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国民教育辅导研究委员会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34年9月29日(非现行条文)
1945年9月29日
1945年10月17日
公布于民国34年10月17日

中华民国 34 年 9 月 29 日 制定8条
中华民国 34 年 10 月 17 日公布
中华民国 62 年 5 月 25 日 废止8条
中华民国 62 年 6 月 7 日公布

    第一条

      国民教育辅导研究委员会之任务如左:
      一、关于各级国民教育研究会之筹组与考核事项。
      二、关于各级国民教育研究会研究题材之编拟解答与实验事项。
      三、关于砥砺国民学校、中心国民学校教员进修通讯事项。
      四、关于辅导国民学校、中心国民学校教员福利事业之筹划事项。

    第二条

      国民教育辅导研究委员会置委员十一人至二十一人,由部长聘任,或就部员中派充之,并指定一人至三人为常务委员。

    第三条

      国民教育辅导研究委员会置秘书一人,荐派,或由部长就委员中指定之,秉承常务委员处理会中日常事务。

    第四条

      国民教育辅导研究委员会设左列三组。
      第一组:办理各级国民教育研究会之筹组通讯、督导、考核等事项。
      第二组:办理各级国民教育研究会研究题材之编拟、解答、实验等事项。
      第三组:办理辅导国民学校、中心国民学校教员福利事业之筹划及其他事项。

    第五条

      国民教育辅导研究委员会置组主任三人,荐派,干事十六人,助理干事五人,均委派,并得酌用雇员二人。

    第六条

      国民教育辅导研究委员会每年举行全体委员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均由常务委员召集并为主席。

    第七条

      国民教育辅导研究委员会委员均为无给职。

    第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