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幽州节度判官赠给事中清河张君墓志铭
作者:韩愈 
本作品收录于《昌黎先生集
张彻,为范阳府监察御史,其帅张弘靖也。《志》不出弘靖姓名,若有所讳焉耳。彻死于乱,具载之史,其言多出公《志》。

    张君名彻,字某,以进士[1]累官至范阳府监察御史。长庆元年,今牛宰相为御史中丞,[2]奏君名迹,中御史选,诏即以为御史。其府惜不敢留,遣之,而密奏:“幽州将父子继续,不廷选且久,今新收,臣又始至,[3]孤怯,须强佐乃济。”发半道,有诏以君还之,仍迁殿中侍御史,加赐朱衣银鱼。[4]至数日,军乱,怨其府从事,尽杀之,而囚其帅,且相约,张御史长者,毋侮辱轹蹙我事,无庸杀,置之师所。[5]居月余,闻有中贵人自京师至。君谓其帅:“公无负此土人。上使至,可因请见自辨,幸得脱免归。”[6]即推门求出。守者以告其魁,魁与其徒皆骇曰:“必张御史,张御史忠义,必为其帅告此。[7]余人不如迁之别馆。”[8]即与众出君。[9]君出门骂众曰:“汝何敢反!前日吴元济斩东市,昨日李师道斩于军中;同恶者,父母妻子皆屠死,肉喂狗鼠鸱鸦。[10]汝何敢反,汝何敢反!”行且骂,众畏恶其言,不忍闻,[11]且虞生变,即击君以死。君抵死口不绝骂,众皆曰:“义士、义士!”或收瘗之以俟。

    事闻,天子壮之,赠给事中。其友侯云长佐郓使,请于其帅马仆射,[12]为之选于军中,得故与君相知张恭、李元实者,[13]使以币请之范阳,范阳人义而归之。以闻,诏所在给船舆,传归其家,赐钱物以葬。长庆四年四月某日,其妻子以君之丧,葬于某州某所。[14]

    君弟复亦进士,[15]佐汴宋,得疾。变易丧心,惊惑不常。君得闲即自视衣褥薄厚,[16]节时其饮食,而匕筋进养之。[17]禁其家无敢高语出声。医饵之药,其物多空青、雄黄,[18]诸奇怪物,剂钱至十数万;营治勤剧,皆自君手,不假之人。家贫,妻子常有饥色。

    祖某,某官;父某,某官。[19]妻韩氏,礼部郎中某之孙,汴州开封尉某之女,于余为叔父孙女。君常从余学,选于诸生,而嫁与之。孝顺祗修,群女效其所为。男若干人,曰某;女子曰某。铭曰:

    呜呼彻也!世慕顾以行,子揭揭也;噎喑以为生,子独割也;为彼不清,作玉雪也;仁义以为兵,用不缺折也。[20]知死不失名,得猛厉也;自申于暗明,莫之夺也。[21]我铭以贞之,不肖者之呾也。[22]

    注释

    1. 彻中进士第,在元和四年。
    2. 元或作二,考之史,当作元年。陈齐之云:常疑牛僧孺之为人,观此语,则知韩公亦不喜其人矣。然“牛宰相”三字,或作“今宰相牛公”,未知孰是。
    3. 长庆元年二月,幽州节度使刘总请去位;三月,以总为太平军节度使,张弘靖为幽州节度使,代总。
    4. 仍或作乃。
    5. 轹音历。毋或作无。我事下或有“无罪”二字。长庆元年七月,幽州军乱,囚节度使张弘靖于蓟门馆,杀判官韦雍、张宗元、崔仲卿等;以彻长者,不杀,置之于蓟门馆。
    6. 或无免字。
    7. 史下或无张字,及无“告此”二字。按:告字疑当作言。
    8. 今按:余人二字疑衍,而下文“不如迁之别馆”,自为一句,盖述其言如此。下文又云“即与众出君”,乃记其事也。但无所考,不敢辄删耳。或云:余人字不必去,其曰“迁之别馆”,盖言今当如此耳,亦通。
    9. 与或作以。
    10. 《新史》书彻事大抵出公此《志》。其所书骂贼语,凡削六字,改一字,笔削固史氏事,然而改喂为饱,则不若公语,且有来处,此《前汉·陈余》所谓“以肉喂虎”也。
    11. 畏下或有皆字,非是。或在畏上,则或有之。
    12. 马总。
    13. 恭或作泰。
    14. 四年,方云:“旧本或作二年,或作三年。按:郓帅马总也。总以二年秋迁右仆射,明年夏召还,当作二年或三年也。”今按:方说虽如此,而其所定之本,却作四年,今姑从之。盖或丧归逾年,马既召迁,乃克葬也。
    15. 元和元年,复中进士。
    16. 褥或作衾。
    17. 或无养字。今按:养字去声,《礼》曰:“以其饮食忠养之。”
    18. 空青,山出铜处,铜精熏则生空青,腹中空如杨梅者胜。雄黄,出武都山,块方数寸,明彻如鸡冠者佳。
    19. 祖某、父某,或作祖践、父休。
    20. 缺折或作折缺。
    21. 暗明当作明暗,说见下条。
    22. 呾,当割切。方无者字,或无之字。方云:此铭以彻、揭、割、雪、折、厉、夺、呾为韵,而行、生、清、兵、名、暗、贞,复自为韵。厉音烈。暗当读如谅暗之暗。今按:方说多得之。此铭盖法《兔渭罝鱼丽》等诗隔句用韵耳。诗隔句用韵,先儒所未知,观公此铭,则既识之矣。但暗明二字,乙之,则韵自叶,而义亦胜。若如方说,则虽读暗作鹌韵终不叶,而义亦不通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