉
〈称以奸论者各从本法至死者减一等〉
䟽议曰嫁娶违律谓于此篇内不许为婚祖
父母父母主婚嫁为奉尊者教命故独坐主
婚嫁娶者无罪假令祖父母父母主婚为子
孙娶舅甥妻合徒一年唯祖父母父母得罪
子孙不坐
注本条称以奸论者各从本法至死者减一
等
䟽议曰本条称以奸论者谓上条缌麻以上
以奸论假令父与其子娶子之从母依杂律
奸从母者流二千里强者绞即父亦得流二
千里同杂犯其子若自犯有官者仍除名此
名各从本法至死减一等者若强娶从母为
妻或婚寡伯叔母非被出及改嫁者本条合
死今减一等合流三千里
若期亲尊长主婚者主婚为首男女为从馀亲
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
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
䟽议曰期亲尊长次于父母故主婚为首男
女为从馀亲主婚者馀亲谓期亲卑幼及大
功以下主婚即各以所由为首事由主婚主
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
为从虽以首从科之称以奸论者男女各从
奸法应除名者亦除名
其男女被逼若男年十八以下及在室之女亦
主婚独坐
䟽议曰男女被逼谓主婚以威若力男女理
不自由虽是长男及寡女亦不合得罪若男
年十八以下及在室之女亦主婚独坐男女
勿论
未成者各减已成五等媒人各减首罪二等
䟽议曰未成者谓违律为婚当条合得罪定
而未成者减已成五等假有同姓为婚合徒
二年未成即杖八十此是名减五等其媒人
犹徒一年未成者杖六十是名各减首罪二
等各凖当条轻重依律减之略举同姓为例
馀皆仿此凡违律为婚称强者皆加本罪二
等称以奸论有强者止加一等媒人各减奸
罪一等
故唐律䟽议卷第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